《外送平台的興起及對餐飲業的影響》
專欄文章|初稿日期2021/3/10
自由編輯|劉諺昀
本文校正|許詩妤、王劭翔
❐ 為何興起及對餐飲行業有什麼改變?
隨著網路的發展及行動裝置的普及、共享經濟及零工概念的興起,越來越多新的購物方式出現,食物外送也不僅僅只是電話預訂、商家...
《外送平台的興起及對餐飲業的影響》
專欄文章|初稿日期2021/3/10
自由編輯|劉諺昀
本文校正|許詩妤、王劭翔
❐ 為何興起及對餐飲行業有什麼改變?
隨著網路的發展及行動裝置的普及、共享經濟及零工概念的興起,越來越多新的購物方式出現,食物外送也不僅僅只是電話預訂、商家外送了,外送平台蔚為潮流,越來越多人願意花錢購買外送服務;許多餐廳面臨改變及重新定義,雲端廚房因而產生。根據Sarwant Singh在富比士的(2019年9月),其預估外送平台的交易額將大於2000億美元,而Frost & Sullivan(2020年1月)則預估2025年產業總收入會增長超過一倍。另外,虛擬餐廳隨之興起,虛擬餐廳指的是沒有店面只有廚房專門做外送的餐廳,例如在台北萬華的起家厝餐廳,一開始僅在外送平台上營業,而後才開啟實體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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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外送平台的優缺點
🙆🏻♂️優點:
#方便又快速
只需要手機及網路就能使用外送平台訂購餐點,大幅降低外出所消耗的時間;在天氣不佳時,我們可能會不想出門購買食物,卻依然想要吃某家餐廳的食物,有外送平台就可以不用擔心在天氣不好時吃不到自己想要吃的東西。
#可以擁有更多的選擇
外送平台上的眾多餐廳能克服區域的限制,使我們品嚐不同的美食。
#降低染疫風險
在疫情下外送平台日益興盛,降低了人與人之間的接觸的頻率,染疫風險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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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點:
#價格更高
在人們享有方便的同時,必須負擔外送費,如此一來一頓食物的開銷就更大。
#無法享有餐廳的氛圍
在每餐廳中都有獨屬於他們的氛圍,在路邊攤,我們可以上前老闆攀談,我們或許可以從他們的口中得知許多有趣的人事物、和一些當地人才知道的小故事,在高檔的西式餐廳,我們可以體會處在那個環境的另類休閒,如果我們使用外送平台,則少了每個餐廳獨有的人情、故事。
在高級的西餐廳中,會有主廚、工讀生介紹食材的背景、料理的特色、每一道菜的小介紹,如果使用外送平台就無法有如此的體驗。
#無法保障食物的品質
首先,我們無法確定餐廳的品質,再者,我們無法確定食物從餐廳出來到送至指定地點會有什麼樣的品質差異,可能是放太久食物軟掉、冷掉,我們無法確定食物被送達我們指定地點時的狀態,這些都是我們需要承擔的,外送員偷吃的事件也有發生過,根據US Foods調查結果(2019)有 28%的外送員承認自己曾偷吃過顧客餐點,這點有可能我們使用外送平台需考慮的部分。
#個資隱憂
與所有其他需要註冊的軟體相同,都可能會有個資方面(如所在地點)的問題,可能被有心人士盜用,獲取所在地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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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問題
於2019年外送員意外頻傳,對於外送員是承攬關係或雇傭關係具爭議,根據先前的大法官釋字740號解釋「南山人壽案」,指出外送平台及外送員關係應由「從屬性」高低進行判斷,根據性質有所差異,目前,勞動部將foodpanda、Uber Eats、Lalamove、Cutaway、Quick Pick定義為雇傭關係,也就是要履行《勞基法》的保障。
根據信傳媒對外送員的訪問,外送員出車禍的機率為一般上班騎機車的人的五倍,以高風險換去報酬,根據勞工陣線於(2020)做的調查顯示約有四成四的外送員超時工作,這方面政府可以加強取締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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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想法
或許在未來的某一天我們出門出飯吃飯的時候會發現出門吃飯變成一件奢侈的行為,我們去餐廳主要並不是為了填飽我們的胃,而是去享受氛圍及服務。
現今,消費模式越來越多元,我們在家中就可以享受來自多方的美食,我們享有極大的方便,當然我們好像也在這些現在文明的途中漸漸失去了一些人與人之間的溫度。
希望我們在一邊受便捷服務的同時,可以思考這些服務可能帶給我們的風險,並予以評估,希望我們在使用網路的同時,不要忘記人與人之間的溫度是需要被維護及珍惜的。
希望我們可以在忙碌的學習及工作之餘,認真地花一些時間去享受生活的一些愜意,用外送平台點一份餐點也好,走出工作場合出去吃一頓飯也罷。
希望我們都能在生活中找出一點美好,當然也別忘了對那些送餐人員說聲感謝,是他們讓我可以擁有這樣的方便,每一種工作都值得被尊重。
釋字740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勞動趨勢分析/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藉由大法官解釋第740號之內容,林佳和老師本文似乎想要重新定義勞工,從比較大法官解釋之內容與德國民法611a之規範,分析德國法制上不同之思考脈絡,並且綜合憲法上基本原則之闡述,提出對於勞動趨勢之見解。通篇文章引經據典,卻不深澀,易讀好懂,值得對於勞動領域有興趣之讀者,仔細咀嚼。
✏關鍵詞:勞工定義、人格從屬性,740號解釋、類型強制、眾包工作
✏摘要:
釋字第740號統一解釋,試圖回答勞工應定義。大法官彷彿「前現代勞動法」的理解,重現於第740號,應遭揚棄與忽視。伴隨勞動世界巨變,向以他決取代自決、否定當事人契約選擇的勞動法,如何締約主觀意志、內容客觀形成、契約真正實踐之歧異間,努力兼顧與照應?法院之任務,或不在提供任何人均能輕易猜測的答案,而是一雖趨近法安定性要求,但能兼顧制度需求與社會意識的回應。最古老的勞動法提問:誰是勞工?釋字第740號之失敗,應更刺激新的思索。
✏試讀
🟧勞工概念同一性的重新思索
在「重新回顧釋字740」之前,或許先轉向一更深沉的問題:當代勞動法令、勞動法學,是否真的需要單一的勞工概念?或換個方式說:單一的、適用於所有產業部門與勞工類型上之人格從屬性概念?學者Meinhard Heinze就提到,勞動者樣態千奇百怪,主管職雇員,短期、定期或微薄受僱者,乃至於意識傾向工作者(Tendenzträger),差異甚巨,單從現實上發想,就難以建構單一的勞工概念。Rolf Wank針對所謂「法律效果串」(Rechtsfolgenbündel),亦即該當之法律效果──保護、保障、特定權利,何時應以勞動契約為基礎,即主張應區分不同的職業類型──例如貿易代理人、地區主管,以及不同的僱用類型,例如全時、部分工時;不定期、定期;專職、兼職等,必須站在此目的,方有可能思考如何建構勞工之概念內涵。類似的,Wolfgang Hromadka亦主張一所謂「未來法的分級體系」(ein abgestuftes System de lege ferenda),亦即將個別的保護法律,聯繫至一具體的保護必要性,並從此建構個別法律中的勞工概念,事實上形同否定需要共通之人格從屬性意涵。
🟧勞工定義統一?平行的臺灣釋字第740號解釋與德國民法第611a條
關於德國新納入之民法第611a條,確實可能產生諸位觀察者所說的:無助於勞工概念之理解與澄清,反而增加新的、或說限縮與不恰當之要件要素陳列,非但無助於實務上個案的涵攝與認定,徒增新的困擾,包括產生是否立法者意圖創設新的、不同於長久實務累積之勞工概念的「不當意圖」?特別是否涉及隱藏之法的續造,乃至於有類似吾國統一解釋之必要性?前述的批評是否令人眼睛一亮呢?將這些觀察直接拿來套用對釋字740之評價,似乎毫無違和之處,可能更令人怵目驚心的,是釋字740更強化德國第611a條所帶有之不當限縮,釋字740事實上既大於第611a條,又小於第611a條:大於是說,釋字740如果真要著眼其實質拘束力,將可能產生遠比第611a條來得令人畏懼的改變,規範與實務的改變,它做的事實上不是統一解釋,而是創設、限縮長久累積之實質立法,這顯然有不當或甚至違憲之逾越大法官權限之嫌;說小於第611a條,當指相對 於第611a條之「比較忠實於終審法院之長久累積見解」,釋字740甚至自我設限,選擇性地將勞工之內涵做不當限縮,特別是加入「計算報酬方式」作為認定之重要標準,不禁令人慨嘆。第611a條的可能不幸,預見災難,在我們的釋字740下,不啻要加倍與惡化。
🗒全文請見: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勞動趨勢分析/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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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法規定連結民事契約法律關係,以其作為公法上義務之前提要件時,行政法院可否不受普通法院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拘束,做出與之不同之認定?而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對於具體案件適用同一勞動法令所持見解不一的情形,在司法院大法官進行統一解釋之後,當事人得否及應如何向行政法院尋求救濟?本則判決涉及 #釋字740 號解釋作成後,當事人提起再審救濟之相關爭議,陳清秀教授以機關權限相互尊重原則、確定判決構成要件拘束效力以及法秩序之統一性等角度加以論述,並說明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後,相關案件聲請再審之依據及再審期間之計算等爭議問題。
◎本文出處: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後之救濟問題探討——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行政裁定,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學院系教授),月旦裁判時報第1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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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五一勞動節,朋友辛苦了,勞動節快樂,我們繼續一起努力!
📌特別提醒:今天有上班,薪水要加倍!
📣跟大家報告,院會今年通過攸關勞權保障的重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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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請領權時效10年/違規雇主重罰公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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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權入法保障/明定從屬性,解決釋字740對勞工不利問題
🛠我也持續提出以下法案並完成付委:
立法案:「#公益通報者保護法」、「#勞動教育促進法」、「#最低工資法」
修訂案:「#勞工保險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等案
接下來,就是煞猛打拼,希望在法制與教育上,建構起對勞工整體權益完整的保障體系,為勞動節這一天,繼續賦予最重要的意義。
#國際勞動節 #勞工值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