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
#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更從會議一開始就預設不必討論「應改選」。
這些證據顯示,戒嚴時期威權黑手伸入大法官會議,但目前司法院已經提供給促轉會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所以我當時要求促轉會繼續徹查相關檔案,且後續要公開大法官姓名。日前檔案局也已審定相關檔案為政治檔案,並要求司法院在11月前移轉相關檔案。(9月30日質詢促轉會看這裡 👉 https://reurl.cc/GrgoQZ )
#司法院仍抗拒公開相關檔案
但我發現,今天司法院來立法院列席備詢,提交給委員會的「司法機關落實轉型正義」專題報告中,雖然沒有明確拒絕移轉檔案,卻要求未來檔案局在開放應用時應注意「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評議秘密法益衡平」,甚至宣稱相關檔案「並非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9號大法官解釋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今天我當場詢問司法院,是否有看過促轉會的報告?「詢問中央意見」、「請黨中央派員列席」、有大法官持「總裁手令」遊說同仁,這些難道有遵循 #審判獨立原則 嗎?如果根本就並不獨立,為何又口口聲聲說要遮蔽姓名 #保護審判獨立原則評議秘密法益 呢?
司法院來列席的葉副秘書長,一開始不敢明講,不好意思批評過去的大法官前輩們,只說時空背景不同,後來脫口而出 #不好說,我追問之下才承認 #以現在標準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不論移轉或應用都不得遮蔽姓名
目前司法院提供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稍早在 愛信任-劉世芳 的質詢下,司法院已經承諾 #檔案移轉給檔案局時不會遮掩大法官的姓名。
我進一步問,若是如此,為何司法院還要檔案局在 #未來開放時注意衡平評議秘密法益?司法院是不是仍在抗拒公開大法官姓名?
2019年7月公布 #政治檔案條例,明定機關不能為了 #隱瞞違失、 #掩飾不名譽行為 或 #拒絕或延遲應公開內容 而規避解密。司法院也沒有該條例第8條明列的限制應用法定理由。而依 #國家機密保護法,即使是總統才能核定的 #絕對機密 最多也是保密三十年。
司法院過去一直主張評議秘密的基礎是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這都只是行政規則,對比法律位階且新訂的 #政治檔案條例,司法院若堅持讓相關檔案遮掩保密,有違 #法律優位原則、 #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評議秘密原則並非絕對也非永久
即使是受評議秘密原則保護的大法官會議,也是過程中絕對保密,而不是事後也絕對、永久保密。
我特別整理了法、德、韓等國家的立法例:
🇫🇷法國《憲法委員會特殊程序組織法》:
紀錄憲法委員會行止的檔案,在屆滿文化遺產法典規第21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25年後,得供自由閱覽。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
近年因應2016年的歐盟指令修法,2019年起施行新法,第35-b條明訂,檔案30年以上應移轉、60年以上包含評議過程應公開,其《處務規程》第37條則規定,10年以上即可移轉包含評議過程的檔案給檔案局。
🇰🇷韓國《憲法法院法》:
也訂有民眾閱覽複寫案件紀錄的條件。雖然憲法法院院長在出於國家安全等理由時可以敘明理由拒絕申請,但也非絕對不可公開。
#不只公開而且要擴大徵集公開
目前已經被促轉會公諸於世的九號解釋,涉及的是建立萬年國會限縮人民選舉權、放寬國民大會開會法定人數、擴大認定叛亂罪、限制軍事審判救濟權。
但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還涉及《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條例》、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民代言論免責等重要人權議題,甚至所有的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本質上都涉及人權、憲政的保障,應該要公開受到社會檢視。
所以我今天也要求促轉會、檔案局,不只這九號解釋,還要 #限期擴大徵集其他大法官解釋檔案,必要時也應該去調用檔案檢視,繼續完成大法官的轉型正義。 #促轉會也承諾一個月內提交擴大檢視的書面報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釋字726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立法院於今天(民國110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此乃因應釋字791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違憲所作的修正。
修法後,將原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刪除。
坦白說,其實就算還沒公佈施行,但其實自釋字791號解釋公布後,實務就已經是這樣在適用法律了,所以就實務運作甚至是國家考試來說,實質差異不會太大。
釋字726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是五一勞動節,雖然天氣不美麗,但是有放假的捧油們心情應該還是很美麗吧!!沒放假的人白天應該也是人在公司心在家吧(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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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位勞工,應該多少曾經聽過「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這句口號吧,小編自己就曾經遇過這樣的老闆,其實老闆相處起來人沒有不好,也確實如他所言,他本人的工作量、工作時間比身為小咖員工的小編多出很多,但當時小編實在很想猛搖他肩膀告訴他:「公司是你的不是我的阿!工作餬口阿!!!」但是小編非常孬,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騙你們的我幾乎零加班)。小編也曾經聽聞公司老闆、主管口徑一致地說,如果你對工作有熱情就應該願意花一點自己的時間做完阿(翻譯年糕:請自行加班不要申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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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責任制是老闆一聲令下就是責任制嗎?
其實不是喔,責任制必須是依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規定,針對工作性質特殊之勞工,如監督性、間歇性或責任制等工作,其工時給予特別之考量。依該規定,這類經勞委會核定的工作者,可由勞資雙方以書面就工時、例、休假等事項作更具彈性之約定,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惟「契約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且勞雇雙方在約定時,仍須參考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準,在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之前提下來訂定。
舉例來說,若是符合責任制相關規定(工作性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勞雇雙方以書面契約約定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但勞工的工作時數還是超出雙方約定工時,還是會有加班費喔!並不是一般誤會的慘兮兮或爽歪歪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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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於責任制規定中「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亦有雇主就此提出質疑「核備非核准」,而根據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70019375號訴願決定書指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即勞雇雙方之約定內容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排除同法第32條等規定之限制,是訴願人所稱『核備』非『核准』乙節,容有誤解法令,亦無可採。」也就是說,依照勞動部見解,責任制規定之「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指的是要經過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而司法院大法官第726號解釋理由則指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而違反此一強制規定,依照民法第71條即為無效。多數法院判決實務上均援引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的解釋理由見解來認定勞雇雙方的約定內容,如果沒有經過當地主管機關的核備,該約定係違反強制規定應為無效,並沒有正面對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核備」是否為「核准」加以說明。雖然法院跟勞動部對於本條規定的核備略有不同解釋,但最後的結果都是認為倘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備,所為的另行約定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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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附上小編搜搜搜到的「備查」、「核備」及「核定」的解釋,供大家參考囉(詳請參圖片)!
#勞工 #責任制 #我要準時下班 #工作餬口
釋字726 在 凌淑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凌某人閒聊 未來還是有希望
好啦,最近連著四天都在聊婚姻平權的事,我知道我的讀友還是有許多支持另一方的,我沒有忽視你們,我尊重每個人的立場。而且人與人可貴的地方,就是可以包容彼此的不同,並且尋找彼此的共同點。等激情過後,生命還是會回到正軌的。然後,想戰鬥的繼續戰鬥,想喝蜂蜜檸檬的繼續喝蜂蜜檸檬吧!
千金剛剛很失落地敲我:「喂,果然輸了。」
我:「是啊。」
千金:「嗚……為什麼這次公投的結果和我投的通通都相反?(瀑布淚)」
我:「因為這是保守派跟變革派之爭啊!這幾條公投案根本上都是新與舊的對抗。保守派通常不願意改變,而台灣一如許多國家社會,都是以保守派的中產階級為主。」
千金:「都是妳啦!說我們會輸。」
我:「……這是人口結構的問題,我沒有辦法改變台灣人口結構好嗎?但終極來說,大法官就是已經釋憲了,反同婚就是違憲的,釋憲一定時間內就是得修改法條或制訂相關法律,沒在時間內做好就是直接適用現有法律……妳都沒有在看呂麗絲的臉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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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親愛的朋友們,我知道應該有不少人像千金一樣失落。有些人是因為跟自己切身相關,有些人則是像千金、我、和許多支持者一樣,認為人權不應該因性傾向而被壓迫。但我們昨天的催票文也聊過了,台灣就是個以保守勢力為主的中產家庭社會,所以──在這裡只能感謝大法官先幫我們釋憲了。
我們重溫一下幾個重點:
1,法律的目的是平等保障每個人,不是只保障多數人。否則,機車人口比開車人口多,難道機車族可以強迫立法,以後開車族每年要繳一百萬的燃料稅嗎?男性人口多,難道男性可以立法要求女性以後都只能關在家裡生小孩嗎?
法律不是多數人的,法律也不是少數人的,法律是每個人的。
當年美國種族隔離政策,白人的人口數多,他們一定不願意廢止,但美國最高法院還是將它廢止了,因為「不平等」是違反美國立憲精神的,所以即使被壓迫的是少數人,它依然被廢止。
「可是那是美國,又不是我們。」
對啊,所以我們才應該多學一點別人好的,不要老是去學人家不平等、壞的嘛!
2,違憲為什麼還要辦公投?
因為必須要有實際的做為才叫違憲。例如現在的民法不准同性戀者結婚,這是一個實際存在的事實,所以大法官說它違憲。而「投公投票」這件事並不違憲,無論內容是什麼。可是,如果公投內容是違憲的,還試圖把這個結果變成事實,那這個做法就是違憲,所以:
公投第10條《限定民法規定的婚姻只能一男一女》──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已經解釋了,它違憲,所以即使公投通過也沒用。
公投第12條《以專法規範同志婚姻》:那就是另立專法囉!頂多就是大家繞點路,最終也還是會繞回原點的。
至於公投第11條《性平教育不能教同志教育》:這個就是看教育體系如何實施吧!說真的,咱們公投法也沒規定不實施的話有什麼罰則。
這個世界上沒有永遠不變的事,只有變是不變的。
不過可想而知,婚姻平權的路上大概要打一堆、又一堆、又一堆、又一堆的硬仗。變革永遠是個艱難的過程,很少一次就成功,那就是挺起胸膛,正面迎擊,關關難過關關過吧!
「最糟糕的不平等,就是想把不平等的事當成平等。」
---亞里斯多德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內容:https://reurl.cc/q1ad3
●呂麗絲告訴我們的公投二三事:https://reurl.cc/px8dl
#法律是每個人的
#GayRightsAreHumanRights
#亞里斯多德真的超會說名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