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32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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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732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尤美女立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這就是蘇永欽大法官更改協同意見書的內部簽核程序?! 司法院蘇副院長昨日再次投書(http://ppt.cc/2kKnk)回應我週一的質疑他更改意見書內容所涉問題。蘇文為修改意見書的正當性及適法性辯護,並表示「依新辦法經過簽核程序」所以是合法的。 週一我便請司法院提供這個內規,整整三天我才取得蘇副...

  • 釋字732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10-29 19: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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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是蘇永欽大法官更改協同意見書的內部簽核程序?!

    司法院蘇副院長昨日再次投書(http://ppt.cc/2kKnk)回應我週一的質疑他更改意見書內容所涉問題。蘇文為修改意見書的正當性及適法性辯護,並表示「依新辦法經過簽核程序」所以是合法的。

    週一我便請司法院提供這個內規,整整三天我才取得蘇副院長所說的內部簽核規範。這一看,讓我傻眼。

    原來,這個所謂內部規範的簽核程序,只是資訊處的「司法院應用系統上線及變更申請表維護申請書」,完全無涉大法官會議解釋文連同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公告後可否再逕自上網更改的問題。書記處也拿不出更改意見書的要件、程序、更改之性質、應否送達、效力,或相關規範。

    蘇副院長企圖以此不相干的文件混淆視聽,不斷為自己辯護,無視其行為對司法威信之傷害,實令法界扼腕!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17條第1項:「意見書『應』與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同法細則第20條第2項:「『除逾期提出或提出後聲明不發表者外』,應一併公布。」之所以要明定逾期不候、一併公布,是因為大法官的意見書有其意義,例如作為理解解釋文的參考,日後法院、當事人等,也都有可能會用於判決或主張中。

    再者,即便因大審法未規範而準用行政訴訟法21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更正的事項也僅限於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我在之前發的文章已經提到,補充美河市那兩段,在整大段都圍繞南隆案的論述中突然加上美河市案,怎麼會只是「錯字」?該條規範「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以更正,是因為不影響判決效力。而且,雖可更正,仍須以「裁定」為之並送達當事人,亦可救濟。而蘇副院長在釋字732多加幾句話,難道算是「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嗎?蘇文舉例「表達容易引起誤解之處」的問題也可更正,依據及道理為何?

    我認為意見書「有無拘束力」有討論空間,但絕非完全沒有意義或當然沒有拘束力。否則大審法第17條及施行細則20條上述兩個條文,為何要這樣規範?如果可以恣意增刪修改,程序規則都不必遵守,任何公文書都可以事後更改,將使法安定性蕩然無存。

    ※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美河市案釋憲 見解沒變 也沒雙包〉http://ppt.cc/2kKnk

    ※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判決之更正)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 第 218 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三百八十五條至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 釋字732 在 郝明義Rex Ho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10-28 22: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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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司法院副院長兼大法官的人引起這種議論

    今天看到兩篇議論蘇永欽的文章:

    徐偉群在蘋果日報寫的:

    『司法院副院長兼大法官蘇永欽在釋字732號解釋公布之後,做了三件事情。首先,是在公開場合發言表示,美河市案不在該案釋憲範圍內,美河市案地主不能據此聲請再審。其次,是將上述意見寫為投書發表。第三則是事後透過司法院,將已經與解釋文一併公告而由他所寫的「協同意見書」更換,添加上述有關文字,導致大法官網站上的版本與釋憲聲請人收受的原始版本不同。

    『蘇大法官的法庭外言論,包括發言與投書,有明顯違反「法官不語」禁令,亦即「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規定的問題。他更換已經公布的「協同意見書」,添加原來所無的文字,則不僅有違反法官倫理問題,更換後的新版本以及蘇大法官的更換行為,恐怕還有適法性問題。』

    高榮志在自由時報寫的:

    『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主張「美河市案」不得聲請再審,被認為有干預審判之嫌,日前已被移送法官評鑑和請求大法官自律。竟又爆出上網公告之後,偷偷修改意見書的醜聞。修改文加了五十二個字,內容無他,正是為了反駁「美河市案」不在釋字七三二號的範圍,不能再審。
    『其實,這和他對外的說法一致。他說,因為颱風假沒事在家看電視,發現媒體的報導,「沒有一家對的」,於是,一定要站出來發言。首先,有一個事實要釐清,究竟修改過的意見書,是何時上網的?是在對外發言前?還是發言後?電腦不會騙人,司法院有必要調查清楚。』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51028/720196/
    蘇永欽恐怕已經觸法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7145
    大法官該自清了吧?

  • 釋字732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10-26 15: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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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732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改版」?!請司法院說清楚、講明白

    今早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為何釋字732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有「雙胞」——同一份協同意見書,大法官網站公告的版本,竟然會是不同版本?!(如圖一)網站上的版本出現了聲請人手上那份「沒有」的文字,這是我國法制允許的嗎?更何況,本件司法院根本沒有通知聲請人,日後有爭執,要以哪份為準?

    這是昨日我參加永社「美河市案釋憲及後續爭議」座談會,現場大家發現的。詳見陳英鈐教授臉書 http://ppt.cc/Waxqd

    備詢的司法院副秘書長表示不清楚這事,不過她也坦言抽換意見書「不恰當」。因此,我提案要求司法院搞清楚此事的來龍去脈,並就因而可能肇生的爭議,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目前我能想到引起的爭議至少有:能否繕改?繕改的性質為何?程序、要件或相關規定為何?應否通知聲請人?)

    可惜處理提案時,在國民黨委員護航及司法院堅持下,為何作成提案的前因後果全數刪除,僅留下去脈絡化的要求司法院「檢視相關法規」。不禁令我質疑,即便我對比出兩個版本差別為何只是客觀事實,司法院也不願意在公報上留下任何與「蘇永欽」大法官有關的文字就是了?

    書記處還表示,大法官繕改或抽換意見書「以前就發生過了」而且「有拘束力的只有解釋文,意見書沒有拘束力」。這種說法,我很難接受。

    因為,蘇副院長協同意見書的修改,恐難認為是「『顯然誤寫或誤算』而為之更正」,因為聲請人取得版之協同意見書,論述範圍僅限於南隆案,而大法官網站公告版之論述,指涉範圍除南隆案外同時還有美河市案,對可能聲請再審之美河市案,勢必成為重要爭點,對聲請人影響甚鉅。

    協同意見書鬧雙胞之情形,顯然是蘇永欽副院長9月25日接受採訪與投書媒體引起爭議後才增加的。蘇大法官身兼司法行政副首長,對外投書、對媒體放話已經極不恰當了,竟還私自繕改上網的意見書,已嚴重影響司法信譽。身為法律人,不尊重司法,要如何取得人民的信賴?

    ※原提案及最後決議,請參見圖二、圖三。

    ※最後通過之決議(如圖三):
    有關732號解釋之公布,有意見書內容先後不一之情事,建請司法院就大法官書記處寄送解釋文及意見書予聲請人後,於公開網站上再逕為修改,此修改的性質為何?程序、要件或相關規定為何?應否通知聲請人?對法官、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發生拘束力的,應以何版為準等節,檢討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