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47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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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747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639的網紅陳翰基 - 首宇數位文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這才是真.的.命.中.啊!!!!】 陳翰基老師上課常說,基本題型命中,那是我們每年的必然,沒什麼好宣揚的;但冷僻題、第一次入題的能精準命中,那就是功力了。 本次的「兩公約」、「都更代拆評論」、「權力三面向」、「國土法32補償的本質」、「圖簿不符,徵收未辦登記」、「行使地上權意思的文件」、「徵收請求...

  • 釋字747 在 陳翰基 - 首宇數位文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23 1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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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才是真.的.命.中.啊!!!!】
    陳翰基老師上課常說,基本題型命中,那是我們每年的必然,沒什麼好宣揚的;但冷僻題、第一次入題的能精準命中,那就是功力了。
    本次的「兩公約」、「都更代拆評論」、「權力三面向」、「國土法32補償的本質」、「圖簿不符,徵收未辦登記」、「行使地上權意思的文件」、「徵收請求權人與釋字747號」…這些殺手級題目,不用懷疑,陳翰基老師全部精準命中!
    And,陳翰基老師即將進棚為大家錄製「109年高普考解題暨本年度其他地政國考命題趨勢解析」,敬請期待。

  • 釋字747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9-17 1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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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影音論壇 ⁃ 新品上線║
    🏗釋字第747號解釋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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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747號解釋的作成,重新審視了釋字第400號解釋作成以來對於犧牲補償的法律見解,究竟人民在面臨到類似的財產權受限制時,得依據什麼樣的理論保障自己的權利呢?此次影音論壇為您深度解析。
     
    ▍憲法財產權的限制與補償 ➤http://qr.angle.tw/7vh
    🗣張永健┃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
    《講綱》
    ‐ 財產權重大限制理論建構
     ① 大法官解釋揭示之財產權重大限制理論
     ② 重大限制理論之理論難題
     ③ 重大限制理論之實證取徑
    ‐ 補償請求權
     ① 行政法院不處理補償請求
     ② 「創設」損失補償請求權:釋字第747號的新里程碑
     ③ 遁入「公法上之不當得利」
    ‐ 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之影響
      
    ▍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評析 ➤http://qr.angle.tw/7uk
    🗣林明鏘┃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
    《講綱》
    ‐ 被遺忘的人民申請徵收請求權
    ‐ 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意旨
    ‐ 釋字第747號解除釋字第400號之障礙
    ‐ 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特別犧牲
    ‐ 人民請求對象為何?
    ‐ 現行土地徵收條例之解釋:反面理論
    ‐ 釋字747號解釋功過分析
     
    ▍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法令與所有人受損情形 ➤http://qr.angle.tw/d99
    🗣陳立夫┃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講綱》
    ‐ 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
     ① 都市計畫學及都市計畫法上之概念
     ② 行政實務上之概念
     ③ 本座談會探討對象之概念射程
     ④ 若干微觀之說明
    ‐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與是否形成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
     ①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
     ② 特別犧牲之判斷基準
     ③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是否形成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
     ④ 形成土地所有權人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方法
    ‐ 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之影響
     

    📚相關論著
    🔹土地徵收補償:理論、實證、實務/張永健:http://qr.angle.tw/o92
    🔹人民與國家關係的變遷/李建良、詹鎮榮、孫迺翊等教授:http://qr.angle.tw/xxw
    🔹民間參與之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白瑞龍:http://qr.angle.tw/5lm
    🔹論國家之基本權保護義務—以德國憲法法學之發展為中心/楊承燁:http://qr.angle.tw/9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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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影音
    🔸公法上國家保護義務及其不履行之責任/胡博硯:http://qr.angle.tw/hfd
    🔸行政計畫之救濟/程明修:http://qr.angle.tw/0ld
    🔸消失的行政審查責任/林明鏘:http://qr.angle.tw/xra
    🔸土地重劃規範的檢討/張靜怡、紀聰吉、陳明燦、盛子龍:http://qr.angle.tw/9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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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747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3-17 20: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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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釋字:747

    人民有請求「需用地機關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的請求權。

    短評:
    1.過去考土地徵收的案件多半是針對「徵收處分」跟「補償費處分」不服時,考點會問這兩種情況的「被告機關」、「訴願管轄機關」、「訴訟類型」的問題。選擇題、申論題都還蠻常考出來的。補償費處分的部分還會帶到最高行98.6.1的決議(土地徵收條例22條的異議、復議程序是訴願先行程序)。
    2.徵收處分的案件另外還會考到徵收處分失效的時候人民的訴訟類型是什麼,這個最高行100.1.1st決的決議文是第6條1項中段的確認徵收關係存否之訴。
    3.可以讓比較少考到的題目類型是:「如果人民想要請求機關徵收的話應該如何救濟?(被告機關)(正確訴訟類型)」;而由於土地徵收案件的徵收處分被認定為多階段行政處分,必須要由需用地機關先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內政部才能夠做成「徵收處分」,因此就必須尋求下列兩個訴訟:
    (1)前階段的部分:向需用地機關提出第8條一般給付之訴,請求法院判命需要地機關向內政部提出徵收的申請。而這個案件以往最常遇到的徵點就是訴訟權能的問題,實務上主要爭論人民有沒有這種請求權。

    But這次大法官解釋747針對「地上權部分」給了一個令人讚嘆的答案,大法官認為人民有這種請求權。

    (2)後階段的部分:以內政部為被告機關提起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內政部做成核准徵收土地的處分。

    (短評好像寫太多,都是等通關等太久了⋯⋯)

    釋字747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