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09評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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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709評析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27 14: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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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力全台總動員
    #藻礁連署簽起來

    為衝刺藻礁公投連署,時代力量各地黨部今天舉行【衝刺藻礁公投 時力全國總動員】活動,邀請大家即刻加入連署!

    今天上午我們也舉行了記者會,邀請環保團體和專家學者一同討論。

    記者會由時代力量秘書長白卿芬博士主持,黨主席立法委員 陳椒華、台灣蠻野心足協會理事長陳憲政、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以及時代力量桃園黨部中壢區主任林佳瑋,分就最近引發關注並討論的藻礁公投,向社會大眾報告最新進度,並就不實訊息提出解釋。

    黨主席陳椒華率先表示,今日時代力量全台串聯舉辦公投衝刺活動,是為了保護有7,600年歷史的藻礁不被破壞,並強調自2017年以來便持續關注這項議題、親自參與環評會議、研究工業港的開發等。

    陳椒華認為,當初環評在尚未釐清爭議的情況下就草率通過,民間因而啟動公投,然而目前政府表示開發範圍從232公頃縮小至23公頃,不會對造成藻礁造成破壞,仍 #無法說明工業港開發範圍超過900公頃的爭議。

    陳椒華表示,政府遲遲不討論替代方案,因此呼籲新北市侯友宜市長儘速針對台北港作為替代場址一事表態。至於其他替代方案也應同步進行考量,這是執政黨必須面對的問題。陳椒華也再度強調, #守護藻礁和反核都時代力量一貫的立場,絕不會有所改變。

    林佳瑋主任表示,大潭藻礁北從竹圍漁港、南至永安漁港,藻礁提供豐富海洋資源,且藻礁是植物造礁,全台灣只有這段海岸有藻礁存在,絕對是桃園人的驕傲。然而這個問題最後演變到要用公投來解決, #民進黨政府絕對責無旁貸。

    林佳瑋提到,2018年7月3日環評專案小組會議的審查結論是,觀塘工業區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因為有豐富的海洋生態資源,建議不予開發、退回事業目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沒想到9月在行政院長賴清德的意志之下,卻推翻專業意見,執意開發觀塘藻礁,如今就是 #不尊重專業的結果。

    林佳瑋說明,台北港替代方案是由當時的環評委員鄭明修所提,他同時身為台北港環差的環評委員,明確指出觀塘不適合作為三接興建的地點,除了生態資源外,也因為觀塘周遭海象惡劣,可能導致利用率降低,而甚至中油前董事長也曾提過相同意見。

    林佳瑋表示,經濟部不斷發文強調已經縮小開發範圍,卻從未表示整個工業港開發範圍達913公頃的事實,對此經濟部為何不敢製圖來說明?經濟部持續用錯誤的資訊誤導大眾非常不可取。

    林佳瑋強調,時代力量今天全台大串聯、積極推動連署,就是認為這項議題不是政治問題,而是全民都應關心的生態議題,絕對會守護珍貴的自然資產。

    陳憲政理事長聲明,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幾十年皆以「反核」作為主要訴求,不會因這次公投而改變立場。陳憲政提到,當初環評提出台北港作為替代方案時,得到的回應是需要10、15、18年等不明確的時程,然而現在政府的說法則為11年,這些數字到底是如何進行評估?

    此外陳憲政說明,有關缺電的問題,去年台電總經理表示若觀塘不蓋,減少的備用容量率是2.4%,然而近日政府卻又說減少量是6%,究竟是過去謊還是現在說謊?

    陳憲政強調,去年六月蔡英文總統和環團見面時就答應會召開「類聽證會」,公開討論所有的爭點,然而今年初總統府祕書長卻表示由於公投已經啟動,因此類聽證會暫緩。陳憲政表示希望政府完整公開評估資料,一一解釋爭點,釐清到底是誰說謊。

    蔡雅瀅律師則認為,近日「支持藻礁就是要重啟核四」的謠言是明顯謊話,因為在珍愛藻礁公投的理由書中明確提到,就能源轉型部分會支持政府的「非核減煤」政策,故不能因擁核人士參與本次公投就忽略公投理由書中清楚的說明。

    蔡雅瀅也強調,台電總經理去年表示觀塘若不蓋,會影響台灣的備用容量率是2.4%,近日卻提高到6%,政府必須有所回應。且依照目前政府能源轉型規劃,核一廠已除役、核二廠一號機將停機、三接尚未蓋好、核四不考慮的情況下,電力其實足夠使用。

    蔡雅瀅表示政府應該說實話,不該花大錢做廣告製造假消息來打壓民間團體。例如告訴大眾開發範圍只剩下23公頃、只用18年前的既有填地,卻沒說明正在施行的海上工程,政府實不應公然說謊打壓藻礁公投。

    蔡雅瀅也最後呼籲,政府的反核立場要和環團站在同一陣線,也期望政府重新考慮觀塘案,並強調所有的政治都是有限的生命,而這片生態應留給後代子孫。

    徐世榮教授則表示,去年和蔡英文總統見面時所提及的聽證會,就是希望能夠擴大公共議題討論、完善程序層面,凝聚公共政策的共識,這也是釋字第709號和739號解釋文的揭示。

    徐世榮從地政研究層面分析,表示政府雖說已縮小開發面積,但工業港區面積卻仍相同,應從是否變更土地地目來界定才準確。如未變更土地地目,當地還是特定事業專用區,只說縮小開發面積完全沒有意義,純粹只是話術。

    徐世榮認為過去通過的環評缺乏合理性及正當性,然而經濟部卻持續釋放似是而非的消息混淆台灣社會。政府不應用話術來唬弄台灣人民,並強調主張台灣意識的政府,更不應掠奪自然資源、摧毀台灣的環境。

    白卿芬秘書長最後強調,在珍愛藻礁公投第二階段連署的最後階段,時代力量各地方黨部今日展開全台串聯,在各地擺攤邀請民眾一同加入連署,共同守護藻礁。

  • 釋字709評析 在 陳致曉 願同弱少鬥強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21 08: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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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柯文哲市長暫停社子島都市計畫審議
    (今天上午參與記者會的發言內容)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第三部門研究中心主任

    台北市社子島都市計畫審議引起當地居民強烈的反對與抗爭,其中的關鍵因素之一,乃是政府要採取區段徵收手段來進行土地開發,這是非常強烈的作法,將會造成土地掠奪及強制迫遷的嚴重社會問題,恐也與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有違,因為,該手段之採用若沒有符合土地徵收所應具備之要件,則會造成基本人權的侵害,而這也就是許多國人及非政府組織重視本案的原因。本人在審視相關文件後,主張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前二次會議恐都是建立在錯誤的資訊之上、北市府應確實踐行正當行政程序、及國際人權審查委員嚴重關切我國所獨有的區段徵收制度,建議北市府應暫停社子島都市計畫審議。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不應建立在錯誤資訊之上

    1.本案區段徵收尚未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核定

    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2次會議紀錄,委員1表示,「有關社子島地區開發採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在內政部都審議主要計畫時,內政部土地徵收小組也一併進行討論,並獲得支持。」在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3次會議紀錄,委員4表示,「整個社子島的再發展,大概無法透過單一基地的新建或改建就能完成整體開發。所以基本上採區段徵收的方式可以被確認的方向,這部分也在107年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同意。」

    本人以為上述委員之敘述恐是對於現行土地徵收制度的誤解。這是因為在苗栗大埔事件發生之後,為了強化內政部土地徵收小組的審議功能,內政部在100年1月18日頒佈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要求「為落實土地徵收符合公益性、必要性,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之事業計畫屬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者;或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

    這表示107年6月13日內政部土地徵收審小組只是聽取社子島地區區段徵收土地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報告案」,而非是「審議案」,因此,該會議共有四點結論,會議記錄中明白敘述:「1.請修正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內容;2.諸多陳情民眾均表示不認同市府之安置計畫規劃內容;3.本案意願調查回收率低…..,顯示市府與民眾溝通仍有不足,市府應再用心加強與當地地主溝通說明;4.目前修正之防洪計畫及二階環評審議均尚未完成核定或通過…..,應俟防洪計畫及二階環評通過後,始可函報區段徵收計畫書。」

    因此,現階段二階環評尚未通過,而臺北市政府也根本都還沒有函報區段徵收計畫書,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怎麼可以說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已經同意本案採區段徵收方式呢?這應該是很大的誤解。

    2.本案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核定結論恐是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違法濫權的結果

    至於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怎麼會有上述的誤解?如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2次會議紀錄,委員2表示,「如從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結果來看,是同意本案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只是過程中須再充分考慮聚落紋理、韌性城市,以及拆遷安置計畫須先行辦理聽證等。」而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3次會議紀錄,都市發展局代表指出,「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會議審查時,還有一些居民提出『咱的社子島』的景象,希望能夠保存其紋理,不過當時會議原則同意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請問,區段徵收是屬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的權責嗎?不是的。既然不是,那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怎可通過本案採取區段徵收方式呢?

    本案凸顯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長期以來違法濫權的不當行徑。其實每當社子島居民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陳情,表達他們反對區段徵收的意見時,專案小組總是採取「切割」的方式來處理,即將主要計畫與區段徵收切割,如107年1月15日第5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中,專案小組表示「相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除計畫人口之陳情意見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外,有關涉及主要計畫之陳情意見,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其餘非屬主要計畫之陳情意見(如細部計畫、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防洪計畫等),請市府轉請相關機關參處。」很明顯的,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是將主要計畫審議與區段徵收切割,表示自己並非是權責單位。

    但是,非常矛盾的,從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次、第3次、第4次、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卻都出現了「本案擬採區段徵收開發,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而這一段文字最後也被納入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會議審查結論,即「本案擬採區段徵收開發,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然而,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既然已經將主要計畫與區段徵收切割,那怎麼可以決議「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這若不是違法濫權,什麼才是違法濫權?

    二、盼請柯文哲市長踐行正當行政程序,並以此來建構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共識

    本案之審議為何會如此的急促及違背常理?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3次會議紀錄委員8之陳述,「本案主要計畫通過後,將細部計畫、區段徵收計畫、防洪計畫、環評等同時併行,柯市長希望本案儘快進行,所以有併行作業。」也就是說,這樣快速的行政作業程序乃是來自於柯文哲市長的指示。但是,正當的行政程序不應僅只是「跑跑程序、做作樣子」而已,它應是溝通協調並凝聚共識的重要基礎。盼請柯文哲市長能夠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及第739號解釋意旨,踐行正當行政程序,及舉辦都市計畫之聽證程序,以此來辨明社子島開發之問題爭議,並由此來建構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共識。

    三、盼請柯文哲市長重視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社子島居民的基本人權

    此外,本人也要提醒柯文哲市長,第三次兩人權公約的國際審查即將到來,在三年前的第二次國際人權審查時,國際審查委員就曾非常關心臺灣各處因為區段徵收而發生的人權迫害事件,國際審查委員會在106年月1月20日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分別有如下建議:

    第38點:
    審查委員會持續關切在中華民國(臺灣)正發生的驅離與剝奪土地的頻繁程度。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其他政策,正導致全國各地對住房與土地權的侵害。委員會也關切引發強制驅離的「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

    第39點:
    審查委員會建議所有形式的迫遷應宣布暫時中止,直到一部符合政府的國際人權義務,包括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以及聯合國關於基於開發目的的驅離及迫遷的基本原則及準則(以下稱「聯合國驅離準則」)的迫遷安置及重建法制定為止。

    由於我國至今皆尚未制訂符合「第7號一般性意見」及「聯合國驅離準則」的迫遷安置及重建法,因此恐不宜繼續實施區段徵收。

    四、結論

    本人以為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2次及第763次會議恐都是建立在錯誤的資訊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違法濫權的決議之上,這應該趕快予以改正。再者,我國區段徵收制度嚴重侵害人民的基本人權,這已為國際人權審查委員嚴重關切,因此盼請柯文哲市長能夠重視正當行政程序,暫停後續764次會議,並重新釐清社子島開發議題,凝聚社子島居民的共識,及重視基本人權的保障,這應該才是正辦。

  • 釋字709評析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6-13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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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更法學研究》,是作者自1994年任教台大法律學院,20餘年對於都市更新制度的個人看法,累積至今已有相當之文獻,基於書生報國的熱忱,所以將之出版公諸於世,希望能對台灣難產中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有所助益,因為其耽擱修法,對台灣有非常不利的影響。

    ✔都更法學研究,係由作者自1996年以來在各種期刊陸續所發表之法學論文經修改後所集結而成,共10篇,涵蓋內容包含最近台灣都市更新法制發展的重要議題及作者對《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改意見,可作為大學教科書,並供研究所專題討論等進階研究者作爲授課及研究之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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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論日本都市更新制度─以日本都市再開發法為中心
    🔹第二篇:評台灣都市更新制度
    🔹第三篇:都更條例何去何從?─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出發
    🔹第四篇: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兼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
    🔹第五篇:都市更新之正當法律程序─兼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
    🔹第六篇:台灣都更的制度性缺陷
    🔹第七篇:對都更條例之十點修法意見
    🔹第八篇:評「台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
    🔹第九篇:行政法院對都更程序與判斷餘地審查評析─兼評行政法院永春都更判決
    🔹第十篇: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兼評「台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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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書籍
    🔸國土計畫法學研究/林明鏘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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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影音
    🔹全國國土計畫草案有關都市計畫功能分區相關之評析/謝昆峯、顏愛靜、吳小燕、林明鏘
     http://qr.angle.tw/jhw
    🔹都市更新之正當法律程序與實務裁判(決議)評析/林家祺、林明鏘、陳愛娥
     http://qr.angle.tw/t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