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ho1628 (Joh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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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釋字第 684 號
時間Mon Jan 17 17:48:35 201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1月17日
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
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理由書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
,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
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
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
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學生所受
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
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
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
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本
院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
之限制(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
規範(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第六二六號解釋參照),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
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本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
另聲請人之一認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且與司法院
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憲法部分,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
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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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一份很重要的解釋!!!
超多協同意見書
大家努力k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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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2.194
→ Wildavsky:行政法許多題庫要改了 01/17 17:59
推 neiji:所以說記過申誡也能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了? 01/17 18:02
→ catbomb:不行吧。理由書裡面有寫啊 01/17 18:05
→ catbomb:看錯了 那是382的內容 不好意思 01/17 18:06
推 newspikachu:憲法 法緒 行政法都會考到 這個大家都要知道才行 01/17 18:09
→ pointa:所以說大學所為的處分,即使非退學,若有不符,用盡校內 01/17 18:25
→ cindycincia:肝.....過年前送了這麼一份大禮給我們XDD 01/17 18:25
→ pointa:救濟管道後,可提行政爭訟? 01/17 18:25
→ cindycincia: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樓上請看解釋文 01/17 18:26
→ cindycincia:我想問得是= =記過申誡算受教權OR基本權利嗎 01/17 18:27
推 newspikachu:譬如上課被叫出去罰站 像大雄這樣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01/17 18:30
→ cindycincia:侵犯受教育權利XDDD只不過大學沒罰站這招吧 01/17 18:32
推 ff6squall:現在就是可以一直往上打救濟就是了 01/17 18:46
推 vn503258:這釋字真是重要中的重要!!!! 01/17 18:48
推 dino0920:推~~正看到釋字382!!!!!!!!!!!!! 01/17 18:48
→ dino0920:那可以請問一下像之前有板友說沒法去修外系的課... 01/17 18:50
→ dino0920:是否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呢? 01/17 18:50
推 newspikachu:擋修這種事是各系自己決定的 應該算是大學自治範圍 01/17 18:51
推 dino0920:了解~ 01/17 18:52
推 cindycincia:考試你還是中規中矩的寫...別輕易說YORN 除非判例 01/17 19:03
推 SYSOPs:本釋字已明確指出記過申誡未影響其受教權 01/17 19:45
→ SYSOPs:至於影響受教權應該是留級、1/2、重修之類的 01/17 19:46
→ tead:可是留級1/2重修不是應該屬於學業評量,尊重教師和學校判斷? 01/17 19:52
→ SYSOPs:雖是判斷餘地的範疇也要看是否有到違法的程度 01/17 19:56
→ chihho1628:德國有關判斷餘地的理論,本來閱卷這種高度屬人的事務 01/17 19:57
→ chihho1628:也已經有所突破,只要學生有寫到基本應有之內容,不得 01/17 19:58
→ chihho1628:給予過低甚至零分,以進展到可段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01/17 19:58
→ SYSOPs:是否違法還司法還是可以審查吧 01/17 19:58
推 bread99:0好像比較偏向李建良老師之前的見解 01/17 20:06
推 IUOIUOIUO:記過以上 退學以下 是啥米@@? 01/17 20:07
→ Jeremystyle:感覺上這個釋字也沒有講的很清楚... 01/17 20:09
推 Carmelo3:挺模糊的 是說像停學之類的可以打爭訟? 01/17 20:10
→ Carmelo3:還是等判例出來好了= = 01/17 20:10
推 Carmelo3:看了一些協同意見書 大概要等實務or行政規則or下次解釋 01/17 20:19
→ Carmelo3:才能清楚哪些能打爭訟哪些不行 01/17 20:19
→ jackycidy:初步看來~應該算是都可以提起救濟~但~~ 01/17 20:27
→ jackycidy:是否有理由~則仍會有判斷餘地的層次討論~ 01/17 20:28
→ jackycidy:看了幾份協同意見書~重點會放在[中小學生]如果~ 01/17 20:29
推 willy1616:簡言之,以往釋字382號對記過,申誡因未侵害教育及身分權 01/17 20:29
→ jackycidy:被要求轉學~有髮禁被記過~等情形得否救濟!? 01/17 20:29
→ willy1616:用進校內救濟管道後未獲救濟者,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01/17 20:31
→ willy1616:然現在大學生只要有權利遭受侵害,有權利就得救濟 01/17 20:32
→ willy1616:雖然實務見解未出,但行政法的題庫跟觀念真的要改了 01/17 20:34
→ willy1616:如如像是專業科目被當掉擋修其他科,也許就可提行政救濟 01/17 20:36
推 Carmelo3:現在是拆成1.受教育權 可提起 2.維持秩序 不得提起 01/17 20:36
→ Carmelo3:髮禁那種算維持秩序 不能提吧...頭髮無關受教權 01/17 20:37
→ tead:684核心精神應該是在學校對學生處分是否有侵害學生受教權 01/17 20:39
推 willy1616:重點在於大學自治 VS 權利救濟 ps.僅限大學才適用此釋字 01/17 20:40
→ tead:若有侵害,就算學生只是被記一支小過,確造成學生因此被退學 01/17 20:41
→ willy1616:所以對於高中以下的學校像是髮禁 罰站 並無適格之地位 01/17 20:41
→ tead:也能救濟....例如學生已經面臨兩大兩小過時 01/17 20:42
→ tead:因為小過也可能造成學生面臨退學相類的處分了 01/17 20:43
→ chihho1628:有權利,就能救濟 那為什麼高中以下的不能救濟? 即便 01/17 20:43
→ chihho1628:高中以下並無自治權 但學生還是有權利不是嗎? 01/17 20:43
推 willy1616:釋字684開頭適格者只針對大學,不是針對所有各級學校 01/17 20:45
推 willy1616:有適格者才能提起行政救濟啊= = 這是非常基本的定義= = 01/17 20:48
→ chihho1628:我知道這號解釋明文限縮適用範圍,不過理由是什麼? 01/17 20:48
→ chihho1628:沒有理由就違反平等權禁止任意歧視的要求不是嗎? 01/17 20:49
→ willy1616:去問大法官 或有高人也提起高中以下權利受侵害去釋憲吧 01/17 20:51
推 Carmelo3:下面協同意見書有講很多 ch大可以看一下 01/17 20:51
→ chihho1628:好像有看到了,第一篇李大法官的就是在說這個 01/17 20:52
推 willy1616:結論:小篇的解釋文,苦了行政法的考生跟授課老師= = 01/17 20:58
→ willy1616:光是解釋爭點的一行文 就可以單獨命題了@@" 01/17 20:59
→ willy1616:光是解釋爭點的一行文 就可以單獨命題了@@" 01/17 20:59
→ chihho1628:可能也是本篇解釋篇幅很小,所以才這麼多協同意見吧 01/17 21:03
推 willy1616:應說這號解釋文點出多數大法官對此爭點特別有想法跟不滿 01/17 21:12
推 ChrisBear:現在就是J382被J684架空就是了.... 01/17 22:02
推 shoxnike:同理可證公務員非屬免職或類此之處分 01/17 23:17
→ shoxnike: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公務員亦得提起行政爭訟 <---下一條釋字 01/17 23:19
推 duncanysl:樓上板友反應真快 XD 01/18 00:57
推 ericjou999:這題考實例題照解啊,之前答案copy加近來釋憲684內容 01/18 13:55
→ ericjou999:不過若是像中指蕭這種狀況,釋563可以順便帶一下 01/18 13:56
→ spector66:可是申請這號的學生理由是"學校禁止張貼海報、禁止跨學 01/20 17:42
→ spector66:院選修、學期成績不及格" 耶 01/20 17:42
推 coolzip:今天林清上到 說他發誓(684)一定考 XDD 01/23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