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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644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當綜藝天王槓上里長】 綜藝天王吳宗憲幾日前以通訊軟體PG Talk的執行長身分,捐出11萬份的快篩試劑、並會發送到全國里長辦公室。然而若里民想要使用快篩的話,必須至PG Talk上進行實名制登記、給身分證資料才可以領取快篩,這樣的行為引發個人隱私以及吳宗憲是否以善心包裝行銷的疑慮。新北市永和區安...
釋字644 在 李俊俋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4-21 13:42:00
【即使立場不同,我們還是可以團結對外】 言論自由是民主的基石,無論哪一種政治主張,都受到憲法的保障,這點,大法官在釋字第445號、第644號,都曾做出解釋。 日前,總統競選辦公室發言人-也是我的好同事-林靜儀委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因媒體標題不夠精準而引起誤會,隨即辭去發言人一職。對此,總統今日...
釋字644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當綜藝天王槓上里長】
綜藝天王吳宗憲幾日前以通訊軟體PG Talk的執行長身分,捐出11萬份的快篩試劑、並會發送到全國里長辦公室。然而若里民想要使用快篩的話,必須至PG Talk上進行實名制登記、給身分證資料才可以領取快篩,這樣的行為引發個人隱私以及吳宗憲是否以善心包裝行銷的疑慮。新北市永和區安和里里長鄧長安便架設網站堅決表示不願「免費當打工仔」,並以「空手套白狼」、「空頭支票」形容吳宗憲的行為,而隨後吳宗憲揚言喊告。究竟是告什麼,吳宗憲以及他的律師還沒有說得很清楚,不過就里長所說的這些話,是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呢?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以及第31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但是在第311條規定了一些阻卻違法事由,如:若是以「善意」發表言論,為自己辯護、自我保護、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等等,即便有符合第310條-行為人是想要讓很多人知道,而傳遞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也會因為第311條所列的各款事由,讓行為人不會受誹謗罪的處罰。
然而,第311條仍然有一些構成要件需要特別說明一下:如上述的「善意」,指的是只要行為人不是以傷害他人為唯一目的就可以;「可受公評之事」,原則上與公益有關的事項都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的範圍中。
🎸【里長說的話是否對綜藝天王構成誹謗呢?】
是否構成誹謗,涉及一個人所說的話是否應該要被禁止,也就是會涉及到言論自由的問題。也許是因為過去戒嚴時期下,言論自由深受限制,所以我們現今擁有的言論自由,顯得十分珍貴。在我國釋字中,都提到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等功能,是民主社會當中不可或缺的,故應該要給予最大程度的保障(釋字第509號、第644號)。也因此在我國實務判決上,對於誹謗罪多採取寬鬆的認定方式,也就是說,法院大多會尊重人民的言論自由而判發言人無罪。
回到本案,里長說綜藝天王是為了自己的事業才做善事、「空手套白狼」、有可能吳宗憲最後雙手一攤變成一張空頭支票,照上述來說,里長應該是因為擔心自己和里民被騙才會這樣說的,應該可以認為里長是「善意」;而與快篩試劑相關的應該是「可受公評之事」也沒問題,所以在本案中,里長為了要讓這件事情讓更多人知道而架設網站,寫了足以損害綜藝天王的名聲,依照實務上的寬鬆認定,應可以因為第311條「可受公評之事」之款阻卻誹謗罪成立。
https://tw.appledaily.com/entertainment/20210621/YNWA4E2EX5GL3KGP5BRHV72FOU/
釋字644 在 林耕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用公投重新守護民主與食安
公投是彌補議會代議政治的直接民主,憲法釋字第 645 號早就講過:「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依法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
#林耕仁關心您
要讓直接民主重新被守護,恢復「公投綁大選」的正常體制,「反萊豬公投」則是我們這個世代要負責,為了後代子子孫孫的健康,絕對不能鬆手。現在連署成案,我想就是用公投守護民主和食安的關鍵時刻。
#閱讀全文連結
https://tw.news.yahoo.com/yahoo%E8%AB%96%E5%A3%87-%E7%94%A8%E5%85%AC%E6%8A%95%E9%87%8D%E6%96%B0%E5%AE%88%E8%AD%B7%E6%B0%91%E4%B8%BB%E8%88%87%E9%A3%9F%E5%AE%89-081147762.html
釋字644 在 圍爸喵爸的親子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同婚逼離婚 20201217
最新進度:立委共同提案達連署門檻!
感謝所有團體一起努力!
請大家繼續影響您身邊的民意代表
讓這個剝奪家庭權、枉顧兒童最佳利益的不平等條文得以修改!
引內文:
范雲等7立委提出的修法草案主張,應修改《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明定:「第2條關係(指同性婚姻)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1217inv002/?fbclid=IwAR37cysVCo9rDJiPTP9H_FvxMQtENaadC6TEJg4IC9Y_98XHOQrmyIiLQY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