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535申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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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535申論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台灣共識 台灣成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臨檢必須足認構成危害性 故在2001年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即強調,無論是臨檢、盤查、路檢、取締等名義,只要對人或物的查驗,致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或隱私,就必須遵守法律與比例原則。此號解釋完全否定隨機或任意的盤查或臨檢,這也代表,發動臨檢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已構成危害性,且在臨檢前,更得出示證...

  • 釋字535申論 在 台灣共識 台灣成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6 15: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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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檢必須足認構成危害性

    故在2001年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即強調,無論是臨檢、盤查、路檢、取締等名義,只要對人或物的查驗,致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或隱私,就必須遵守法律與比例原則。此號解釋完全否定隨機或任意的盤查或臨檢,這也代表,發動臨檢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已構成危害性,且在臨檢前,更得出示證件與告知事由,事後也應告知救濟管道。又除非無法當場確認身分而有礙交通、安寧或涉及違法,否則就應任其離去,不可要求同行至警局。此號解釋,實已將臨檢該有的程序、要件、救濟等,畫出一個相當清楚的輪廓與架構。因此在2003年,立法院就制訂警察職權行使法,以讓臨檢有了更具體的法律規定。

    而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警察要對人查驗身分,必須要有事實足認有犯罪或危害生命、身體等之虞,此即在重申釋字第535號解釋所否定的隨機、任意性的臨檢。也因此,若警察僅以臉孔陌生、神情緊張等個人感受為盤查之理由,既非有客觀事證證明有危害公眾之虞,也完全違反法律之明文,自非屬依法執行公務,人民既有權拒絕,也不會有妨害公務罪的問題存在。

    退一步言,就算警察已有事實足認有違害秩序之虞,但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如臨檢,必須出示證件或穿警察制服,更應告知事由。故不具備此等要件,依據同條第2項,人民有權拒絕臨檢,若被以妨礙公務罪為逮捕與拘束人身自由,執法的警察反會涉及刑法的私行拘禁、違法搜索等罪。

    至於面對警察的不法臨檢,人民是否有權以手機拍攝蒐證,在司法實務認為臨檢並非犯罪調查,且警察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而須接受監督下,就不能主張隱私權與肖像權。故若警察阻止拍攝,甚至搶下民眾手機,其亦可能涉及涉及強制、毀損等罪。

    故此次中壢分局的事件,正暴露出現行仍普遍存在的隨機性臨檢之弊端。故於行政調查上,就不能只針對基層警察,而須查明是否為績效壓力下的結果。更重要的是,為了防止警察僅憑個人感受的任意臨檢,檢察官也須對警察是否濫權之部分,開啟刑事究責之偵查。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942dbb4a-64db-4a40-b977-a6333d38bcbe

  • 釋字535申論 在 施明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9-10 11: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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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肅殺的蔣家戒嚴統治時代,我曾提出臺灣民主五大害:「黨禁、報禁、戒嚴令、萬年國會、司法不義」。我本來計劃就每個主題寫一本小書,我才寫了第一本書名叫「增設中央第四國會芻議」,蔣家政權立刻下令再逮捕我。在緊急中我只好接受艾琳達䢖議一起跑到美國臺北領事館結婚。那時我才出獄一年多,依當時蔣家頒布的法律,我只要五年內再犯兩個月有期徒刑就要恢復我原先的無期徒刑的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這當然是個非常嚴重的事態,雖不意外但如果能免最好就免。我只好答應採取第三十七計「和番保身」,藉「美國人丈夫」的身分保護免於被捕。在領事館我召來陳菊、䔥裕珍做証人。艾琳達卻私下電告我當時的美國戀人Debbi前來……。
    不管如何,「和番保身」奏效了。但不到一個月,反而是陳菊被捕了……。

    在美麗島軍法大審中,我一再提及「黨禁、報禁、戒嚴令、萬年國會」而沒有攻擊「司法不義」。因為我不願被攻擊為「干預」司法。結果,那四大害大審後被海內外朗朗上口成為台灣民主運動的主要目標。當年連北一女的學生也有樣學樣要求解除「髮禁」。

    今年是美麗島事件四十周年了,可是四十過去,黨禁、報禁、戒嚴令、萬年國會俱往矣,但「司法不義」依舊生龍活虎!

    面對司法不義,你碰它會被罵干預司法。你放任它,它就是萬年不義!

    幾年前,關於王世堅毀謗我的案子一審時,我就曾碰到一個呂政燁法官在稱讚我對台灣民主化自由化的重大貢獻後,呑一口口水竟然説:「我是綠色法官,你不答應和解,我下午就判你輸!」果然,早上才開第一次庭下午他就判我敗訴。這樣忠於政黨的法官依然可以橫行,也將領終身俸!

    今年陳嘉君「拒絕違憲酒測臨檢案」,一審陳嘉君很難得贏得了勝訴率只有10%左右的行政訴訟,台北市政府絲毫不加反省自己的警察全面封路臨檢的執法本身違憲在先,(台灣當官的從不認為自己會有錯)竟然還仗勢依例上訴。高院發回更審,高院法官還在發回更審的公文書的空白處指示下級法官應往警察職權法第六條(關於身份查證的臨檢)方向來改判,入人於罪,無視法律已明文規定警察「酒測攔停」在第八條,況且大法官釋憲第535號早已明確解釋「全面封路無差別」的酒測臨檢即為違憲。另外警察教科《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一書也指出:「但若僅以本條(第八條)之要件及職權措施規定,尚不得作為全面進行交通攔檢之依據。故對於本條之酒測檢定,並未授權全面攔檢。」又在第六條部分說明:「否則,不問時間、地點或對象之設置管制站做全面攔檢,或不加判斷其合理性要件之任意或隨機攔檢,均非合法,亦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所無法肯認。」

    更一審第一次程序庭,作為被上訴人陳嘉君的訴訟代理人,我們當庭一再表示我們有許多需要陳述調查,法官孫萍萍當庭偽稱:「不要急,今天不會結案,會再讓你們有機會陳述。」就在這個同時,榮總診斷我罹患肺腺癌必須開刀治療,接著嘉君在四處奔走尋求開刀之外的最佳治療方式,無暇應付官司,此事也陳明孫萍萍法官依法請假。結果有一天我們人正在榮總複診時就接到助理來電:孫萍萍法官已依上級法官指示的法條突襲判決,判我們敗訴了。上級命令比證據重要(孫萍萍法官調來臨檢開單的警員到庭作證,他看著六法權書表示自己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執行公務),比公義重要,連程序正義都可以拋棄!我們只得上訴,很不幸竟然又落在同一組高院行政庭的法官的手中!居然讓我們碰到相同的法官審判長法官李玉卿和受命法官王俊雄兩位。我們依法申請該法官迴避,竟遭駁回!同樣二個法官如何能反省檢查自己過去的錯誤見解呢?亦或是長久以來行政法院已習慣為行政權護航呢?後果會是如何⋯⋯。

    台灣司法的不可預測性,正如林向愷敎授當被告時對我説的:「我媽媽叫我要去各廟宇拜拜」。
    台灣司法必須靠拜拜,司法界不會引以為恥嗎?

    讀王健壯先生的大作,不禁又感慨萬千。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40/4035231

  • 釋字535申論 在 謝寶 is 謝宜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3-20 23: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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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記者的日常

    敲敲鍵盤,
    就能寫出一番大道理,
    今天的新聞,
    相信大家都很有感,
    很多人被員警盤查過,
    但今天就事論事,
    我說說依法方面,
    你要拿法說法,
    也無仿,
    但先聽聽這樣的說法。

    李主委說只因為我穿拖鞋?就攔查我?
    抱歉...是因為你一直回頭看警察,
    行為太可疑,
    只好上前盤查你,
    你說依照大法官釋字535號,
    「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但後來修法,
    別忘了就是立法委員修法的,
    警職法第六條第六款很明確授權員警,
    在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同意,
    可在指定公共場所、路段,
    及管制站盤查民眾身分,
    作用在「防止犯罪」及「維護社會秩序」。

    所以員警在轉運站盤查,
    相信秘錄器逐字稿員警有提到,
    警(密):我們不是用違警罰法,我們是用警察職權行使法,這是公共場所
    民:有看到足以認定犯罪情況才行,不能一個人走過來就說「證件拿過來」
    警(密):這是公共場所....
    民:公共場所也一樣
    警(密):這是我們大隊長指示臨檢的處所

    在警局授權指示的地點盤查,
    錯了嗎?
    因為你一直回頭看警察,
    依照常理判斷合理懷疑你的身份,
    上前要求出示證件錯了嗎?
    雙方依法都有理有據,
    但警察錯的是,
    你都可以跟他盧了近十分鐘,
    卻還是不知道他身份,
    所以下次遇到一個通緝犯比較懂法的,
    盧一下就放他走嗎?

    再一次重申,
    警察盤查你不是因為你穿夾腳拖!
    不准污辱夾腳拖鞋!

    今日新聞傳送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tP3Gy_Jds

    #謝寶is謝宜倫
    #支持警察盤查
    #重點不是夾腳拖
    #說穿了你只是不甘心警察不認識你
    #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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