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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35一起讀判決 在 施明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在肅殺的蔣家戒嚴統治時代,我曾提出臺灣民主五大害:「黨禁、報禁、戒嚴令、萬年國會、司法不義」。我本來計劃就每個主題寫一本小書,我才寫了第一本書名叫「增設中央第四國會芻議」,蔣家政權立刻下令再逮捕我。在緊急中我只好接受艾琳達䢖議一起跑到美國臺北領事館結婚。那時我才出獄一年多,依當時蔣家頒布的法律,我只要五年內再犯兩個月有期徒刑就要恢復我原先的無期徒刑的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這當然是個非常嚴重的事態,雖不意外但如果能免最好就免。我只好答應採取第三十七計「和番保身」,藉「美國人丈夫」的身分保護免於被捕。在領事館我召來陳菊、䔥裕珍做証人。艾琳達卻私下電告我當時的美國戀人Debbi前來……。
不管如何,「和番保身」奏效了。但不到一個月,反而是陳菊被捕了……。
在美麗島軍法大審中,我一再提及「黨禁、報禁、戒嚴令、萬年國會」而沒有攻擊「司法不義」。因為我不願被攻擊為「干預」司法。結果,那四大害大審後被海內外朗朗上口成為台灣民主運動的主要目標。當年連北一女的學生也有樣學樣要求解除「髮禁」。
今年是美麗島事件四十周年了,可是四十過去,黨禁、報禁、戒嚴令、萬年國會俱往矣,但「司法不義」依舊生龍活虎!
面對司法不義,你碰它會被罵干預司法。你放任它,它就是萬年不義!
幾年前,關於王世堅毀謗我的案子一審時,我就曾碰到一個呂政燁法官在稱讚我對台灣民主化自由化的重大貢獻後,呑一口口水竟然説:「我是綠色法官,你不答應和解,我下午就判你輸!」果然,早上才開第一次庭下午他就判我敗訴。這樣忠於政黨的法官依然可以橫行,也將領終身俸!
今年陳嘉君「拒絕違憲酒測臨檢案」,一審陳嘉君很難得贏得了勝訴率只有10%左右的行政訴訟,台北市政府絲毫不加反省自己的警察全面封路臨檢的執法本身違憲在先,(台灣當官的從不認為自己會有錯)竟然還仗勢依例上訴。高院發回更審,高院法官還在發回更審的公文書的空白處指示下級法官應往警察職權法第六條(關於身份查證的臨檢)方向來改判,入人於罪,無視法律已明文規定警察「酒測攔停」在第八條,況且大法官釋憲第535號早已明確解釋「全面封路無差別」的酒測臨檢即為違憲。另外警察教科《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一書也指出:「但若僅以本條(第八條)之要件及職權措施規定,尚不得作為全面進行交通攔檢之依據。故對於本條之酒測檢定,並未授權全面攔檢。」又在第六條部分說明:「否則,不問時間、地點或對象之設置管制站做全面攔檢,或不加判斷其合理性要件之任意或隨機攔檢,均非合法,亦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所無法肯認。」
更一審第一次程序庭,作為被上訴人陳嘉君的訴訟代理人,我們當庭一再表示我們有許多需要陳述調查,法官孫萍萍當庭偽稱:「不要急,今天不會結案,會再讓你們有機會陳述。」就在這個同時,榮總診斷我罹患肺腺癌必須開刀治療,接著嘉君在四處奔走尋求開刀之外的最佳治療方式,無暇應付官司,此事也陳明孫萍萍法官依法請假。結果有一天我們人正在榮總複診時就接到助理來電:孫萍萍法官已依上級法官指示的法條突襲判決,判我們敗訴了。上級命令比證據重要(孫萍萍法官調來臨檢開單的警員到庭作證,他看著六法權書表示自己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執行公務),比公義重要,連程序正義都可以拋棄!我們只得上訴,很不幸竟然又落在同一組高院行政庭的法官的手中!居然讓我們碰到相同的法官審判長法官李玉卿和受命法官王俊雄兩位。我們依法申請該法官迴避,竟遭駁回!同樣二個法官如何能反省檢查自己過去的錯誤見解呢?亦或是長久以來行政法院已習慣為行政權護航呢?後果會是如何⋯⋯。
台灣司法的不可預測性,正如林向愷敎授當被告時對我説的:「我媽媽叫我要去各廟宇拜拜」。
台灣司法必須靠拜拜,司法界不會引以為恥嗎?
讀王健壯先生的大作,不禁又感慨萬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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