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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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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談錢到底傷不傷感情,很難有個定論,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夫妻之間錢的事情如果搞不清楚,一旦婚姻發生變故,就讓自己暴露在不小的風險中。我們常遇到一些女性問這樣的問題:
請問,若是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此財產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有?離婚時還是得平分財產?
婚後是不是沒有所謂”自己的薪水”,除非有協議如何支配雙方所得收入?
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還是算女方個人的嗎?還是也算夫妻共有?
首先,要先告訴大家,以下的答覆,都是以夫妻雙方沒有另行協議採分別財產制為前提,那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第一個原則: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
這個可以參考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所以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前段,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當然房子是歸女方所有,即使離婚,房子還是歸女方。
第二個問題的前段,自己的薪水當然也歸自己所有,可以自由花用。
第三個問題的前段,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當然還是算女方個人的,離婚後也還是女方的。
到這邊為止還算簡單。
可是,我們要知道,在婚姻中,有很多時候是有家庭分工的問題,可能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操持家務,這時候如果財產都歸一方所有,對一方可能不太公平。
所以民法為了平衡雙方的貢獻,特別設置了一個機制,也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雖然在結婚後離婚前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但是離婚時(或一方先死亡時),法律賦予財產較少的一方一個機會,可以請求對方給付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個是專屬配偶的請求權,如果配偶不願意請求,配偶的債權人不可以代替配偶去請求,因此不得不說這可能是一種逃避債務的方法。
而且因為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家庭貢獻,所以不能把娘家婆家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算進來分配。
解釋到這邊,大家都知道上面三個問題的後段的答案,就是雖然財產不是共有,可以各自管理、處分,但到了離婚或有一個人過世時,就要來清算一下,可以跟對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顯然問題三的婚前財產就完全沒有分配的問題)
有看到上一篇文章:夫妻財產第一課,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房子算誰的?
http://goo.gl/ZA8T5d
的朋友看到這裡就可以比較一下:婚前買的房子跟婚後買的房子,在分配財產的時候會產生什麼差別呢?
婚前買的房子→ 歸登記的人所有→但婚後以賺的錢清償的貸款要拿來分配(不管是哪一方賺的)
婚後買的房子→歸登記的人所有→如果錢全都是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整間房子的價值都要計入財產分配,而且是以協議離婚登記時,或判決離婚起訴時計算房子的價值(記住是分錢不是分房子)。
差別在那裡?以這幾年來說,房子增值這麼多,有的不動產增值將近一倍,那麼婚後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房子,對方可以分走的錢,當然一定比前者只分還掉的貸款,金額會差非常多。
所以以這十幾二十年來說,顯然是婚前先把房子頭期款付好,婚後再來慢慢繳貸款,比起婚後才開始用賺的錢買房子,分給對方的錢會少得多。
但未來房地產走向如何誰知道,如果婚前買了價值高的房子,貸款金額繳得哇哇叫!
最後離婚時,房子價值居然大跌,繳掉的貸款還是有分配的問題,就虧大了,所以到底怎麼樣才划算,就不一定囉!
配偶死亡婚姻關係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篇是受出版社邀請,為韓國作家英朱的新書寫的推薦文。
此文同步刊登在博客來網路書店的OKAPI 。
你可能看過《媳婦的辭職信》,這是同一位作者的第二本書。
新書叫做《那些婚後才發生的事:為了實現幸福婚姻的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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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行前備忘錄
這是一本備忘錄,即將踏上婚姻,或者已經上路的人,都該一讀。
認識金英朱,是從《媳婦的辭職信》開始。她在當了二十三年媳婦後,向公婆遞出辭職信,向老公要求離婚,還要成年的孩子們搬出去自立,人生進行全面的摧毀,再重建。
但,英朱的婆婆並不是惡婆婆,相反的,金英朱描述婆婆對她很好,在別人眼中,她就是「在好公婆家過著優渥生活有福氣的媳婦」,即便如此,英朱卻感到鬱悶和窒息。婆婆常常灌輸她一些舊觀念,像是「嫁到這個家,死也是這個家的鬼」等等,她強烈排斥這些觀念,卻又不知不覺內化成自己的行為,只為夫家而活,導致找不到自己是誰。
印象最深刻,是她藉由夢的解讀重新認識以及療癒自我。其中一個夢,夢中她找不到自己的鞋子,後來是婆婆拿給她的。鞋子是行動的力量,可以帶我們到遠方,她已經遺失鞋子很久了……
夢中當婆婆把鞋子給她,她痛哭流涕,問為什麼現在才拿出來?
當她這麼想,是在責怪婆婆,把痛苦的責任轉嫁給婆婆,後來她體會到,她應該問自己:「我為什麼現在才要去找自己的鞋子?」
英朱可以說是舊時代典型的女人,結婚以前照著父母的信仰活著,結婚以後就遵循夫家的規矩活著,努力又聽話,滿足所有人的需求,從沒有想過自己是誰、需要什麼、想要什麼?以至於在婚姻中痛苦了二十多年。
這次,英朱的第二本書,她要以自己的切身之痛,來提點適婚年齡的男女。
女孩啊,要善良要心好,但也不要太好,好女孩往往是遍體鱗傷。書中提了一個故事,有個朋友在夫家做牛做馬,娘家媽媽跟她說:「現在雖然很辛苦,但是只要妳好好遵從公婆、好好照顧丈夫、好好教育孩子,一定會受到大家疼愛的。」也就是只要乖巧善良,就會好命。
直到結婚第十五年,她得了癌症,娘家媽媽所說的福氣並沒有降臨,倒是一身病痛纏上她,終於她認清:「我再也不想這樣活著了。」
我寫《未來媽媽》劇本時,藉角色說出一句台詞:「包容要有尺度、忍讓要有限度,你想要委屈求全,但委屈求不了全。你都不在乎自己的感受,別人為什麼要在乎?你沒有劃下界線,別人就會不斷的侵門踏戶。」
婚姻中,妳是太太、是媽媽、是媳婦,但這之前,妳是一個完整的妳,要有獨立的思考、獨立的經濟,有這股底氣跟自覺,就可以有尊嚴。
英朱坦承自己在婚姻中承受各種不公平的待遇,甚至老公前後兩次外遇,她隱忍下來,不敢離婚,就是因為沒有經濟基礎,離開先生就無法生存。
當然英朱並不是鼓勵大家要以離婚為前提去結婚,而是有自信有尊嚴的女人,能贏得尊重,在平起平坐的關係裡,婚姻才和諧。
書中有幾個觀點,很有趣,分享一下。
英朱說,生命之所以可貴,是因為有死亡的存在,婚姻也是相同道理,如果知道婚姻是有盡頭的,自然會珍惜。她選擇放下媳婦、妻子、媽媽的「工作」,僅以媳婦、妻子、媽媽這樣的「角色」生活著,所有痛苦的關係反而變得自在,她也重新感到幸福。(這是作者個人心路歷程,我倒覺得不要把「角色」當成「工作」,可能心境會不一樣。不過,屬於「工作」的部份,要擁有可以放空或外包的權力與彈性,可以以一週不做飯、可以找鐘點清潔、可以找家教,這都會讓主婦活得有餘裕吧。)
幸福婚姻中最關鍵的要素,溝通肯定是排行榜第一。以往我們不斷軟性訴求、靜心誘導,看看另一半理不理你,英朱則俐落地認為「告知是一種義務」,不管發生什麼事情、有什麼情緒,都該把「表達」視為「義務」,不要想著,「不用說、你會懂」或是「彼此相愛的話、是丈夫的話、是妻子的話…..就一定會知道」,很多夫妻生活了二三十年,仍舊是一場誤會。「婚姻生活不是安靜過日子,必為上策」,表達真心話,才是王道。
公公、婆婆、岳父、岳母,該如何溝通?結婚後,夫妻任何一方都必須透過另一半來建立新的關係,配偶可以選擇,但不能選擇夫家、娘家,所以兩方翻譯是很重要的,各自的成長脈絡、家族文化,經由翻譯,就能免除不必要的衝突委屈。
婚姻路總是砢砢碰碰,但願我們都有強壯的體魄,撞了、跌了,還能一派優雅站起來,甩甩頭髮,給人一個迷死人的微笑。
博客來即將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