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配偶死亡婚姻關係消滅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配偶死亡婚姻關係消滅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lamemyself (找到自己)看板LAW標題Re: [問題] 民法姻親關係時間Sat Oc...
※ 引述《Zynx (Zynx)》之銘言:
: 第一次在這邊發文 請多指教
: 是這樣的
: 我想請問
: 如果配偶死亡後又再婚
: 跟原本配偶那邊家族的姻親關係如何
: 我是認為依據民法971條
: 姻親關係依然存在
: 講誇張點如果一個人剋死n個配偶
: 剋死後又一直再婚
: 那麼他可以同時存在n+1段姻親關係
: 記得補習班老師是說依然存在
: 可是在職訓練的老師卻看法不一致
: 以上
: 拜託大家幫我解惑
: 謝謝m(_ _)m
配偶死亡後再婚,再婚配偶與死亡配偶方親屬間姻親關係是否消滅,的確是有爭議的。
採否定說學者認為,74年修正前舊法971條文:「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夫死妻再婚
,或妻死贅夫再婚時,亦同。」經修正後,將後段部分刪除,顯見立法者的價值判斷是
再婚不消滅姻親關係;且按現行法反面解釋,也得到相同結論。此外,民間於夫死妻再婚
時,妻仍與前夫家保持姻親情誼者在所多有,故認定姻親關係消滅有違民間習俗。
另一方面,採肯定說學者則認為應考慮配偶一方死亡後,應有機會消滅與死亡配偶間之
姻親關係,較符合個人主義式的民法理念;且既已成立新婚姻關係,已有建立了新的姻親
關係,與死亡配偶親屬間的姻親關係也尚無必要,為了避免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複雜化,
而認為應消滅姻親關係。
個人其實是贊同肯定說啦。
因為姻親關係留著也是一種累贅,人家既然都想要再婚了,何不給他(她)一個開展新生活
的機會?何苦非得要他(她)永遠被死亡配偶給羈絆。即便仍與死亡配偶親屬保持情誼,亦
屬個人自由,不應一概而論,不讓配偶死亡者有消滅姻親關係的機會。
至於否定說學者的解釋論,其實修法前的條文更大的問題是男女不平等,無論如何都應該
被刪除,故尚難說是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寧可承認是漏未規定,得類推適用。
以上拙見,願受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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