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法行政處分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違法行政處分定義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違法行政處分定義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違法行政處分定義產品中有3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疫情下的「謠言」?】 日前有民眾於PTT上表示「在臉書看到東吳似乎有學生確診」,後被調查局以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傳染性肺炎條例)」第14條移送地檢署,最後檢察官認為該民眾確實有於臉書看到該消息,也有向東吳同學確認,且民眾發文的時候也真的有東吳學生確診,檢察官予以不...

  • 違法行政處分定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4 18: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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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下的「謠言」?】
    日前有民眾於PTT上表示「在臉書看到東吳似乎有學生確診」,後被調查局以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傳染性肺炎條例)」第14條移送地檢署,最後檢察官認為該民眾確實有於臉書看到該消息,也有向東吳同學確認,且民眾發文的時候也真的有東吳學生確診,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下稱東吳案)。另外一個類似的案件是(下稱摸頭案),有一民眾在PTT撰文寫到「去年有症狀的根本不給驗,驗了也是摸頭陰性」,警察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違法)」第63條送辦,最終法官則是認為該名民眾是依據自己的就診經驗提出質疑、且言論自由應值得保護,並裁定不罰。
    🎸【類似的兩案件,為什麼程序不同?】
    原因就在於一開始的調查案件的主體並不相同。關於摸頭案中的社維法,我們可以把這部法理解成警察機關專用的行政法,社違法當中可大略分成兩種案件處理方式,一種是警察直接開罰(這就是為什麼惡鄰居深夜還在吵時,警察會對惡鄰居直接依照社維法開罰),一種是警察會送地方法院由法官裁定。摸頭案當中,依照社違法第63條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又依照社違法第43條以及辦理社違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2條,罰則當中有拘留的處罰時必須要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交由法官裁定,因此摸頭案當中,警察才會將案件送至法院,法官最後裁定不罰。
    而東吳案的調查主體是調查局,調查局的主要工作是犯罪偵查,同時也是我國的情報機構,近年來也處理假消息的問題,與檢察署皆隸屬於法務部底下。因此當調查局針對案件進行偵查後,會交由檢察官去決定是否予以起訴。 如東吳案,調查局就以違反傳染性肺炎條例第14條移送檢察官,由檢察官最後以不起訴處分。
    🎸【為什麼這兩名民眾最後都沒有受到處罰呢?】
    社違法第63條以及傳染性肺炎條例第14條主要都是在處理「謠言」的問題,這兩名民眾沒有被處罰主要是因為檢察官和法官並不認為他們所說的是「謠言」。「謠言」是什麼?依照部分法院判決的定義:「『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為」,也就是畫唬爛的東西就是謠言。在東吳案中,該民眾有向東吳同學確認、事後也證明真的有同學確診;在摸頭案中,民眾是因為自己真實的就診經驗才提出質疑,故這兩案的民眾都沒有空穴來風般的畫唬爛、「製造謠言」。
    而一般人又該怎麼避免自己因為製造「謠言」而被偵查機關調查呢?可以做的做法有:確認消息來源可靠、進行查證,或者是根據自己真實經驗所發言也不會被認為是「謠言」。一個謠言可能會影響我們、也有可能讓大眾陷入莫名的恐慌(如之前的衛生紙搶購潮),分享資訊是很重要的,但也要小心不要發出誤導的訊息喔!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675458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MxENzj

  • 違法行政處分定義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1 11: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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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因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違法行為而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以法官、檢察官被判有罪確定者為限,受免職或撤職懲戒處分者也包括在內;並未將國民法官排除在法官的定義範圍之外;同時規定「法官、檢察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對其行使求償權。

    其實,現行法所免除的僅是國家賠償責任,不是法官或檢察官個人的賠償責任。受害的人民雖然不能獲得國家賠償,仍可請求枉法瀆職的法官或檢察官依據民法負擔個人賠償責任。

    但大家可以想一想,究竟曾有多少法官或檢察官,因此而個人負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一個案例都沒有,這樣的法能實際保護人民嗎?(島編⛰)

    #國賠法
    #盲點仍在

  • 違法行政處分定義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9 12: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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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中立,專業執法,絕對不能只是口號

    執法爭議最會傷害人民對警察的信任.。去(109)年10月14日,我就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要求內政部針對民眾因違反社維法「假訊息」規定移送、法院裁判的見解,應該要綜整研析,徐國勇部長也當場應允請警大來處理。今(110)年4月28日,我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要求就屢屢發生中壢詹老師警察違法盤查等執法爭議,應落實警察法治教育,予以檢討精進,而這兩個訴求皆獲相關的答復了。

    感謝警察大學編纂「社會秩序維護法散布謠言(假訊息)執法理論與實務案例之研究」。查處假訊息是政府的政策,但是事涉防疫、政治人物攻防時,問題就變得更加微妙,難免有執法同仁看到黑影就開槍,導致移送的案件竟只有3成獲法院裁罰。感謝徐部長重視承諾,也感謝陳檡文校長、張維容、劉嘉發、呂美嫺、蔡庭榕、曾淑英等諸位老師參與此研究。

    研究中指出:「『出於惡意、製造假的、造成危害』是2018年底行政院為假消息定義出的問責範圍,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謠言』卻缺乏惡意與危害這兩項要件,而且法院對謠言的認定『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許多被警方移送法院的言論,法院均認定為不罰,原因何在?也可能是法條訂得過於寬廣,給予第一線執法單位的裁量權過大…」,像是這樣不以政策、上意馬首是瞻,而是尊重法律、重視法院見解,才能讓警察執法時有堅實的依據以及後盾,做人民信任的警察。

    警察絕對不能涉入政治偵防,執法是否正確,警察內部也要討論研議,從高層、政策面來做。行政中立,專業執法,絕對不能只是口號。這次警大的研究就是一個開端,表示內政部也開始重視假訊息查處,絕不能陷入護航政策、力保執政黨人士的政治風向,未來希望像高官公然造謠居然以不起訴處分,讓人民懷疑打假只是打擊異己的工具的事件,能夠銷聲匿跡!

    #謝謝內政部徐國勇部長
    #謝謝警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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