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監察院〕
兩周不見,政經八百今天繼續討論上次的主題,先來複習一下上次 #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先前身陷桃色風波,而此事件於上週遭監察院以11:0全票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廢考監的議題再次浮上檯面,究竟考監兩院...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監察院〕
兩周不見,政經八百今天繼續討論上次的主題,先來複習一下上次 #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先前身陷桃色風波,而此事件於上週遭監察院以11:0全票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廢考監的議題再次浮上檯面,究竟考監兩院廢不廢?本週將與大家聊聊監察院存廢。
▌監察院的職權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之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彈劾權是在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時,由監察委員向懲戒法院提出彈劾。
糾舉權則是在同樣的前提下,由監委向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主管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目的皆為懲戒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
另外,除了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法中亦有提到監察院可提出糾正案。糾正權的行使對象則為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監察院在發現其工作及設施有違法失職的情形時,經監委調查及有關委員會審查決議後,方能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相關部會,督促其注意改善。
從上述說明可以看出,監察院無法直接處分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和公務機關。也就是說,監察院對於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和機關並沒有真正且直接的懲處權。
當違法失職的情況嚴重,司法權也會介入調查並行使其職權,相較之下,監察院作為五權之一,制衡的力量十分單薄。
▌彈劾權失其意義?
監察院雖具有彈劾權,卻常被詬病「只敢打蒼蠅,不敢打老虎」。
舉例而言,前基隆市長張通榮因關說酒駕案被判處有罪,然在監察院彈劾案中卻二度未通過,儘管犯罪事實與判決明確,彈劾案未通過的狀況使張通榮依然可擔任市長直到任期結束。
除此之外,許多公務人員早在有違法失職之疑慮出現時即請辭,後續監察院彈劾就無法發揮完全的懲戒功能,近日剛被彈劾的丁允恭就是一個例子。
這樣的情形層出不窮,不禁令人懷疑,監察院的彈劾權是否真能發揮其所被賦予的精神與意義?
▌監委淪為政治酬庸?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項第5條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然而,現任監委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樣的產生方式讓監委時常被批評為政治酬庸,且提名人選通常具有黨派色彩,除有公正性疑慮外,不禁令人思考,這樣的監委是否真能以超然中立的角色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權與司法權界線不明確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99條,當司法院人員有違法失職之情形,監察院可依法予以彈劾。
然而,由憲政角度來看,基於司法獨立,不得干涉法官對法律條文之認事用法,而除判決以外之違法事實,如收賄、瀆職等,亦不需由監察權處理。
且司法本身已具抗多數性,法院亦具內部監督機制,若有嚴重之違法失職事實,也應由司法權行使其職權自行制裁,非有受監察院監督之必要。
▌監察院轉型
透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與《監察院組織法》的增訂,將監察院逐漸轉型為國家人權機構(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NHRI),推動國內人權議題之發展。
而根據巴黎原則(The Paris Principles),國家人權機構的職責應包括:
❶提供政府部門諮詢意見,以協助立法、修改及行政措施之改善,促使人權保護之增進。
❷促進及確保人權保護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❸激勵國內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條約。
❹提供獨立意見,做為國家人權報告之參考。
❺與聯合國、區域及各國內人權機構合作。
❻推廣人權教育。
❼宣導人權理念與知識,消滅各種可能的歧視,尤其是種族歧視。
▌結語
總結本週與先前提到之考試院存廢,廢考監之議題在台灣已被討論多年,然而,修憲的高門檻使廢考監淪為口號,雖然朝野具有相同共識,仍難以實際著手進行改革。
儘管如此,不合時宜的憲法勢必需要被更新,無論是修憲或制憲,該如何透過有效的方式進行憲政改革,健全台灣的憲政體制,方為全體台灣人現今須共同面臨的重要課題。
#政治 #台灣 #科普 #科普政治學 #政經八百 #大學生 #政府 #公民 #民主 #社會 #考試院 #監察院 #公務員 #廢考監 #陳菊 #官僚 #改革 #丁允恭 #彈劾 #憲法
違法行政處分舉例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院前發言人 #丁怡銘,去年在行政院記者會指稱,台北市冠軍牛肉麵「皇家傳承牛肉麵」使用用含萊克多巴胺美牛,店家當然是不開心提出沒有含萊克多巴胺的證明(不然店家生意...)。
事後丁怡銘就被告發(有去按鈴)說他散播不實訊息違法食安法,
🔹違反的是哪一條食安法呢?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1條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非常簡單,除了有散播食安的不實訊息外,還要這個不實訊息很可能會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才會違法被罰。
阿不過丁怡銘有檢具資料向檢察官說明,當時記者會是在說明,符合標準進口的萊牛和萊豬不是毒牛、毒豬,並舉例過去開放的美牛在飼養時大多有使用萊克多巴胺,但經過代謝屠宰過程及邊境檢驗把關後,台灣市售的美牛安全無虞。
而本案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不足,處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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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真的是一天到晚在看這些誰說誰造謠的案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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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舉例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曾建元/香港一國兩制已死
中央急速國安立法,壓制香港反國安七一遊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6月30日以全票通過《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六十六條,旋即送請國家主席習近平公布實施。這是在全國人大先前於五月底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後約莫一個月的時間,而且法律草案未對外公布亦未見公開聽證和審議。
7月1日,自2003年以來持續17年的反對國安立法大遊行,被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以疫情限聚令為由禁止舉辦,民間人權陣線譴責香港政府限制公民自由,雖放棄主辦,則仍由泛民主派議員,以化整為零的做法,號召民眾以個人名義上街。結果當天就爆發了首日的《港區國安法》違法事件,拿中華民國國旗、拿「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的,都遭警方逮捕,原因是涉嫌觸犯了《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分裂國家罪。而在這一天之前,香港和所有的民主國家一樣,都是保障人民的思想言論自由,維護以和平方式表達的政治主張的。這一事實告訴我們,從這一刻起,香港已經被關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鐵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已被宣告死亡。
香港國安公署架空香港行政與司法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港區國安法》,已在香港特區政府之上設立了具有法定實權的太上港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此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雖然公認性質形同中國共產黨的香港支部,但畢竟基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於香港的高度自治,還是要有所收斂和尊重,然這一次依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設立的國安公署,則是通過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共同建立的協作機制,對香港政府的國安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更者,只要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依《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香港國安公署就可以就涉外或重大國安刑案插手刑事偵查,職務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而且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均由中央政府指定,進以排除香港本地審檢機關的司法管轄。程序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除了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港區國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權委任律師辯護外,其他的刑事人權,凡涉及國安事由者,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受到嚴重限制,比如通知家屬、羈押期限、公開審判等等。港府在香港人民反對下宣布撤回的《逃犯條例修正案》,涉及犯罪嫌疑人移送中國大陸司法管轄的相關惡法,都從《港區國安法》變本加厲地借屍還魂了。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香港國安公署機構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此主要為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武裝警察總部、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情報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聯絡局、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網絡系統部 等部門,中共中央另設有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統一指揮黨政安全部門,由習近平親自擔任主席,可知香港國安公署是習近平核心的耳目,香港政府官員自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以下誰人膽敢不忌憚三分?香港警務處為辦理國安事件,也成立了國家安全處,作為國安公署的業務配合執行部門,而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是可以從香港以外地區聘請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如果未來有各省市國安人員進駐到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未來恐怕也無需大驚小怪了。
首任香港國安公署署長為鄭雁雄,2011年底他在廣東省汕尾市中共委員會書記任內,境內烏坎村發生村民抗爭村有土地遭村官倒賣事件,汕尾市黨政部門調動鎮暴警察包圍烏坎,因香港中外媒體廣為報導,驚動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後事情才和平落幕。由此可知鄭雁雄是典型的共產黨黨官,敵視群眾運動,態度寧左勿右,不熟悉媒體生態,迷信暴力鎮壓。這樣的人,如何讓香港的官員或公民菁英群體感到信任和尊敬,是一個大問題。
《港區國安法細則》製造白色恐怖
《港區國安法》雖然嚴重侵害香港的高度自治空間,儘管如此,還是要中央政府批准,香港國安公署才能偵辦司法案件。在一般情形下,香港國安犯罪由香港自行審理,與一般刑事司法不同的是,承審裁判官或各級法官人選由行政長官指定,是否屬於國安案件或涉及國家秘密依行政長官證明而認定,是否排除陪審團參與審理由港府律政司長決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法官人選、案件性質和裁判方式,這已根本破壞了司法的獨立性。在這一情形下,對於警察或檢察部門偵辦案件中所必要的強制處分令狀,我人就難以期待法官能做好把關的角色。儘管如此,香港特首便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不到一周便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再擴大警務處的司法警察。香港由法治社會一夕變身為警察國家。我們對共產黨的專制本質很清楚,但香港本地官僚墮落如此之快,則出人意外。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是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辦理國安事件的準則。首先,它將香港法律中有關於重罪偵查的規定,延伸到國安犯罪。港府對外辯稱《國安法細則》都只是現有法律的彙整,錯,過去香港沒有國安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做法,是讓過去香港憲制保護的行為變成重罪。《港區國安法》新訂的國安犯罪有四種: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安法細則》讓香港警察在偵辦國安犯罪中再增加了過去所沒有的七種權力: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這七種國家特別警察權力只有通訊監察和秘密監察才需要受到批准,但有權批准的竟是行政長官,臺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通訊監察的發動,必須「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而依《刑事訴訟法》,在內亂外患等涉及國安犯罪的偵查中,搜查、限制出境、保全程序、命令交付證物等警察權力,也都和前該通訊監察擁有同樣的制衡機制,不是警察自己說了算。
垂範臺灣與劍指臺灣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設計,原本就是為了垂範臺灣,而先行實施於香港的。習近平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種種說法,也說明了香港內地化後,下一個要處理的,就是臺灣。
《港區國安法》國安犯罪中與臺灣有直接關聯的,就是分裂國家罪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今年七一大遊行的逮捕行動,證實了承認中華民國存在事實的言行,都會涉嫌分裂國家,所以不一定要主張香港獨立,在香港主張臺灣或西藏獨立也會構成國安犯罪。
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於《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條文為:「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復規定第一款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香港原本是一個自由城市,也長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反共力量的前哨,香港公民社會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合作、接受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行之多年,所在多有,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安概念與一般民主國家不同,從不以客觀上是否已達重大公共危險的事實為斷,而是以行為人內心的政治立場和思想主張作為判斷基準,今在香港實施這種習近平思想總體國安觀,乃有侵害《國際人權憲章》普世保障之思想言論自由之情事,以及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的嚴重問題,這則必然導致香港的國安認定和各國的巨大落差,香港人民個個人人自危,不存在免於恐懼的自由。
不但如此,《國安法細則》還以行政命令形式訂定行政刑法,對於不配合警察偵查行為者給予罰金或監禁之形式制裁,也根本就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這是一向以法治著稱的香港令人不可思議之處,舉例而言,《國安法細則》規定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政治性組織或臺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代理人或臺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若外國及臺灣的受行政處分人未依香港警務處長要求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以香港與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往來之密切,香港警務處自然要將國安調查範圍伸展到香港以外,問題是,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人士與團體並無義務對香港政府提供資料,難道一旦拒絕的結果,就是日後被定罪判刑,或是被香港警察全球通緝嗎?各國政府或民間機構為了避免誤觸香港法網,如果沒有外交豁免權的保護,其所可選擇的因應之策,最終就只能是撤離香港,斷絕與香港的各種合作關係。
而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香港本地人士,極有可能遭到限制出境,並在未來遭到逮捕審訊與定罪判刑,這是香港人無可脫逃的悲運。
臺灣的作為
香港原本是亞太地區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國際公民社會的重鎮,今後隨著香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地位不再,位於香港的各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及人員,都將可能因被懷疑涉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不堪國安騷擾被迫離開,同樣是華人社會而且擁有憲政保障的臺灣,應當致力於爭取取代香港的國際節點地位,只是我國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其他國家人民在臺工作有最低薪資新臺幣約四萬八千元的要求,對於非營利組織來說,這一薪資水準遠高於國內一般水準,因而也就會降低國內聘僱香港非政府組織人員來臺任職的意願。
另一方面,香港的政治工作者和非政府組織工作者也都已是可能涉嫌國安犯罪,而具有高度政治風險的群體成員,也都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短期政治庇護的條件,所以只要未被限制出境,香港政治難民入境居留的情形會逐漸上升,他們的生活照顧和安置都需要解決,這未必要全部依賴政府處理。針對我國人力需求狀況,修改《勞動基準法》,就不同行業別給予彈性薪資空間,利用香港移民來補充我國的人力短缺,也讓香港移民在臺灣找到可以安身立命的人生,應當是政府救援香港的最為務實和可行的辦法。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本文原刊於NOWnews今日新聞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華人民主書院立場。)
違法行政處分舉例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端午連假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端午連假將至,端午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或經勞雇協商合議後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得逕命僅得補休,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事業單位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而形成「端午連假」,可依「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20日的休息日與26日的工作日對調,變成連續4天的端午連假。
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舉例而言以月薪新台幣36,000元的勞工來說,每天出勤8小時,換算時薪為150元,則25日(星期四)為國定假日,要加倍發給工資1,200元,26日及27日(星期五、六)性質為休息日,前2小時乘一又三分之一、後6小時乘一又三分之二倍,一天要給1,900元。至於28日為例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在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暨青年發展處林處長德輝提醒端午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法,將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該違法事業單位,將依勞動基準法第80-1條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306、311~313、315、318~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