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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違法行政處分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為例,討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理論與司法審查間之關聯,歸納目前實務學說普遍承認具有判斷餘地的案件類型,並嘗試建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思考路徑。而後進一步針對本案情形,法院判決認為健保署對於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核定具有判斷餘地,指出其有判斷餘地之見解雖值贊同,卻未就個案審查衡量行政機關有無資訊不完備等瑕疵,實屬灼見。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專家審查、健保保險給付
✏摘要:
本案之爭點在於: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此一問題涉及何謂「合理、適當之醫療服務」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本案判決援引判斷餘地理論,認為「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判斷職權,涉及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鑑於法官審查能力有限與權力分立原則,法院應尊重健保署基於專業醫師本於專業審查結果之判斷,駁回原告之訴。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據此,檢視後得出結論:本案判決因限於專家迷思,未能指出健保署之原處分有應考量之因素而未考量與判斷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
✏試讀
🟧問題意識之說明
本案為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於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後,回臺向保險人健保署申請核退境外自墊醫療費用之爭議案件,其所涉及的法令主要為健保法第55條第2款連結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下稱「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據此,保險對象在符合「於境外發生保險人公告之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須在當地立即就醫」要件時,即可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之核退。健保署則依每季公告之核退費用基準於審查後「核實給付」,惟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核退辦法所規定之定額上限。而所謂「核實給付」依衛福部91年之函釋,係考量世界各地醫療水準及制度差異所為之裁量性規定,依「例外從嚴」之法理,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除有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支付各特約醫學中心各類平均費用之上限外,保險人所依循之審查原則應無二致,亦即保險人對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應有審核其是否適當且合理之權限。基此,本案法院判決處理的爭點乃: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原告「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
實則,全民健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保險對象基本之醫療服務,惟囿於財源之有限性與社會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對於保險給付以合理而有必要之醫療服務為限乃制度設計之必然。至於,如何之醫療服務方為合理、適當,健保法第63條第1項則授權保險人遴聘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然而,何謂「合理且適當」涉及評價與判斷,乃行政法領域中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具體個案適用之判斷是否合法,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趣4,理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之行政法院加以審查,惟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含意多半模糊,又常涉及許多複雜之主觀、客觀評價事實,法院原則上雖享有最終決定權,但學說上實務上多承認在例外情形下,行政機關於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法院應予以尊重。
🟧法院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最終的決定機關,原則上是法院而非行政機關。然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中,除有描述性或經驗性的概念6外,也常有許多需要價值判斷或利益衡量的概念,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其適用是否宜由法院做完全的審查,不無疑義。是以,針對規範性、評價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在實務上最重要的課題即是探求:何時應例外地承認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判斷餘地以及法院在何範圍內得對此項判斷餘地予以審查。就此,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嘗試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期提供法院檢視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時,更清晰的方向與指引。
首先,須辨明的是,此所謂之判斷餘地,應只存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於個案的涵攝,即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事實是否合於法律構成要件的個案判斷,而不及於事實認定與其解釋,蓋事實之真偽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證據,依經驗與論理法則認定之;而法律的抽象解釋具通案性,法院有最終的解釋權,應依解釋方法探求法律的意旨,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的拘束。
其次,判斷餘地的存在需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故法律乃是探求判斷餘地是否存在的形式出發點,而是否存在法律授權可透過法律上明確規定,如德國限制競爭法或通訊傳播法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判斷餘地,或透過法律解釋承認判斷餘地,因此「具備正當化判斷餘地的實質理由」為存在判斷餘地之關鍵……
🗒全文請見:專家說了算?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談起,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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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違法行政處分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11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重點整理🔎
一、基本概念
行政處分存續力為法律明文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處分一但有效,不論其合法或違法,只要尚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喪失效力,行政處分之效力就會繼續存在。
二、類型
(一)形式存續力
行政處分不能以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方式加以變更或撤銷時,產生形式存續力。形式存續力主要是涉及人民提起行政爭訟問題,亦即人民無法再以訴願或訴訟方式使行政處分喪失效力時,行政處分具有形式存續力。
(二)實質存續力
行政處分生效後,不僅對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有效,原處分機關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受拘束,換言之,形式存續力僅指人民不能再依法定方式提出救濟,形式存續力並未限制原處分機關主動使行政處分喪失效力或利害關係人依法定方式提出救濟。實質存續力係基於法律秩序安定性之考量,原處分機關亦受到其所為行政處分的拘束,例如,學生申請獎學金,學校因為本身疏忽,在申請人不符合條件下,仍為獎學金的許可,許可為違法行政處分,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原則上不會提起救濟。事後即使行政機關知悉該處分違法,在行政處分尚未被撤銷前,其具有實質存續力,學校依然應繼續給予獎學金。學校撤銷給予獎學金之許可後,該許可喪失效力,學校始無繼續給予獎學金之義務。同意發給獎學金之行政處分是否喪失效力,涉及行政處分撤銷之問題。
三、衍生爭議—行政處分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行政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原處分?(法務部102年8月23日法律字第10203508870號函)
行政訴訟法第 213、216 條規定參照,倘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係指摘其適用法律見解有違誤時,機關重為處分或決定時,即應受行政法院判決所示法律見解拘束;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裁量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考題觀摩✏️
假設臺北市立A國中,以B老師在校外違法經營補習班為由,由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不續聘。B老師遭A國中決議不續聘後,迭經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未果,於2012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卻於2018年撤銷A國中不續聘B老師的決議。
請問:
(一)何謂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撤銷A國中不續聘B老師之決議是否適法(107檢事官)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存續力
何謂違法行政處分 在 平民遊戲工作室 Ordinary Gaming Studio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先感謝大家用心看完影片,但仍想大家注意清楚一件事。
網絡上已經愈來愈多人使用「犬儒」一詞評擊中立派,這不是我想看到的現象。
首先, 犬儒的特質是看似中立之餘,更會對雙方各打100大板,落井下石。亦有一部份中立派,沒有對任何人冷嘲熱諷,只是仍在摸索立場。所以我必須強調「犬儒」一詞,請勿濫用,「犬儒思考」應該是由自己內省出來。由別人提醒很容易造成更強的反感。
另外提到「地獄最熱的地方是留給那些要在重大道德危機中保持中立的人」也注意運用情況。原意是指因為中立的人沒勇氣行善,亦無膽行惡,因此遊離於天堂與地獄的入口。但我所使用的語境注意是「重大道德危機,仍保持中立」。
何謂重大道德危機﹕男女朋友分手各執一詞,鄰里為了一塊麵包而爭執,此時中立並無不可。
但若說到,黑幫分子白衣人「無差別」攻擊平民,挖議員祖墳,連無辜群眾都受到傷害,那就是一種恐怖主義。
(更遑論黑幫勢力是與警察合作的)
反對恐怖主義是一種非常政治正確的態度,因為其受傷的不是兩個意識形態的陣營,而是廣大無辜的平民。在這場重大道德危機仍見死不救,那才是中立派應該反思的現象。
因此我用救火去形容,因為火是能無差別傷害所有人的,
它不屬於任何政治立場。
有些人說不是每個人都想把政治成為生活的一部份,
那你想清楚了,會不會只是元朗西鐵站不是你生活的部份。萬一到你居住的環境都出現恐怖襲擊時,那你又會怎樣看?
老實說,我認為犬儒才是最接近真相的人,最少他們對雙方的惡行都能注意到,而不是在兩極之中盲反或盲從。不過我希望人由犬儒式的無意義落井下石,推動為有建設性的中立派,調解雙方的矛盾,化解這場政治風暴。如果只是因為怕被說分化、被兩極騎劫而不為,那證明你只是無膽識。
而具體應該做的就是促請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雙方行為,還雙方清白,整件事的由來,深層原因,最後也包括對雙方的懲罰。
原因在於,現時警民之間的仇恨源於,即使雙方也有違法行為,但只有示威者單方面受到法律處分,被抓捕。相反警方濫用的任何武力是沒有受到懲處的,這種政府過份偏坦的態度,才是激起反對派使用武力的原因。
「既然我做什麼都是錯的,對方做什麼都是對的」
如果結果是一樣,不公道的,那反對派自然會開始使用最錯的形式進行抗議。法理字面上這不一定是對的,但這是很多示威者心中真正的想法。要用什麼形式去調解,疏導就要看你作為中立派的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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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內地或本土朋友仍不明白現在香港的狀況,我略為解釋一下:
反送中條例只是一個導火線,核心的原因是政府在處理時揭露了無數管治問題,例如白色恐怖,維穩式的公檢法,穿著制服時又不配戴委任證執法,有非正式警務人員之嫌,侵犯病人私隱,在病床上抓捕示威者,
對於穿著黑衣人隨意進行不合理搜身,知悉對方是區議員後又馬上道歉,對白衫口罩拿棍的黑幫分子又不會搜,對示威者每個行動都控為襲警,但對黑幫分子襲擊平民卻只控非法集結,都是極之怪異的差別待遇。
這是香港人不習慣也不應該看到的。
為什麼警察的權力會這麼大?
自從上任特首上台後,政務官(AO 文官)集體離職流失
取而代之的是更多由記律部隊出身的武官上任重要職位
在英治時期,保安局局長應該是由文官出任,以平衡警隊的權力。
但由2003年開始,這個制度被打破了,現任保安局局長就是由警察直接升上去的武官。而在香港公務員體制中,每6位就有1位是警察(19.3% 資料來源 - 公務員事務局 官方資料2019年3月31日),這個比例是非常誇張的
當武官警隊的影響力、資源(2013年的約146億急增至2018年的約188億) 都高於文官時,那香港政府就逐漸成為警察政府(軍政府)。
因此警隊的權力才會這麼大,特首亦不敢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去徹查警隊背後的指令來源。
簡單來說,警隊的權力,已經凌駕了政府。因為警察是香港唯一合法使用武力的部門,而監警會內的高層皆屬建制派人士,種種情況都顯示 :警隊的權力是欠缺制衡。
詳細情形可以從劉細良(曾任香港政府中央政策組全職顧問,現為城寨網台主持)的分析看見
最後,除了警權外,香港近年出現的港獨、民粹、歸英思潮出現,也證明這是威權式管治的反效果。
近年無數社會運動矛頭都直指雙普選,不過中央對於香港人並不抱任何信心,於是多次增添門檻(人大831),議員批量DQ。的確有些議員的行為是過界的,但連同整串緊密的政治篩選,確實有令人不滿的印象。
當政治問題不能夠在政治解決,一部份人聲音無法走進立法會,特首產生方式仍然停留在商界影響最大的1200人,政改於17年後就沒再提出過下次時間點。
那街頭抗爭也是遲早的事,因為大家認為民主化程度已被鎖死,未來不會再有空間。
基於此,作為非常現實的考慮,追求民主不是為理想而理想,民主自由不應視為所有價值的頂點,每個城市都有期適合的管治方法。
而對於香港的實際情況來說,威權式管治並不適合,應嘗試進行改變,一個沒代表性的政府,不湯不水的假民主,是沒法說服政府會在兩岸政策時主動維護香港人的利益
才會導致矛盾加劇,對政府任何政策的不信任,才會引爆出無人駕駛式的社會運動「民怨」。
這在近期連串風波亦更進一步披露出來,香港政府的權力,回應權是完全被架空。例如因為G20前歹,特首無法馬上出來回應自殺事件,學生才會認定政府草菅人命,繼而彷效太陽花運動衝擊立法會。
如果今天不正視政府的管治效率和認受性,停留於英治時代的行政會議的作用,青年委員會的形式上存在,建制派議員的無限資源的蛇齋餅粽在政治冷感的老年層種票,立法會繼續失效。
那麼日後只會有更多不穩定事件,很多人只是想社會回復穩定,所以希望遊行停止。
我相信任何人都希望社會馬上回復穩定,人人上班發大財
但實話實說只是掩耳盜鈴,上述的問題核心不解決不面對,幾年後又會搞出政治風波。而且一次比一次更大型,更暴力。
政治問題只能夠政治解決,如果大家想從無意義式的批評,改為對現局有幫助,去了解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意義,和重要性。
因為當獨立調查委員會成立後,這件事的真相,背後遠因近因公開後,社會終究會馬上進入理性政治上的討論階段,總比失焦有危險性的街頭抗爭有建設性。
P.S UGL事件也有成立調查委員會(但是由具體立法會的調查委員會),但當時被調查的前特首與會內其中一名建制派議員之間有不尋常的利益關係,可見成立這類調查委員會仍是需要注意成員的組成,但個人認為獨立調查委員會設立,比字面上徹回條例更具實效,有能令民憤降溫之效。
香港人共勉之
一個其實不太關心香港政治,只想社會回復穩定繼續娛樂人生的遊戲愛好者
無聊Youtube創作者 平民遊戲工作室 -白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