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反銀行法吸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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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飛磚夜說,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檢調偵破 - 奇異恩典 -跨國吸金案,吸金逾十億元、五千人受害。- 飛磚看新聞 【綜合報導】檢調偵破「黃金、美女、高利潤」結合的跨國吸金案,查出新加坡「天金集團」涉找美女講師曾少里等人,遊說台灣民眾以兩倍市價買集團手中黃金,稱兩年後將買回,可得二十四趴利息,吸金逾十億元、五千人受害。檢調趁新加坡籍...

  • 違反銀行法吸金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6 08: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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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觀察本條與其他刑法犯罪間之關聯,辨析本罪的規範目的。並提出觀點認為,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之行為,本質上與銀行的存、放款業務較無關聯,尚不應以銀行法之規定處罰之。
     
    ✏關鍵詞: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摘要: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試讀
    🟧「利息或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29條之1中「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於學說上向來存有爭議,且法院於個案處理上所採取之判斷標準,亦存有相當之浮動性,如前述案例中,歷審所採之判斷標準即並非一致。惟此一要件對成罪與否之影響性極大,倘若在個案處理上所適用之標準差異過大時,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上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可能侵害個案中被告之權益。
    對於「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認定上,較常見之判斷標準有下列數項,概述如下:
    一、與刑法「重利罪」採相近標準
    二、以「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為標準
    三、兼採「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與「民間互助會之利率」為標準
    四、其他之判斷標準
     
    🟧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立法背景及行為態樣
     
    銀行法第5條之1與第29條之1規定係於1989年所增訂,同時亦提高第125條之罰則,其原因在於臺灣在1980年代間,由於正值經濟成長期,國民收入增加,雖與今日相比,當時金融機關之存款利率並不算低,但在80年代中期,因經濟成長趨緩,政府多年調降利率,加上當時投資管道較少,開始出現眾多之民間投資業者,以高利率吸引民眾加入,其中多半為「以後金養前金」性質之老鼠會。在80年代末期,因銀行法之修正,政府加強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遂引爆一連串地下投資公司之倒閉風暴,其中最著名者即為「鴻源案」。
     
    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觀察,係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如與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行管制,因地下投資公司等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大眾資金,立法者認為此等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收受存款之實。但對於此類型之收受存款行為,當時僅能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認相關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由於處罰過輕,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等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故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一般稱之為「準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換言之,若行為人有第29條之1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立法者將其視同為同法第29條中「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由於除有特別規定外,僅銀行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行為人所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即得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加以處罰。本文認為在處理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認定標準的問題上,要先釐清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因為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之設計上具有關聯性,必須先檢視現行法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於設定上是否正確與適當,始進而處理其判斷標準之問題。
     
    就吸收資金之實際案例觀察,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型態:其一、行為人以投資等為名目吸收資金,但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投資,而具有詐欺之性質。其二、行為人雖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但重在吸收會員加入,欲加入者必須於繳交一定費用後,始取得會員資格,而已成為會員者必須再行招募下線會員,方得取得報酬。亦即加入者獲取報酬之基礎,是來自於招募會員,與其所繳交之費用或是有無進行投資無關,此種為目前常見之老鼠會型態。其三、行為人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且確實以聚集之資金進行投資,至於是否存在如老鼠會之層級性組織結構,並非重點。行為人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有依照原本之約定,支付紅利或報酬給投資者,但其後因為各種因素導致投資成果未如預期,未能繼續依約支付紅利或報酬。
     
    🗒全文請見: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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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銀行法吸金 在 自由高雄-即時火新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31 13: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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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公阿嬤的棺材本不見了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55843

  • 違反銀行法吸金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9 10:51:49
    有 21 人按讚

    感謝律師快速答覆
    看起來是很典型非法吸金違反銀行法的案件
    如果下線只有自己的親人的話,被起訴的機率應該不是太高
    盡量整理提出自己要投資的金額跟資料
    如果有招攬投資的話儘量安撫自己介紹的投資人共同自救
    梁律師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曰期:110年八月29日
    訴求:法律問題的尋問?
    地址:屏東市
    說明:訴求者在軍中服役15年,每月省吃儉用,留下一筆資金,投資化妝保養品公司,投資如50萬元‘每月可得到25000元手續費丶訴求者覺得不錯,再找弟弟,及女朋友,再投資共500萬丶結果109年12月,訴求者上線告訴訴求者公司倒閉。造成其他組織人員告上線,訴求者也被偵查,近期檢查官認為訴求者好像也是共犯,但訴求者是投資,不是共犯,所以請蔣議員幫忙,因為訴求者現在是軍人,利用多餘儲蓄,有錢想結婚,沒想到會有今天:要走法院途徑。

  • 違反銀行法吸金 在 飛磚夜說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5-09-25 03:21:44

    檢調偵破 - 奇異恩典 -跨國吸金案,吸金逾十億元、五千人受害。- 飛磚看新聞

    【綜合報導】檢調偵破「黃金、美女、高利潤」結合的跨國吸金案,查出新加坡「天金集團」涉找美女講師曾少里等人,遊說台灣民眾以兩倍市價買集團手中黃金,稱兩年後將買回,可得二十四趴利息,吸金逾十億元、五千人受害。檢調趁新加坡籍主嫌謝思諒等人來台返國離境前,拘提約談十四人,查扣在台共犯名下豪宅、遊艇、保時捷,桃園地檢署昨晚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先聲押謝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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