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銀行法幫助犯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銀行法幫助犯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ilanese (坐聽無弦曲)看板Stock標題[常識] 幫投資公司拉下線吸金投資之刑民事責任時...
Q:幫投資公司拉下線吸金投資,有何刑民事責任?
A(簡單回一下):
一、刑事責任:觸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
法定刑至少三年起跳。
二、民事責任:依民法第185條、第184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PS:如果最後被法院認定是幫助犯的話,就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處
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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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29 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
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29-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
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125 Ⅰ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
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
下罰金。
《民法》§185
Ⅰ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Ⅱ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184
Ⅰ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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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4.14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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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lanese (1.162.4.140 臺灣), 11/07/2019 15:16:55
台灣這種被吸金公司騙錢投資,又幫吸金公司吸金,最後有刑民事責任的案例
其實不少。
※ 編輯: ilanese (1.162.4.140 臺灣), 11/07/2019 15:20:25
被害人歸被害人,加害人歸加害人,這是兩碼子的事情。
※ 編輯: ilanese (1.169.7.221 臺灣), 11/07/2019 21:0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