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反銀行法刑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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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違反銀行法刑責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 最高法院2021年1月公布刑事裁判813則,本期由林鈺雄、王士帆兩位老師精選16則,其中包括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以下摘錄部分裁判所涉及的重要爭點及法律問題: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

  • 違反銀行法刑責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1 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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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

    最高法院2021年1月公布刑事裁判813則,本期由林鈺雄、王士帆兩位老師精選16則,其中包括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以下摘錄部分裁判所涉及的重要爭點及法律問題: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有無適用之餘地?針對此問題,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公民不服從是否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法院是否得透過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販賣毒品賣出之著手時點應如何判定?交付所販毒品前之兜售或推銷行為是否即足當之?
     
    📌行為人到正犯放火現場為談判助勢,雖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但對於正犯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其是否該當放火犯罪之幫助(精神幫助)犯?
     
    📌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的受發還權人,是否等同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其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除直接「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外,是否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
     
    📌假冒為外國政府或其公務員,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詐欺罪?
     
    📌櫃買中心的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是否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為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其所指「更犯之罪」,是否以經判處罪刑確定為要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通訊監察結束事後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若國家機關違反此通知義務,該次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其證據能力是否因而受影響?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 違反銀行法刑責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27 18: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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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投信投顧法的特別背信罪

    作者:林宜璇律師 / 李佶穎

    2020年底,勞動基金驚傳弊案,疑有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為達成績效,行賄勞動基金運用局官員,該官員則指示代操基金的經理人以勞動基金進場炒作特定股票,以利相關人等以較高價格出脫持股。此一事件並非勞動基金首次發生弊案,過去也曾有基金經理人利用職務之便,以操作的基金拉抬股票價格,使其掌控的證券帳戶能高價售出持股。

    基金經理人此等行為,除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可能,亦可能構成背信罪。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是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而特定職業人員若有背信情事,造成的損害又較一般受任人更大,因此我國銀行法第125條之2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等,訂有所謂「特別背信罪」,就銀行人員及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背信行為,加重刑事責任。

    不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時,或鑑於投資顧問之委任與代操部分,屬於單獨客戶之一對一關係,認為沒有加重刑責之必要,而未就投信投顧人員訂定特別背信刑責;因此如上述盈正案中之基金經理人,在當時僅能以刑法背信罪論處。直到2018年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考量投信投顧人員違背職務,損害證券投信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利益,對投資大眾權益侵害甚大,乃增訂第105條之1,就有期徒刑部分明訂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犯罪獲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更加重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遠高於刑法第342條所定刑度。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違反銀行法刑責 在 飛磚夜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7-18 17: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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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紹人賺錢 - 小心自己重判7年 罸款過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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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陳致宇表示,一般合法傳直銷事業中,拉下線行為並不當然構成犯罪,但吸金集團因會提及「利潤」、「保證獲利」、「分紅」等字眼,會員拉下線時若使用類似話術,就可能違反銀行法「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規定,可處3年至10年徒刑、併科罰金千萬元至2億元,犯罪逾億者的刑責則提高至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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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只要《介紹》下線,而在這些所謂的非法外匯金融、賭盤、虛擬幣投~~,它只要違法介紹的那個人就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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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分盤呀~外匯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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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網友跟我反應,投資什麼未來網!
    結果錢都轉去了虛擬癈幣兌不出錢!~
    負責人跑了,確要他們下面提出質疑的人負責~
    後面就一群人摸摸鼻子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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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大大們,選擇項目要小心~
    別最後變成了替死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