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反律師法檢舉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違反律師法檢舉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違反律師法檢舉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看板Lawyer標題Re: [問題]律師可否...

違反律師法檢舉 在 Sarah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42:07

這篇來講講網紅業配或代言之責任。 這部分是延續上篇的商品責任,但著重在化妝品,尤其是現在社群平台上素人經濟當道,到處充斥著網紅網美業配,是不是也要負起相關法律責任呢?這篇將會完整告訴你。 大家有注意到上週的資生堂小紅瓶嗎?當天紅色背景大洗版,有些網紅網美po出不同天的Before/After對比...


→ Afun2009: 倫理20條?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 01/09 11:13
→ Afun2009: 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是這條嗎? 01/09 11:14
→ Afun2009: 這條就等於律師有責任幫院方擦屁股?我是看不出來,您要 01/09 11:14
→ Afun2009: 不再闡述一下該條的規範意旨? 01/09 11:15
→ Afun2009: 另外,按照原po的內容,沒有看出有周洩密案相同點,您要 01/09 11:15
→ Afun2009: 不也再闡述一下原po的情形與周案相同之處?



多說無益,直接看懲戒理由書吧!

該案的抗辨理由就跟你一模一樣

認為那是院方的疏失,律師不應負責

但懲戒委員完全不採

你如果不信邪,可以試試看

然後跟大家回報一下你的戰績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法檢決字第10008081060號

主  旨:檢送謝思賢、李傳侯律師違反律師法懲戒案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一○○年度
台覆字第一二號決議書影本乙份,請刊登行政院公報。

說  明:本案係屬「處分」類。

法ā ゔ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

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二號

被付懲戒人 謝思賢 男(出生日期:略,不予刊登)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李傳侯 男(出生日期:略,不予刊登)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對於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5月
13日決議(100年度律懲字第3號)請求覆審,本會決議如下:

  主 文

原決議應予維持。

  事 實

一、ōQ付懲戒人謝思賢及李傳侯均係執業律師,明知律師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
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並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不得有
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竟於民國(下同)98年5月間,受盧俊華之委
託,為其所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進行辯護。同年月12日上午謝思賢律師前往台北地院閱卷時,見卷內有未彌封信封一
只,內有記載匿名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表,竟將信封內不能公開之真實姓名對照表
抽出影印,影印完畢後將全卷攜回任職之博理律師事務所,交予不知情之助理方偉立再影
印全卷一份交予李傳侯律師。嗣李傳侯律師於同年月19日將含有不能公開之真實姓名對照
表影印卷交給盧俊華,盧俊華翻閱影印卷發現該真實姓名對照表而得知檢舉人之身分,即
於同日下午向檢舉人質問,檢舉人始驚覺其身分已遭洩漏。

二、衿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認被付懲戒人有違反
律師法第32條第2項及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第20條之規定,情節重大,有應付懲戒之事由
,決議依律師法第44條第l款予以警告之處分。被付懲戒人不服其決議,由原懲戒委員會
函送本會覆審。

  理 由

一、請求覆審之理由

(一)ōQ付懲戒人謝思賢請求覆審之理由略以:被付懲戒人於98年5月12日至台北地院閱卷
時,固曾誤將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表影印攜回事務所,惟因該毒品案件係本所主持
律師李傳侯承辦之案件,非由被付懲戒人承接或主辦,且於被告盧俊華起訴後,亦未曾與
其接觸或連繫,當日被付懲戒人僅單純受李傳侯律師委託至法院影印卷證,在閱卷當時,
並未注意影印卷證之實際內容,對於卷內究竟附有何等資料,事前一無所悉,無刻意影印
檢舉人真實姓名對照表之動機。被付懲戒人係於98年5月22日經由事務所同事告知媒體報
導之事,並與李傳侯律師共同檢閱後,始知悉閱卷資料中含有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
表;此事實承辦檢察官於簽呈中,認定被付懲戒人前往台北地院閱卷時,疏未注意該文書
內容,而將信封內之文書一併抽出影印等語可證。次查,被付懲戒人將盧俊華毒品案件影
印卷證攜回事務所後,即依事務所一般作業流程,將該影印資料置於助理桌上,由助理裝
訂做卷後交由實際承辦之李傳侯律師,再由李傳侯律師指示助理方偉立影印一份等情,業
據李傳侯律師、方偉立於98年他字第5003號案件中證述明確,因此被付懲戒人對於影印卷
證資料中亦包含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表乙節,事實上確無所悉,自無洩露之行為。
又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對被付懲戒人為「警告」之理由,似僅因被付懲戒人閱卷時未
注意而將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表一併印回乙情,惟被付懲戒人對於閱卷並不知情,
客觀上亦無指示將影印卷證交付盧俊華之洩露行為,此於決議中未見審酌,且對於被付懲
戒人究竟有何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第20條規定之具體事實?違反之情節是否已達重
大之程度?亦未於理由中敘明其認定之理由及所憑之證據,即決議遽予被付懲戒人警告之
處分,自難令被付懲戒人甘服。請撤銷原警告之決議,並惠予被付懲戒人不予懲戒之決議


(二)ōQ付懲戒人李傳侯律師請求覆審之理由略以:原決議書的記載簡略,被付懲戒人究
係「沒有詳細閱卷即交付卷證資料」,或是「交付的卷證資料包含刑事案件檢舉人資料」
,還是「沒有詳細閱卷即交付包含刑事案件檢舉人資料的卷證資料」,不知被警告之行為
是什麼。如警告理由是「沒有詳細閱卷即交付卷證資料」,不知是哪個規範,要求律師必
需先將所有的卷證看完後,才能交給當事人閱。查卷證資料之記載是否與事實相符,未經
當事人確認,無法做出妥適的主張,所以交付卷證資料給當事人,是辯護過程最重要的基
礎準備,除非當事人沒有閱卷能力,否則沒有必要在當事人閱卷前,就先把卷證資料閱完
,跟當事人做無益的討論,不知其作法錯在何處。另有說法是被付懲戒人至少應先看有什
麼資料該給或不該給,但如果是法院可給我卻不能給當事人,請明確的告知;如果資料沒
有不該給的,難道只因沒有仔細看過資料就給當事人,即要警告處分?本案懲戒處分指責
的爭點,是在我沒有閱卷前,就把資料交給當事人,已牽涉到這些資料到底可不可交給當
事人,而有混淆的情形。如果警告理由是「交付的卷證資料包含刑事案件檢舉人資料」的
話,為何不能把本案的刑事案件檢舉人資料交給當事人,到底是有害於司法正義,還是有
益司法正義。台北地院周占春、劉麗英被訴洩密罪案件的判決提到,本件刑事案件檢舉人
資料並沒有不能交付給當事人的規定,且交付給當事人有積極的促進司法正義。原決議書
沒有說明,為此請求覆議。又真有規範禁止將這些資料交給當事人,不是故意或過失交付
都應該警告,請說明是故意交付的理由。

二、經查:

(一)渜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及第20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
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
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旨在要求律師執行業務時應兼顧公益並共同維
持司法尊嚴及司法正義。復按「律師對於受委託、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
為或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律師法第3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查毒品危害社會至
深,政府為掃毒以維護國人健康,防止毒害漫延,特鼓勵檢舉,並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條明定獎勵檢舉人,且害怕毒品案件之檢舉人因身分被暴露而遭受報復,始授權訂定防
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而於該辦法第18條規定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應將真實姓名等密封
以防洩漏,執業律師當深知此道理,應依此項規定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不得違反應
盡之義務。

(二)誑馧Q付懲戒人謝思賢對於閱卷時,將未彌封信封內匿名檢舉人身分而不能公開之
真實姓名對照表抽出影印,並攜回任職之事務所,及被付懲戒人李傳侯就交付含有系爭真
實姓名對照表卷證之影本予盧俊華等事實,均坦承不諱。再參盧俊華於98年5月27日在偵
查庭證述:其於同年月19日至事務所與被付懲戒人二人討論案情,並取得系爭卷證之影本
,嗣其發現卷內有檢舉人身分真實姓名對照表,遂打電話予檢舉人相約見面等語。足認被
付懲戒人二人有與盧俊華討論案情,並將含有影印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表等資料交
付盧俊華等情,則因其行為而洩漏檢舉人之身分無疑。嗣盧俊華翻閱該影印卷,發現該真
實姓名對照表而得知匿名檢舉人之身分,即於同日下午向檢舉人質問,檢舉人始驚覺其身
分已遭洩漏,造成衝突致發生危害,乃不爭事實。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資
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造成紛爭。從而,依上開規定,本件被
付懲戒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甚明,其情節重大,並有害於公共利益、司法尊嚴與正
義,損及律師公正守法形象,自有懲戒之事由,應予以懲戒之處分。被付懲戒人辯解不知
情或無故意等語,指摘原處分不當,殊非有據,不足採信。

(三)塛上所述,本件被付懲戒人違反法令有應付懲戒之情事,至為明確。原決議經審酌
上述情狀,依律師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予以警告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維持,爰決議如
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委員長 羅豐胤

委員 李慧兒

委員 林立華

委員 袁靜文

委員 林瑞斌

委員 蔡茂盛

委員 薛錦隆

委員 黃丁風

委員 魏早炳

委員 黃正彥

委員 黃國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如恩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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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1:40:52
Afun2009: 您要一直跳針?這件與原po的問題的相同點在哪?01/09 11:40
treasurehill: 樓上還看不懂懲戒理由?拼命跳針?01/09 11:41

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資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
造成紛爭。從而,依上開規定,本件被付懲戒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甚明,其情節重
大,並有害於公共利益、司法尊嚴與正義,損及律師公正守法形象,自有懲戒之事由,應
予以懲戒之處分。被付懲戒人辯解不知情或無故意等語,指摘原處分不當,殊非有據,不
足採信。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1:43:54
superoho: 要找加強自己論證的案例很好01/09 12:09
superoho: 但這件跟原文問題有一樣或類似嗎?01/09 12:10
superoho: 里麻幫幫忙01/09 12:10
superoho: 你看不出哪裡不一樣?喔,那你爽就好01/09 12:11
superoho: 趕快放入自己的文章發表吧XD01/09 12:12
superoho: 對了,發表後記得通知一下XD01/09 12:12

有人看不懂中文哦,拼命要自曝其短

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資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

然後刑事訴訟法第33條但書看看吧!看看什麼叫妨礙另案偵查不得公開的規定,別在那邊
扯審判不審判啦,還怕別人不知道你根本不懂啥叫偵查終結,其與偵查不公開的關係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2:18:34
superoho: 一句話,跟原文案例哪裡相同相似?01/09 12:18

你的中文理解能理有那麼差嗎?

刑訴33條都跟你說了,審判中的閱卷資料如有妨礙另案偵查的情形,法院的限制之,就算
法院疏忽未與限制,那依據律師法第32條,倫理規範第20條,律師也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
,不因為法院疏失有無不同,這就是該懲戒書理由所謂

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資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

連這點推論都不懂,還想跟人家辯?真是自不量力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2:24:37
superoho: 說一下麻!好嗎?01/09 12:19
superoho: 你說的這件懲戒案是起訴後,然後你說檢舉資料變「偵查01/09 12:23
superoho: 中」資料嗎?你的文字真好理解耶01/09 12:23
superoho: 對啦,我不懂,好想看你寫在文章唷^^ 01/09 12:23
treasurehill: 樓上連刑訴33條都沒讀過嗎?拼命要自曝其短?01/09 12:25
怕某人記性太差,再貼一遍啦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還審判中叻,不懂另案偵查不公開,就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2:28:02
superoho: 你一開始的論述是什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耶大哥!你始01/09 12:43
superoho: 終不對那部分論述交代一下?01/09 12:43

交待?刑訴33條都規範的那麼清楚了,你還要啥交待?

拼命本案審判不審判,是有回答當事人所問另案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2:45:11
superoho: 然後原文討論的是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 01/09 12:43
superoho: 你引這案例是起訴後交付「應密封的檢舉人資料」,應保密 01/09 12:45
superoho: 的義務是依照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跟偵查不公開有什 01/09 12:45
superoho: 麼關係 01/09 12:45
treasurehill: 樓上又跳針了,都跟你說了另案偵查不公開,你拼命 01/09 12:46
treasurehill: 扯本案起訴不起訴,是在鬼打牆嗎?01/09 12:46
superoho: 我們始終在討論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然後你舉一個01/09 12:47
superoho: 跟偵查不公開無關的案例當作例證,大哥,你懂問題在哪了01/09 12:47
superoho: 嗎?01/09 12:47
superoho: 沒否認原文例子有懲戒問題(自己看前面的文章),重點是你01/09 12:48
superoho: 論述的問題,懂?01/09 12:48
superoho: 我不再開文浪費版面了01/09 12:49
superoho: 而且你也還沒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論述,回應一下好01/09 12:50
superoho: 嗎^^01/09 12:50
treasurehill: 樓上的中文推理能力有那麼差嗎?01/09 12:51
treasurehill: 1.依刑訴33條,另案偵查不得公開,縱使本案起訴也 01/09 12:51
treasurehill: 不例外 01/09 12:51
treasurehill: 2.依懲戒理由書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01/09 12:52
treasurehill: 資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01/09 12:52
treasurehill: 3.結論:本案仍有另案偵查不公開問題,此跟本案有沒01/09 12:52
treasurehill: 有起訴無關,律師也不能拿法院未告知為藉口01/09 12:52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2:52:44
superoho: 哇,你說懲戒案檢舉人資料是另案偵查,懲戒案中是哪裡 01/09 12:53
superoho: 看的出來?請問一下 01/09 12:53
superoho: 懲戒案都說是「本案」檢舉資料,而本案已經起訴了,何來 01/09 12:54
superoho: 檢舉資料為另案偵查資料?XDDDDD 01/09 12:54
superoho: 再說一遍,原文律師有懲戒問題,但你的論述也有問題, 01/09 12:57
superoho: 頗呵 01/09 12:57
treasurehill: 樓上的中文推理能理有那麼差嗎? 01/09 12:59
treasurehill: 1.依刑訴33條,另案偵查不得公開,縱使本案起訴也 01/09 12:59
treasurehill: 不例外 01/09 12:59
treasurehill: 2.依懲戒理由書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 01/09 12:59
treasurehill: 資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 01/09 12:59
treasurehill: 3.結論:本案仍有另案偵查不公開問題,此跟本案有沒 01/09 12:59
treasurehill: 有起訴無關,律師也不能拿法院未告知為藉口 01/09 12:59
superoho: 喔喔 別再跳針了好嗎 01/09 13:00
superoho: 這種跳針的感覺好對味 01/09 13:01
treasurehill: s大別再跳針了好嗎? 01/09 13:03
treasurehill: 1.另案偵查不得公開的規定在刑訴33條 01/09 13:03
treasurehill: 2.懲戒案例說的是律師有保密義務 ,不因法院疏失未 01/09 13:03
treasurehill: 列為應秘密事項而有不同 01/09 13:03
superoho: 對了,記得幫你獨創的法律解釋新方法取名 01/09 13:03
treasurehill: 樓上別耍寶了,刑訴33條明文規定的另案偵查不公開, 01/09 13:05
treasurehill: 那來的獨創不獨創?01/09 13:05
superoho: 我看我們不會有交集,你去寫文章說給大家聽吧 01/09 13:05
superoho: 跟法庭上的某些情形一樣,永遠跳針跳不停,各說各話 01/09 13:06
superoho: 我是說你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六條的解釋是獨創法律 01/09 13:07
superoho: 解釋方法,那篇文還在 01/09 13:07
treasurehill: 跳針的是閣下吧,刑訴33條白紙黑字的規定都還可以硬 01/09 13:07
treasurehill: 凹 01/09 13:07
superoho: 而且你始終不回應 01/09 13:07
treasurehill: 回應啥?刑訴33條規定你沒看見嗎? 01/09 13:08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3:08:44
superoho: 先回應,在你回應之前,討論就這樣打住吧,你去寫你的文 01/09 13:08
superoho: 章,呵呵 01/09 13:08
superoho: 你覺得你對就對吧 01/09 13:09
superoho: 我沒因為有人消遣你是霸主就不跟你討論,但希望你不要 01/09 13:11
superoho: 讓我失望好嗎?先回應我的質疑(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六 01/09 13:11
superoho: 條的解釋)! 01/09 13:11
treasurehill: 樓上別鬼打牆啦,刑訴33條就跟你說審判中一樣有另 01/09 13:16
treasurehill: 案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你還在扯什麼本案偵查不偵查 01/09 13:16
treasurehill: 的? 01/09 13:16
treasurehill: 更別提,你自己都說了,子法不能違背母法,那母法 01/09 13:16
treasurehill: 第33條都規定的那麼清楚了,你還要跳什麼針? 01/09 13:16
superoho: 吃飽了沒 01/09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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