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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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產品中有1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131的網紅許又仁、土豆仁關懷勞工教育辦公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210929保安部門業務報告及質詢-交通局 182市道歸仁區中山路上有一段4公尺之紅線,該紅線今年1月迄今於該處已舉發違規停車計14件。又仁服務處接獲陳情這是「紅線陷阱」,經了解該紅線是由住戶於107年8月申請劃設,但該處屋主私自擺設障礙物,遭派出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1項1款舉發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 在 ??????(貳拾貳)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10:01:08

驗車文-相關法規說明 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敘述:「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即要符合以上敘述『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是『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之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 在 許又仁、土豆仁關懷勞工教育辦公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30 16:40:32
    有 7 人按讚

    20210929保安部門業務報告及質詢-交通局

    182市道歸仁區中山路上有一段4公尺之紅線,該紅線今年1月迄今於該處已舉發違規停車計14件。又仁服務處接獲陳情這是「紅線陷阱」,經了解該紅線是由住戶於107年8月申請劃設,但該處屋主私自擺設障礙物,遭派出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1項1款舉發違規。
    又仁認為公權力之使用應符合公益而非為私利!

    #不允許公權力被濫用
    #第3屆第6次定期會 #許又仁服務團隊

    也可以到YouTube觀看 ▶️ https://youtu.be/Uf-ZpqyVhLs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 在 好立委 楊瓊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8 13:54:43
    有 2,229 人按讚

    #民防人員協勤指揮交通需要法源依據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所指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適用人員疑義一案,涉及法規解釋,涉及部會眾多,歷經多次溝通協調,終於取得共識。

    今天瓊瓔在立法院邀集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民防總隊民防大隊、臺中市民防總隊民防大隊豐原中隊、臺中市民防總隊民防大隊大雅中隊、臺中市民防總隊民防大隊豐原中隊社口分隊等單位召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所指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建請增列民防人員」協調會。

    會議中獲得所有與會單位共識:

    1️⃣以現行體制及實務運作,義警、民防人員同屬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執行交通協勤殆無疑義。

    2️⃣內政部及國防部同意盡速函文交通部建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所指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為符實需,增列民防人員。

    民防人員辛苦協助指揮交通,我們一起努力讓他們協勤更有保障!

    #瓊瓔用心您放心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30 11:50:35
    有 6 人按讚

    我絕不會說公園旁邊的空地附近鄰居都用搶的🙊​
    -​

    公有地沒畫線可以停車,但要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或斜向。​
    雖然可以停車,但你如果怕位置被搶用花盆之類的東西佔位,就會被罰1200~2400元喔!​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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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霸 #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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