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佔用道路定義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佔用道路定義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typewang (正宗打字王)看板Neihu標題Re: [問題] 大家對佔停車位的看法時間We...
佔用道路定義 在 Cheng Kai-Hsiang/鄭開翔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05 15:07:37
瑞光夜市位於瑞光路三段、華正路一帶,是一個集中型的夜市,營業時間主要為五點到凌晨兩點,相較起整日皆有營業的屏東夜市,更符合「夜市」的定義。 瑞光夜市的成立,主要緣起於二、三十年前廣東路上的流動攤販,當時每逢星期四、六的晚上,這些流動攤販便會聚集在道路兩側,在地人稱之為「商展」,其閩南語的發音近似「...
※ 引述《hitchhiker (孤獨的自由)》之銘言:
: 下車去佔位子. 再者, 他如果覺得佔位不合理, 應該先去撞開那些
: 用花盆, 衣架, 立牌等佔位的, 那些才是真正的路霸吧!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
http://www.tcpd.gov.tw/cht/index.php?act=law_reference&code=view&ids=117
一、路霸之定義:「路霸」係泛指以物(貨)品及障礙物占用道路,影響人車通行順暢或
停車權益之行為。
二、路霸之認定:
(一)有形路霸:指以有形物體將道路占為己用,影響人車通行順暢或停車權益之行為。舉
例如下:
1、以盆景、拒馬、鐵鍊、破家具或廢棄物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
間占為私用或停車場之行為。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代洗車輛之行為。
(二)無形路霸:指以言語、文字、行為等無形行為將道路占為己用,影響人車通行順暢或
停車權益之行為。舉例如下:
1、占用人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
2、占用人以言語恐嚇或強暴行為威脅駕駛人不得將車輛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
三、路霸行為之處罰:
(一)行政責任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
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1千2百元以上2千4百元以下罰鍰。
(二)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部分:占用人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負起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
四、歡迎共同參與全民監督路霸運動。交通警察大隊網址http://td.tcpd.gov.tw;路霸
檢舉專線08002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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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
之「無形占用處所」車輛開走 或 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
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移送法辦。
(刑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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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B 有個 Chien-Ming Wang(建民 王)
PTT 有個 Type Wang(打字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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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9.221
※ 編輯: typewang 來自: 61.224.49.221 (08/10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