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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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賴峰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5月1日起加強取締機車違停 習慣機車亂停的人,注意了!今年5月1日起,澎湖將加強取締機車違停,未依規定停放,將開罰600至1,200元。 去年經過一整年交通整頓,市區汽車違停、租車行佔用車格情況已明顯改善,但仍有不少機車騎士隨便停車,不僅阻礙人行道,也破壞市容。 因此,縣府警察局印製「機車停...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在 賴峰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3-09 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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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加強取締機車違停

    習慣機車亂停的人,注意了!今年5月1日起,澎湖將加強取締機車違停,未依規定停放,將開罰600至1,200元。

    去年經過一整年交通整頓,市區汽車違停、租車行佔用車格情況已明顯改善,但仍有不少機車騎士隨便停車,不僅阻礙人行道,也破壞市容。

    因此,縣府警察局印製「機車停放好、市容好整齊」貼紙,從1月宣傳至今,宣導貼紙已貼超過1,500張,顯示違停嚴重程度。

    正確的機車停放方式,必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

    1、停在停車格內。

    2、車頭、車尾不超出停車格。

    3、不得橫放、斜放。

    目前是宣導期,但5月1日起,波麗士不再客氣,貼紙換紅單,違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8-03 08: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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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10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重點整理🔎

    一、基本概念
    行政處分生效後,產生規制效力,其不僅對作成處分之行政機關本身具有拘束力,行政處分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或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同時構成其他行政機關作另一行政處分或法院裁決時之基礎事實或先決要件時,先決行政處分對於他機關及行政法院之拘束力,成為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行政處分對他機關之拘束力,係基於行政機關內部之職務分工,管轄權分配而來。(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2061號判決)
    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有效行政處分(前行政處分)之存在及內容,成為作成他行政處分之前提要件時,前行政處分作成後,他行政處分應以前行政處分為其構成要件作為決定之基礎,該他行政處分成為行政訴訟之訴訟對象時,由於前行政處分並非訴訟對象,該他行政處分之受訴行政法院,並不能審查的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應由以前行政處分為程序對象或訴訟對象上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審查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81號判決)

    二、重要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2年9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而就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處分提起之行政救濟事件,該據以核算未分配盈餘之「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因屬另一核課處分,而非受理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之行政法院所要審查之行政處分。又行政處分除具無效事由而當然無效外,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是該「核定課稅所得額」處分,經納稅義務人另案提起撤銷訴訟,雖經本院將該事件之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廢棄發回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然該核定課稅所得額處分在未經撤銷確定前,即仍具行政處分之效力,故納稅義務人雖援引對該核定課稅所得額處分之爭執,於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上訴事件再為指摘,本院亦不得就此爭執為實體審究。

    ✏️考題觀摩✏️
    某甲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其所為之罰鍰裁決不服,提起救濟,於法院審理時主張,其並不爭執於繪有禁止臨時停車紅實線標線處所停車之情事,惟主張該標線之設置為違法,其自不應受罰。請問該標線之法律性質為何?法院得否審查甲對該標線合法性之爭執?(101司法官)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後行政處分包含前行政處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5-09 0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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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4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原則:全面審查(功能最適說)
    (二)例外:判斷餘地(降低審查密度)
    1.行政機關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
    專利法上對於何謂「高度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固應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惟主管機關之判斷所根據之事實,是否符合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原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如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主管機關判斷專利舉發事實所憑之證據,有顯然疏失,而為主管機關據為判斷之基礎者,其所為之處分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此與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否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無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208號判決)
    2.專業委員會之判斷
    (1)地價評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178號判決)
    (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022號判決)
    (3)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683號判決)
    (4)公立國小校長遴選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503號判決)
    (5)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6號判決)
    (6)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840號判決)
    (7)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號判決)
    3.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事後不可能重複
    (1)任用資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893號判決)
    (2)職務調動考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961號判決)
    (3)考試決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4)考績評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99號判決)
    4.涉及機關之預估或風險評估
    (1)媒體多元減損、言論集中化之預測評估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13號判決)
    (2)核能運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201號判決)
    (3)環境危害(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三)例外的例外:判斷瑕疵(J319不同意見書)
    1.程序是否違法
    2.事實認定有無錯誤
    3.逾越權限
    4.濫用權力

    二、行政裁量
    (一)原則:法院尊重(權力分立)
    (二)例外:裁量瑕疵(逾越、濫用、怠惰)
    (三)實務見解整理
    1.裁量濫用
    (1)不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蜉空氣污染防制法
    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並非根據受處罰之違規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縱其罰鍰之上限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額度,然以到案之時間為標準,提高罰鍰下限之額度,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J423)
    蜉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之規定,係對於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者加予處罰,如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其處罰之方式為「按日連續處罰」,而「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惟其所定期限,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合理審酌。亦即就該案情形,其所定期限,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屆期有實現改善之可能者,方符本案立法意旨。故法律縱對改善期限未設規定,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權。倘其任意裁量,致所定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者,則以該裁量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非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1號判決)
    (2)不當連結之禁止—汽機車行車執照之換發
    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亦有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704號判決)
    2.裁量怠惰
    (1)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罰則規定之裁量基準:「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一)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20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二)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20萬元者,處1倍之罰鍰。」就應處1倍之罰鍰部分,為法定最高額度。稅捐稽徵機關如據以對應扣未扣稅額超過20萬元之過失行為裁罰,因其較諸故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為低,非不得依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將裁罰倍數予以調低,以示有別,而符合法規授權裁量之意旨。倘逕處1倍之罰鍰,未具體說明審酌應處法定最高額度之情由,可認為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消極方式行使裁量權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得處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銀元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即規定針對不同之違規程度,輕重之違章情節,予以相對之處罰。主管機關於裁處時,固有其裁量之權限,惟就不同之違法事實裁處罰鍰,若未分辨其不同情節,自不符合法律授權裁量之旨意,其裁量權之行使,即出於恣意而屬裁量怠惰,所為處分即屬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807號判決)
    3.裁量收縮至零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之規定,暨本條係為「求處罰允當」之立法理由,並參酌行政罰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曾以98年12月1日法律決字第0980049815號函,就裁處罰鍰時得否減除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之支付金錢負擔一節,所為得斟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等語之見解,應認就同一行為已受緩起訴處分而附有支付金錢負擔之受罰者,另為行政罰之裁處時,關於該受罰者是否因緩起訴處分所應履行之金錢支付而影響其資力,屬裁處罰鍰時應予審酌之事項,即裁罰機關應就此情狀予以審酌之裁量權已減縮至零,始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58號判決)

    三、考題觀摩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1.經濟部前揭函釋係何種行政命令?
    2.假設某天然氣進口事業因未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遭經濟部裁處罰鍰後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從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法官是否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所定「儲槽容量」?(107檢事官)

    📌答題關鍵📌
    行政行為定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判斷瑕疵。

    (二)為維護交通順暢,公路主管機關宣布,春節假期期間,凡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者,一律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甲於除夕夜出外採買除夕夜所需之火鍋料,由於找不到停車位,因此在超級市場旁之消防栓前停車。甲買完火鍋料後,發現已被逕行舉發處罰新臺幣 1,200 元,甲認為其違規停車僅有 5 分鐘且並未造成任何交通妨害,應處以最低罰鍰新臺幣 600 元即可,一律科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之處分違法。試自裁量權行使之觀點評論此項罰鍰之適法性。(103警特法制)

    📌答題關鍵📌
    裁量怠惰、裁量收縮至零、無裁量瑕疵請求權。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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