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劉北元的保險世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如何去分析交通事故的肇責? 學會思考邏輯架構,一通百通!!! 這個案件的事實為: 肇事者駕駛車輛在支道行駛,經過設有號誌的十字路口,與騎機車在幹道上行進的被害者發生撞擊,導致被害者死亡。 這是個案情十分單純的車禍事件,但從法院判決的論述過程,我們可以學到車會事件肇責研判的思考邏輯。 我們先來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 在 ??????(貳拾貳)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10:01:08

驗車文-相關法規說明 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敘述:「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即要符合以上敘述『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是『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之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7-20 13:31:00
    有 207 人按讚

    如何去分析交通事故的肇責?
    學會思考邏輯架構,一通百通!!!

    這個案件的事實為:
    肇事者駕駛車輛在支道行駛,經過設有號誌的十字路口,與騎機車在幹道上行進的被害者發生撞擊,導致被害者死亡。

    這是個案情十分單純的車禍事件,但從法院判決的論述過程,我們可以學到車會事件肇責研判的思考邏輯。

    我們先來看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7年度軍交上易字第6號
    刑事判決中,認定加害人有過失的論述過程:

    1、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2、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102 條第1 項第1 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3、被告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途經該處,自應注意上述規定。而肇事當時雖天候雨、路面濕潤,但該處夜間有照明,且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有上開現場圖、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為據,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因如事實欄所示之疏失,肇致本件車禍,並致被害人李梅花傷重死亡,自難辭過失之責。

    4、再者,被害人李梅花確係因本件車禍而死亡,其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5、至於被害人李梅花雖亦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疏失,而與有過失,然仍無法據此而解免被告之刑事罪責。

    大家沒有注意到,把法院論述過程用我的角度拆解分項後,就可以很清晰的看出來車禍事件中,要研判肇責的思考邏輯:

    首先,用路人在肇事路段應該注意些什麼?
    這個部分就是去瞭解肇事地點的標誌、標線與號誌,再加上幹道與支道,共同建構出在肇事路段中,加害人與被害人在交通上的權利與(注意)義務;

    其次,肇事當時,現場有沒有什麼特殊狀況,讓用路人無法充分盡到注意義務?然後定參酌這幾個事項,來判斷加害人及被害人有沒有過失,違反了注意義務?

    再來,就是因果關係,判斷被害人所受的傷害,跟加害人注意義務的違反,有沒有因果關係?

    最後是被害人本身有沒有過失?
    這個部分其實對於加害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沒有關係,但在最後量刑時,卻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希望大家能在這樣的分析架構中,學習到車禍肇事責任的研判邏輯,並運用這個邏輯,來檢視自己所遇到的問題,提升工作的質量。祝週末學習愉快。

    #劉北元判決解析
    #保險行銷
    #車禍
    #肇事責任
    #損害賠償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4-10 16:20:00
    有 42 人按讚

    【無照駕駛被撞死,是否有過失?】

      四年多前發生在新竹的一起車禍,某位騎士違規左轉撞死了無照駕駛的高中生,法院認為高無照駕駛並非本件車禍的過失,所以判決騎士仍應賠償三百多萬元。

      或許有的人會說,如果死亡的高中生不要無照駕駛,就不會出現在車禍地點,就不會被撞啦,所以受害者自己也該負責。但要釐清的是,「駕駛」這個行為就跟「走路」一樣,本身是沒有違規的問題的,有沒有違規要看其他的行為或條件,例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駕駛、「超速」駕駛,所以在判斷的時候,要去反面思考的是,如果沒有這些違規的狀況,那損害是否還會發生或擴大?有這些違規行為一定會受到行政裁罰,但不代表對於損害的發生一定具有過失,只要把不同的概念分開思考,就不會被混淆而產生誤會了。

    附註:
    1.新聞中的民事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93號判決,如果有興趣在司法院裁判系統查詢到全文。
    2.黃姓騎士違反的交通規則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02條第1項第5款、第7款。
    3.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無照駕駛會被處罰鍰、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非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4.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為案件中黃姓騎士主張的與有過失規定。

    You-Sin Chen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 在 嘴巴少顆牙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1-02 19:30:19
    有 9 人按讚


    【11/02-20:00-準時開台】
    拒絕當三寶由你我做起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亦為明確』
    30公尺!!!是30公尺!!!!!
    不是3公尺阿各位!!!!
    今天在一個路口連續被兩個三寶雷
    一整個被氣炸,駕照真的是用換的欸!!!

    https://www.twitch.tv/c9509517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