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禍鑑定報告負擔 趴 數 怎麼算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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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車禍鑑定報告負擔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619的網紅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基隆市公車意外|應全面檢討勞安、公安以及營運】 昨天(10/28)是基隆市議會第四次定期會的第一天,上午預定的行程是由市長進行施政報告,但上午因為議員針對103公車車禍意外的關心,提出了緊急動議,因此改由下午報告。今天(10/29)早上開始則是議員提問與討論的時間 直播這邊收看🎬 https://...

  • 車禍鑑定報告負擔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29 09: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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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公車意外|應全面檢討勞安、公安以及營運】
    昨天(10/28)是基隆市議會第四次定期會的第一天,上午預定的行程是由市長進行施政報告,但上午因為議員針對103公車車禍意外的關心,提出了緊急動議,因此改由下午報告。今天(10/29)早上開始則是議員提問與討論的時間
    直播這邊收看🎬 https://vod.kmc.gov.tw/index.php

    💻市長施政報告全文💻
    大家一起來關心 https://www.klcg.gov.tw/tw/Gov/AdministrativePlanDetail?SerNo=14006
     
    非常感謝王醒之議員針對昨天103公車於中正路發生的事故提出臨時動議,也希望藉由議會討論提醒市府公車處公共安全、勞動議題以及更甚是全面的營運檢討。
     
    這次意外事件真的非常嚴重,希望傷者都能平安。公車處陳處長針對這次事件表示,此次事件103公車在中正路豐稔街口擦撞3輛機車後,往前撞到燈桿及標誌,再撞到1台小貨車和3輛機車,造成3名機車騎士受傷、11位乘客與司機送醫。駕駛沒有酒駕、沒有超時工作、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且駕駛公車經驗豐富。此次事件的調查小組已在昨天早上於秘書長主持下召開,後續會依照車輛鑑定委員會、運安會的調查做後續車輛鑑定。
     
    我自從進入議會後,看過大大小小的公車意外,而這次事件又特別嚴重,並凸顯出市公車應即刻全盤檢討。每次在議會討論公車營運檢討或公車處如何降低虧損,不管是市長或是公車處、交通處,給予議會的回應都是「我們會撐下去」。包含我和很多議員,都很擔心這個「撐」,如果是在體質不健康下的「撐」,最後只會出現各種嚴重問題,而這次的事故,很有可能只是這些問題的冰山一角。
     
    雖然市府希望公車可以負擔大眾運輸以外的社會福利責任,但這並不代表可以完全無視連年虧損和不正視路線營運效率,並且把一切問題都歸因於公車駕駛人力成本過高。我們希望藉由這次的事件,來正視市公車的整體營運問題,並積極檢討公共安全及勞動安全保障,我針對臨時動議發言要求:
    1⃣️ 此次事件調查:請公車處將這次事件的初步調查結果向議會報告
    2⃣️ 全盤檢視公共安全:從車輛保修到目前公車處營運車輛(包含中巴、大巴)狀況(車齡及汰舊年限)
    3⃣️ 駕駛勞動安全保障:在公車處人事精簡的狀況下,目前又要支援各種節慶及臨時性活動出車,也在幾天前開始支援R系列公車的班次,如何保障駕駛的勞動安全?
    4⃣️ 即刻進行路線檢討:這一次業務報告中並沒有提到路線調整的內容,也未對中華大學做出的「提升公車營運效能研究」提出之建議進行回應
     
    公車處陳處長初步回應,此次事件的車輛為2012年購置,按照定期時程維修保養,契約中亦有規定車輛若因維修問題產生肇事,委外廠商有賠償責任修。此次駕駛的工時依照勞基法排班、加班也未違反規定。關於路線檢討,處長則表示,這兩年來陸續調整學生專車和R線公車,但因涉排班及工時,需要縝密安排,後續亦會針對中華大學所做的研究來進行班次、運能調整。
     
    林市長則回應,市公車問題錯綜複雜,也檢討多次,重點是要如何逐步解決,並非一蹴可幾。目前公車處共有155部公車,車齡超過10年有6部,預計今年汰換7部,由於預算科目關係,汰換車輛的經費市政府要負擔60%,負擔非常大。市公車改革除了整體改善公車處營運體質外,也包括勞動條件、營運路線、票價、公車站距離,通通都是必須檢討的部分。而針對此次事件,後續會由公路總局事故調查委員會進行鑑定、調查,市長並已指示公車處除了保險理賠,處長應該親自慰問傷者,周邊財物損失,公車處會負起責任。針對勞安的部分,目前並沒有發現違規的狀況,若公車處有違法,市府一定會嚴懲。而所謂的「撐」是讓公車處維持營運,在服務品質不下降的狀況下滿足市民要求,目前改革最大的難處,仍然是 #非法定社福支出和 #票價問題。(牽涉到過多經費在未排富的狀況壓縮市府財政)
     
    針對中華大學「提升公車營運效能報告」,則由交通處李綱處長回應,處長表示,報告中指出的問題及提出建議的重點,一是票價,二是路線,三是人員的薪資結構。針對路線釋出或調整,處長表示以這次510路線調整為例,如果有重疊路線,交通處會檢討、盤點。而針對票價,報告中建議敬老卡可參考台北市作法,免費搭乘以每個月有60趟次為上限,交通處還需要再討論,因為非法定支出部分已經行之有年,民眾接受度需進一步研究。而針對跨區公車第二段票的老人福利部分,是不是可以討論來收費,交通處也會來研究。
     
    我希望透過這一次的事件,能夠讓我們正視基隆公共運輸的問題,提出永續經營、保障市民搭乘方便安全的方案。

  • 車禍鑑定報告負擔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21 1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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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普】關於「司法相驗 vs 行政相驗」的區別

    前陣子因為一些事件讓大眾對於司法相驗(包含解剖)有一些不正確的理解與誤會,也讓大家又注意到地檢署檢察官與法醫的重要工作之一——相驗。

    關於相驗的知識,請見本文末延伸閱讀的四篇文章。

    我們今天要來分享雲林地檢施家榮檢察官在雲科大授課的PPT其中幾頁,並補充說明 #司法相驗 和 #行政相驗 的區別。
    (*下文除參考自施家榮檢察官的PPT外,並佐以本粉專作者補充說明——都是法規分析與檢察官相驗實務經驗的分享)

    關於死亡之認定:
    醫院、診所(醫師)—死亡證明書
    衛生所(醫師)-行政相驗—死亡證明書
    地檢署(檢察官、法醫師/檢驗員)- 司法相驗—相驗屍體證明書
    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民事裁定(死亡宣告)

    關於醫院與衛生所開死亡證明(行政相驗)vs.司法相驗的區分,在醫療法第76條可見明確的規範:
    👩‍🔬醫院診所開死亡證明👉Ⅰ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所在地衛生所或指定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行政相驗)👉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第3項
    ⚖️司法相驗(檢察官和法醫的工作)👉Ⅲ醫院、診所對於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司法相驗程序的主要人員有:
    -承辦之司法警察(拍照、聯絡家屬、製作警詢筆錄、初步蒐證)
    -地檢署人員
    檢察官(程序主導)、地檢之法醫師(檢驗屍體)、書記官(紀錄、錄音)、司機(移動)、法警(受理司法警察報驗)
    -其他人員
    葬儀社人員(翻屍體)、鑑識人員(採證) 、法醫研究所之法醫師、特約法醫師(死因鑑定及解剖) 、其他鑑定人

    司法相驗程序的流程:
    – 初步相驗(包含 #檢查屍體外觀、#抽取體液化驗 等)
    – #必要時解剖
    – 發給 #相驗屍體證明書(效力上就是死亡證明,可以辦理除戶等程序)
    – 如有發現犯罪嫌疑則由檢察官簽分偵案調查
    補充:如警方調查階段就發現犯罪嫌疑,例如車禍等,警方也會製作移送書報告檢察官,相驗案件則併入偵案處理--這部分是各地檢與警局的分工聯繫細節,外勤檢察官會與警方討論後指示處理方式。

    補充: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驗是檢察官的職權,該法第218條第1項明文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在發現非自然死,或懷疑不是自然死的屍體時,就應該由該管司法警察單位製作報驗卷宗,報請該轄地檢署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

    如果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無法透過屍體外觀以及現場跡證來判斷,就必須進一步透過解剖程序來釐清疑點。至於有沒有解剖的必要,會由檢察官本於刑事偵查的專業、法醫本於法醫學的專業,共同討論後決定。事實上,檢察官與法醫決定解剖,反而是增加工作負擔,之所以決定解剖,純粹是基於專業以及探求真相的使命。因此,每件解剖的決定,都是基於高度專業與審慎討論後的判斷。
    (參見:〈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

    關於相驗的法普知識-
    延伸閱讀:
    🔍〈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http://bit.ly/37OD79L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司法如何獨立?一件檢察官「不知變通」的相驗案件〉:http://bit.ly/2D6gzV2
    🔍〈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 車禍鑑定報告負擔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4-10 13: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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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撞的就一定是對的?>

    包偉銘的26歲獨子包庭政前年駕駛賓士轎車撞到騎機車的朱姓婦人,遭對方提告,昨士林地院再開庭,雙方和解不成,朱婦並痛批包庭政「不懂事!沒禮貌」!包庭政前年10月駕駛賓士轎車行經台北市承德、民族西路口,閃避不及撞倒騎機車的朱婦並波及另5輛機車,造成7人受傷,事後包庭政花500萬元和6名傷者和解,朱婦認為包庭政只願賠她30萬元「沒誠意」,堅持提告。

    如果我是朱姓婦人的律師,
    我會勸她趕快收下這30萬,
    並且簽署和解協議,約定這件事情到此為止!

    為什麼?

    1.如果記者畫的圖沒錯的話,
    朱姓婦人闖紅燈突然竄出,應該是整起車禍的主因,
    而根據朱姓婦人律師轉述內容,
    「檢方雖指控她闖紅燈違規左轉,導致後方包庭政座車追撞...」
    檢察官應該也是做這樣的認定,
    不然朱姓婦人也不需要跟其他機車騎士用6萬元和解了~

    2.朱姓婦人跟包庭政都要為這起車禍負責,
    朱姓婦人闖紅燈,導致包庭政閃躲不及撞倒一堆人,
    朱姓婦人與包庭政對6個騎士要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的,
    那就是要對其他6個機車騎士負連帶賠償責任,
    那包庭政跟6個機車騎士用500萬元和解了,
    等於是免除了朱姓婦人的民事責任,
    (都免除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了,
    為什麼朱姓婦人還要白花6萬元再次和解勒?
    這個你去問朱姓婦人的律師,我不知道喔~)

    根據連帶債務人內部分攤規定(民法281條),
    包庭政其實可以就這部分,
    根據內部分攤比例向朱姓婦人請求償還的!
    如果車禍鑑定報告認為朱姓婦人要負7~8成責任,
    那包庭政用500萬元和解掉兩個人應負的連帶賠償責任,
    朱姓婦人應該負擔350~400萬的~

    3.走筆至此,利害關係應該很清楚了,
    這起事件處理下來,
    包庭政不但不需要賠朱姓婦人錢,
    還可以跟她要350~400萬元,
    結果這個年輕人不但不跟朱姓婦人要錢,
    還願意賠償她30萬元,
    天下怎麼會有這麼好康的事情?
    當然是要趕快同意和解,把30萬收下來,確認雙方到此為止,
    確保包庭政不會向自己要那內部分攤額350萬~400萬元
    只有傻子才會拒絕和解還嗆聲一堆!

    4.即使不處理內部分攤額,朱姓婦人也是肇事原因之一,
    一旦上法院讓法官判,朱姓婦人會碰到兩個問題,
    (1)湊不到什麼單據,
    現在都健保給付,自負費用其實不會太高,
    看護費用一般都找家人,
    除非真的有找看護還給錢,不然這個部分很難要~
    (2)過失比例問題,
    就算朱姓婦人證明自己支出費用50萬元,
    她的過失占70%的話,
    包庭政也只需要負擔30%費用,即15萬元

    和解,現拿30萬元,雙方刑事撤告,沒前科,
    不和解,打官司打到底,拿15萬元,
    還有一個刑事前科,還要繳罰金(通常是6萬至18萬)給國家
    傻子才不和解!

    結語:
    誰說被撞的就一定是對的?
    現在都馬是看路權,
    如果照新聞講的或檢察官判斷的,
    是朱姓婦人突然竄出,那朱姓婦人就有問題了,
    (騎機車還把自己當行人走斑馬線,不是很奇怪嗎?)
    自己有問題沒關係,
    有問題還搞不清楚狀況,沒想清楚,堅持不和解打到底,
    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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