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禍過失傷害會被關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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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過失傷害會被關嗎 在 *Emily*曲庭宜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9 02:39:45

. 這五年跟 @pinghsin831 在一起後過的超精彩, 除了生活、工作上都多了一個人分擔以外, 莫名其妙的在法律上也長了很多知識🥰 . 刑事部分: ✅先是本人告前夫業務侵占 這因為檢察官認定發生時還有夫妻關係,而變成超過追訴期的半年變成不起訴。 ✅然後被前夫告妨礙名譽 這案件他針對我說他「只不...

  • 車禍過失傷害會被關嗎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6 22: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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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
    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
    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
    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
    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
    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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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車禍過失傷害會被關嗎 在 兔子推推x深層按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10: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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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の中へ](面向自由)

    整理書櫃時,抽出一張明信片,留著它,是因為上面寫著自由。

    二零一八年,無意間參加的冤獄平反協會年度論壇:面向自由,該場最負盛名的是櫻井昌司和鄭性澤,但烙在心中印象最深的卻是張月英。

    在二零零七年時,該案僅靠著目擊者指證車牌號碼,而追查為張月英肇事逃逸,另被控過失傷害,而張月英卻堅稱車禍時間的前後從未離開過擺攤位址,這一趟平反之路一走就是十餘年,甚至有導演為其拍攝一部紀錄片:非常阿英。

    綜觀阿英在平反之路的行動,確有非同小可的意志力,一名市場小販自被控訴之後,竟然開始研讀法律,以至於後來北高往返完成法律學位,家中還有一面牆的律法書籍,她獨立寫狀、遞狀、陳情、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不斷在法院、檢察署、監察院之間穿梭。

    想當然耳,有些人會想花錢消災、賠錢了事就算了,也這麼勸她。

    「我清清白白的,我的人生不能有污點」,張月英說。

    時常在想,生命的際遇,不僅充滿未知,還令人困惑,天曉得幾乎全年無休的市場攤販怎麼來的一鼓勁去唸完法律學位,最後還報考律師。

    一個人生清白的信念裡面,有多麼頑強的抵抗力?

    有多少人是憑藉的抵抗力在奮鬥,抵抗父母及家業,而開始獨立和做自己的事業?為了抵抗體制,而選擇體制外的教育?所有人都說行不通、說你不行,而拼命的證明行得通、我可以?

    二零一七年中,第八次再審判決無罪,檢察官未再提上訴,無罪確定,在慶祝平反成功之後,所有抵抗力消失,暗想,阿英是否會悵然若失的攤坐在家?下一個抵抗力在哪裡?動力從何而來?

    因為抵抗而行動,能稱之為自由嗎?

    抵抗、平反、訴求是真正的自由嗎?倘若失去抵抗力就悵然若失,那自由是否伴隨著悵然若失?失去限制和壓力,失去關注與著力,空空蕩蕩之後,會是什麼?

    如果抽掉了家庭中或父母的期待,如果某一天所有義務教育變成了自由選擇,如果有一天你所抗爭的一切都給你了,你就會快樂嗎?

    有一天,你成為了你自己了,你還需要抵抗什麼?要去捍衛什麼嗎?在你自己之外想爭取什麼?而你的生命是為何而活?

    生活,應該不是為了抵抗什麼,捍衛什麼,爭取什麼吧!
    生活,就只是生活。活生生的。

  • 車禍過失傷害會被關嗎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03 1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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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車就算是被撞到 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在近兩年前的5月31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宣告立即失效。對於情節輕微的個案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則被宣告在解釋公布屆滿兩年時失效。
     
    為了因應這號解釋,立法院也趕在上上個星期五(5/21),通過刑法修正案,並經總統在上個星期五(5/28)公布。
    修正後刑法第185-4條:
    Ⅰ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新法通過之後,有什麼大家一定要知道的車禍法律知識呢?
     
    1️⃣ 就算駕駛對於交通事故沒有過失,逃逸還是犯罪
     
    在釋字第777號解釋作成後,「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宣告立即失效。因此這兩年以來,無過失肇事逃逸都不是犯罪。
     
    不過,新修正的規定,將「肇事」逃逸變成「發生交通事故」,並將無過失發生事故逃逸再次入罪。
     
    所以在新法上路之後,就算駕駛毫無過失,也不能自認無辜而離開現場,否則就觸犯了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頂多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很重要所以再說三次。
     
    2️⃣ 有人受傷需要救護,一定要採取救護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道交條例的肇事,同樣包括「無過失」的狀況,也不是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對象。因此,就算無過失肇事,也還是有採取救護措施的義務。
     
    同時,刑法第294條有「違背義務遺棄罪」。而依據實務見解,如果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的救護義務而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觸犯違背義務遺棄罪。如果致被害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死亡,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特別是被害人不能行動等等「無自救力」的狀況,千萬要採取相關的救護措施。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有規定更細節的處理流程。不過就和修法比較遠了,請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90
     
    ❓ 未來還需要繼續修法嗎?
     
    這次修法,是為了避免違憲失效期間屆至,因此趕在期間屆滿前勉強通過的法案。然而,並不能完整處理大法官解釋以及學者專家所點出的問題。
     
    最根本的問題是,肇事逃逸原本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能「促成救護」,但是無論是1999年立法的肇事逃逸罪或者這次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都和救護一點關係也沒有,只是消極要求肇事者留在現場。
     
    正是因為目的和規範內容的落差,讓釋字第777號明確指出,肇事逃逸罪之修法,應明確、具體規範發生交通事故後之作為義務,使駕駛人明瞭發生交通事故後,除停留現場外應採取何種措施,才有助於達成肇事逃逸罪的規範目的。
     
    而雖然道交條例有救助義務,刑法也有違背義務遺棄罪,不過成立有相當的門檻。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機制,讓駕駛人就算不願意面對法律責任,也仍有至少打個電話叫救護車的動機。
     
    事實上,在這次法案審議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和學者 就有提出民間版本,將「及時促成救護的發生」列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事由。這樣的做法,似乎比較能呼應大法官解釋和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
     
    我也期望,未來各黨派和相關機關,可以一起嚴肅看待大法官和學者專家的意見,繼續修正肇事逃逸罪,進一步契合促成救護和保障生命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