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販賣毒品成立條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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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販賣毒品成立條件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爭點:實務對於特定犯罪著手之認定 ▋販賣毒品之著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5號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販賣」與「意圖販賣而持有」行為,均設有罰則。其中販賣罪,係指(1)、意圖營利而販入;(2)、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3)、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 從行...

  • 販賣毒品成立條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3-22 09: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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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點:實務對於特定犯罪著手之認定

    ▋販賣毒品之著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5號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販賣」與「意圖販賣而持有」行為,均設有罰則。其中販賣罪,係指(1)、意圖營利而販入;(2)、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3)、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
    從行為階段理論立場,意圖營利而販入,即為前述(1)、(2)販賣罪之著手,至於(3)之情形,則以另行起意販賣,向外求售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時,或其他實行犯意之行為者,為其罪之著手。
    而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胥賴標的物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標準。是就上述(1)、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賣出;(2)、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但尚未交付毒品;(3)、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亦未交付毒品時,則均僅構成販賣未遂罪。

    ▋放火罪之著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987號判決

    刑法上之未遂犯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而言,觀之刑法第25條第1項自明,又預備犯則指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前之準備行為而言。上訴人手持汽油(以寶特瓶裝)二瓶,一瓶潑灑被害人石雄飛所營商店之地上,並取出打火機,即已達於著手於放火之行為,故原判決認上訴人成立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罪,即無不合 。

    ▋竊盜罪、加重竊盜罪之著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989號判決

    按預備行為與未遂犯之區別,以已未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為標準,所謂著手,即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實開始實行而言,是關於竊盜行為之著手,係以已否開始財物之搜尋為要件。
    如行為人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而尚未為竊盜行為之著手者,自不得以該條竊盜罪之未遂犯論科。亦即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

    ▋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之著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號判決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係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為加重條件。其與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違反意願,同為強制性交之方法,為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故於施藥劑之加重條件行為時,即為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著手實行。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之著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41號判決

    細繹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計有三部分,一為虛偽遷徙戶籍,二為取得投票權,三為投票。其中第二部分,係由選務機關依據客觀之戶籍資料,造製選舉人名冊,經公告無異議而生效,行為人根本不必有所作為;亦即實際上祇有第一部分及第三部分,始屬於行為人之積極作為。而第一部分之虛偽遷徙戶籍,就該選舉區之整體投票結果以言,其計算得票比率基礎之選舉人數額,及實際投票數額等各項,當然導致不正確發生,自毋庸如同第一項,特將其「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再列為犯罪之構成要件,故一旦基於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意圖,而虛偽遷徙戶籍,當以其遷籍之行為,作為本罪之著手。

  • 販賣毒品成立條件 在 竹北市民代表 陳冠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1-08 0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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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草包?販毒業者好朋友?林思銘販毒失言問題】

    #立法草包?

    之前聽說林思銘候選人有說「販毒判太重」的失言新聞,結果剛好在新竹爆料公社看到影片,讓我更加肯定他是個「立法草包」 與缺乏「國際觀」的立委參選人,常看我粉絲頁就知道,我很少用如此激進的字眼來形容其他民意代表。

    詢問公部門毒品防制科上班的朋友,配上自己查到的資料,順便讓大家想想,我們真的要花年薪九百萬,養一個像林思銘候選人這樣的立法委員嗎?

    -\-\-\-\(我是分隔線)-\-\-\-\

    #販毒為何這麼重?

    首先,立法要成立某個藥物為毒品,需三大原則: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當你賣給本來有癮的人,讓他家庭破碎難以翻生,而賣給初次使用的人,讓他成癮成為你賺錢的工具,都是故意且基於私利,所以從立法原則及對社會危害性來看,會如此重罪確實有其道理存在。

    我們常聽到「毒品零容忍」,尤其是在製造、運輸、販售部分最不能饒恕,而判刑標準是已「毒品級數」來分類,如最輕的「第四級毒品」,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提到: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此可知,影片中說:「賣一千塊的毒品關他七年」是非常錯誤的認知。(立法專業?)

    -\-\-\-\(我是分隔線)-\-\-\-\

    #販毒到底該不該同情?

    販毒者的原因及故事大大不同,有人確實就是賣良心來發大財,而有的只求困苦生活能翻身,前者不用討論,直接重刑審判,那後者呢?

    這社會上確實很多值得同情、幫助的弱勢,但不能因為這樣,讓他們有機會成為毒品供應鏈 (製造、運輸、販售)的溫床,如家境困難、工作不穩定…在法律上若明確規定可減輕量刑,那就變相等於告訴毒品業者:找一般人可能不願接案(製造、運輸、販售)因為罪刑太重,不如找上述這些人,給他們一樣報酬,就算被抓去關,也能很快再出來從操舊業。而本來就是社會弱勢的他們,這樣的修法,更是陷他們於不義誘惑之中。

    那些真的有困難的辛苦人,需要的是正當賺錢機會,需要的是社會資源協助,並不是去販賣毒品禍害人間。

    -\-\-\-\(我是分隔線)-\-\-\-\

    #台灣判刑算重嗎?

    毒品問題一直是各國非常重視的,因吸食者為了金錢買毒,造成治安敗壞、社會動亂,甚至是國安問題 (墨西哥毒品戰爭、菲律賓掃毒戰),而跨國間也會合作阻止毒品供應鏈侵蝕到自己國家,這在電影或遊戲中有許多類似題材,不難看出毒品不單是國內問題,更是國際議題。

    查閱亞洲各國對毒品處罰的態度,讓我驚覺這才是真的「毒品零容忍」,大多是重罪審判,甚至不少死刑 (絞刑),在維基百科上的「毒品禁制政策」,我們可以看到各國毒品處罰如下:

    新加坡:根據現行新加坡法律第185章,未經許可而進、出口多於15克的海洛因,或製造任何數量之海洛因者,若經定罪均判處死刑(絞刑);如未獲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強制性判處鞭刑

    馬來西亞:根據馬來西亞毒品條列第39B,任何人販運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等)如被定罪係唯一刑法,即死刑(絞刑);如未被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額外被判處鞭刑。

    泰國:泰國對於涉及毒品的一切犯罪,皆採取超嚴厲刑罰,只要㩦帶超過100克或以上的毒品,被定罪後便可被判處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2009年處死的兩名罪犯便是藏有及㩦帶超過100克的毒品。

    相關新聞「維持死刑原判!8台嫌印尼運毒上訴遭駁回」:https://pse.is/P55XX

    對比台灣毒品處罰從五年、七年、十二年、無期徒刑、死刑的各種判刑條件來看,我們已經算是非常的輕了。

    林思銘議員,你知道你的議員選區「竹東鎮」,有不少人在吸毒嗎?那些靠毒品供應鏈發大財的業者,一定很感謝你的無知。

    -\-\-\-\(我是分隔線)-\-\-\-\

    #基層心聲

    跟毒品防制科朋友聊到最後,我說:欸,這種咖要選立委欸!

    他馬上爆噴一句:靠 是想增加我毒品問題的個案量阿?

    我:台灣就是看「黨不看人」來選,你就知道有多少愚蠢工作是被這些人增加的。

    #說個笑話 #立法專業
    #一年要花九百萬養他?
    #政黨票投12號綠黨

  • 販賣毒品成立條件 在 竹北市民代表 陳冠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1-08 00: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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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草包?販毒業者好朋友?林思銘販毒失言問題】

    #立法草包?

    之前聽說林思銘候選人有說「販毒判太重」的失言新聞,結果剛好在新竹爆料公社看到影片,讓我更加肯定他是個「立法草包」 與缺乏「國際觀」的立委參選人,常看我粉絲頁就知道,我很少用如此激進的字眼來形容其他民意代表。

    詢問公部門毒品防制科上班的朋友,配上自己查到的資料,順便讓大家想想,我們真的要花年薪九百萬,養一個像林思銘候選人這樣的立法委員嗎?

    ----(我是分隔線)----

    #販毒為何這麼重?

    首先,立法要成立某個藥物為毒品,需三大原則: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當你賣給本來有癮的人,讓他家庭破碎難以翻生,而賣給初次使用的人,讓他成癮成為你賺錢的工具,都是故意且基於私利,所以從立法原則及對社會危害性來看,會如此重罪確實有其道理存在。

    我們常聽到「毒品零容忍」,尤其是在製造、運輸、販售部分最不能饒恕,而判刑標準是已「毒品級數」來分類,如最輕的「第四級毒品」,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提到: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此可知,影片中說:「賣一千塊的毒品關他七年」是非常錯誤的認知。(立法專業?)

    ----(我是分隔線)----

    #販毒到底該不該同情?

    販毒者的原因及故事大大不同,有人確實就是賣良心來發大財,而有的只求困苦生活能翻身,前者不用討論,直接重刑審判,那後者呢?

    這社會上確實很多值得同情、幫助的弱勢,但不能因為這樣,讓他們有機會成為毒品供應鏈 (製造、運輸、販售)的溫床,如家境困難、工作不穩定…在法律上若明確規定可減輕量刑,那就變相等於告訴毒品業者:找一般人可能不願接案(製造、運輸、販售)因為罪刑太重,不如找上述這些人,給他們一樣報酬,就算被抓去關,也能很快再出來從操舊業。而本來就是社會弱勢的他們,這樣的修法,更是陷他們於不義誘惑之中。

    那些真的有困難的辛苦人,需要的是正當賺錢機會,需要的是社會資源協助,並不是去販賣毒品禍害人間。

    ----(我是分隔線)----

    #台灣判刑算重嗎?

    毒品問題一直是各國非常重視的,因吸食者為了金錢買毒,造成治安敗壞、社會動亂,甚至是國安問題 (墨西哥毒品戰爭、菲律賓掃毒戰),而跨國間也會合作阻止毒品供應鏈侵蝕到自己國家,這在電影或遊戲中有許多類似題材,不難看出毒品不單是國內問題,更是國際議題。

    查閱亞洲各國對毒品處罰的態度,讓我驚覺這才是真的「毒品零容忍」,大多是重罪審判,甚至不少死刑 (絞刑),在維基百科上的「毒品禁制政策」,我們可以看到各國毒品處罰如下:

    新加坡:根據現行新加坡法律第185章,未經許可而進、出口多於15克的海洛因,或製造任何數量之海洛因者,若經定罪均判處死刑(絞刑);如未獲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強制性判處鞭刑

    馬來西亞:根據馬來西亞毒品條列第39B,任何人販運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等)如被定罪係唯一刑法,即死刑(絞刑);如未被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額外被判處鞭刑。

    泰國:泰國對於涉及毒品的一切犯罪,皆採取超嚴厲刑罰,只要㩦帶超過100克或以上的毒品,被定罪後便可被判處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2009年處死的兩名罪犯便是藏有及㩦帶超過100克的毒品。

    相關新聞「維持死刑原判!8台嫌印尼運毒上訴遭駁回」:https://pse.is/P55XX

    對比台灣毒品處罰從五年、七年、十二年、無期徒刑、死刑的各種判刑條件來看,我們已經算是非常的輕了。

    林思銘議員,你知道你的議員選區「竹東鎮」,有不少人在吸毒嗎?那些靠毒品供應鏈發大財的業者,一定很感謝你的無知。

    ----(我是分隔線)----

    #基層心聲

    跟毒品防制科朋友聊到最後,我說:欸,這種咖要選立委欸!

    他馬上爆噴一句:靠 是想增加我毒品問題的個案量阿?

    我:台灣就是看「黨不看人」來選,你就知道有多少愚蠢工作是被這些人增加的。

    #說個笑話 #立法專業
    #一年要花九百萬養他?
    #政黨票投12號綠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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