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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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查詢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1-13 05: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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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活動一直是熱門的度假選項與休閒活動,
    但大家知道嗎?大家玩得很嗨的海上娛樂,那些船隻不是遊艇,就是動力小船,駕駛人必須依法考領駕照。

    在粉專這篇「霸氣船長」貼文:http://bit.ly/2QM6wvN 後,
    有網友發訊息提問關於動力小船/遊艇駕照要怎麼考試的問題。

    分享作者之前充滿「玩鬧」性質的經驗分享。

    -----

    以下為(冷知識的)【法普】—關於船舶駕駛考訓與船員法:

    依照法規,開船當然也是要考照的,考照資訊請參見航港局網站遊艇駕照測驗說明:http://bit.ly/35L0ZKp

    如果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照,可以直接換發二等遊艇駕照(自用動力小船駕照則要一年後才能換發)。
    不過營業用動力小船的考試比自用還難,訓練課程也略有不同,報名時要注意。
    PS.這幾年來,澎湖的梯次反而都是「營業用」,沒有自用項目。

    考照必須完成訓練。
    只是跟開車不一樣,不是到處都有駕訓班、也不是隨時都在開課,大家可能要上網照就近的駕訓地點(有港口、碼頭的地方,例如澎湖馬公、日月潭)、時間與梯次要查詢訓練機關資訊。

    沒有駕照可以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載客從事海上娛樂活動嗎?
    依照船員法規定,不行!
    第 75-2 條
    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始得駕駛。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

    違反會怎樣?#罰鍰並禁止駕駛
    第 84-5 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未經體格檢查合格,並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二、未領有駕駛執照,教導他人學習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三、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查詢 在 李麗芬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14 13: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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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麗芬立委辦公室分享】立法院社福、兒少、性別、文化相關法案108.12.13-12.17

    閱讀本周議案分享請點選:https://tinyurl.com/trzdvdj

    新增議案之實際進度請以立法院公報或議案系統為主,若欲查詢進度請點選以下連結: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查詢 https://goo.gl/xsDYi4 ;立法院公報影像系統 http://lci.ly.gov.tw/LyLCEW/lcivComm.action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查詢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6-25 11:22:37
    有 287 人按讚


    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一、甲於某日白天在街上行走時,因持有狹長布袋,遭警察攔查詢問身分,並經警察要求後自行打開一線布袋拉鍊,露出布袋內藏有鐵製品,警察再要求甲自行拿出後,始發現係一把西瓜刀及一支信號彈,但甲堅不說明持有該二項物品作何用途,警察乃決定將甲依法處理。請問:
    (一)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在程序上應移送簡易庭或可自行裁處?理由為何?(9 分)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甲可能受何處分?理由為何?(8 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甲持有西瓜刀及信號彈可能遭受何種處分?理由為何?(8 分)
    解析:本題主要所涉及之問題乃為,無正當理由攜帶西瓜刀與信號彈應如何處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說明,惟本題有涉及個別警察官之攜帶物品檢查之權限發動,依據學理檢查物品之類型為:1、從外部觀察攜帶物品。2、就所攜帶物品之內容,予以質問。3、要求相對人(任意地)開示所攜帶物品,並檢查之。4、命令相對人開示、提示所攜帶物品,並檢查之。5、從衣服、攜帶物品之外側,以手觸摸,實施檢查。6、將隨身攜帶以外之皮包(箱)類、包裹等攜帶物品予以扣留。7、未獲得承諾,警察官自行以手伸入所穿衣服內側或口袋或打開皮包(箱)類,取出攜帶物品,予以檢查。雖非題之重點但與本題有涉及故予以合先敘明。
    (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對甲攜帶西瓜刀與信號彈之處罰機關說明如下:
    1依據本法第63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所謂本法所謂無正當理由指的是,無法說明理由或是理由並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而所謂的殺傷力,客觀上對於人畜具有殺傷功能,例如:玩吹箭或是在公園揮擊打球或是攜帶開山刀、彈弓,故西瓜刀與信號彈屬之。須注意者是信號彈以非爆竹煙火的管制物品。
    依題所示,經警詢問甲攜帶理由而甲堅實不願意說明理由,構成無正當理由攜帶。
    2依據本法第45條之規定:第43條第1項所列之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併宣告沒入者、單獨宣告沒入者等之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甲之行為有選擇罰鍰或拘留之效果依法應歸簡易庭管轄裁罰。
    (二)甲可能受到加重處分,依據本法第24條: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甲一個攜帶行為卻構成兩個具有殺傷力的物品應據本法第24條應從重處分,故法院在選處財閥效果時,應往法定罰,額度較高之罰鍰或是拘留裁定。
    (三)依據本法第23條:1應沒入之物: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2得沒入之物: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西瓜刀與信號彈皆非違反本法所生得之物或查禁物,僅屬於供違反本法所用之物,因此,並非應沒入之物而係屬得沒入之物品。故於宣告主要裁罰拘留或是罰鍰之後可以併宣告沒入物品。

    二、警員 A 於某日夜晚的巷內道路上,發現機車騎士甲,走走停停不斷觀望來回徘徊,感覺可疑,乃騎警用機車超前將其攔停,查證身分。查證後發現甲係有前科紀錄的濫用藥物人,且剛出獄不足二個月。警員A 乃要求甲讓其看其所攜帶之手提包,甲不肯,詢問:「為何可以看我的手提包?」警員A 見甲不肯打開手提包,愈發懷疑甲手提包內藏有可疑物品,因此不讓甲離開,雙方在現場僵持達三小時之久。請問:
    (一)警員A 所為之攔停與查證身分行為,是否合法?理由為何?(8 分)
    (二)警員A 攔停並經查證身分後,若甲不願出示手提包內之物,警員A 應該如何處理?理由為何?(9 分)
    (三)警察是否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律,將甲強制到案?理由為何?(8 分)
    解析:
    依題所示,本題所欲挑論之爭點:有攔停與查證身分之行為之適法性、不願出示提包之物可否強制檢查以及能否強制甲到案三大爭點,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是依據當時之事實所為的警察執法專業下的判斷,而非單純的臆測。例如警察由曾經提供情報的線民口中得知,某人於假釋期間仍隨身攜帶武器且車上藏匿毒品,因而對其實施攔車盤查。
    依題所示,機車騎士甲走走停停,不斷來還徘徊觀望,形跡可疑,但此種行為並非有任何犯罪之癥候,與其說是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毋寧說是發動盤查之動機,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要件觀之,需有犯罪之虞的合理懷疑,簡之需有犯罪之虞的外觀,方可以認定有合理懷疑,縣甲僅是形跡鬼祟並無犯罪之虞外觀,故應不能盤查,故管見以為身分查證行為與法似有未洽。
    (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之規定,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之必要措施。本規定之目的在於保護執行者與週遭人員之安全,如果要強行檢查甲所攜帶之手提袋,則須有明顯事實足認手提袋內有傷害身命身體之物,依題所示甲之手提包並無任何有攜帶危險物品之外觀,故與第七條授權之要件與有未洽。因此警察僅可以在德碁同意之下請其自願性的開啟,或有論者以為此為立法漏洞,應該授權警察機關一個當事人不配合下一個強制檢查權限以免授權不足造成檢查上之困難,但本題在現行法之下,僅能得其同意否則不可以檢查手提袋。
    (三)可否強制到場
    1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以核發通知單定辦理。而要構成本條,前提要件需有違反社維法之違序行為,甲於查證身分時有出示證件因此不構成第六十七條拒絕或不實陳述,手提袋內是否為查禁物或是殺傷力器械,亦無可知,也無從判斷是否有違序行為,因此無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帶回。
    復依同法第67條: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2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依詢問 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但須無法得知甲之身分現甲有接受檢查因此與要件不合。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採驗尿液。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查詢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4-20 19: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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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790號釋憲案 #大麻入罪史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09 「志祺七七徵企劃夥伴」廣告段落
    02:10 大麻的興起與禁止
    04:07 禁止大麻的風氣擴及全球
    05:07 台灣什麼時候開始禁止大麻?
    06:26 栽種大麻 vs. 製造大麻,誰比較嚴重?
    08:01 大法官釋憲說了什麼?
    09:21 我們的觀點
    10:40 提問
    10:53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宇軒
    |腳本:宇軒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鎮宇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台灣 vs. 歐美,禁止和開放大麻的理由分別是什麼?:https://bit.ly/2P4OtTN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https://bit.ly/32vtRqI
    →種族主義與大麻「毒品化」:以美國為首的反毒體系如何被建立?:https://reurl.cc/E2MNK0
    →釋字第790號解釋:種大麻一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違憲?:https://bit.ly/3aHmCRh
    →是誰把大麻從醫療藥品污名化成為毒品?:https://bit.ly/3szpYvm
    →大麻的歷史:https://bit.ly/3tB7iwC
    →美國毒品「合法化」的背後,半個世紀「毒品戰爭」的失敗史?:https://bit.ly/3n4ltYY
    →霧裡看花:大麻歷史中的罪惡與污名:https://bit.ly/3syPXDx
    →如果沒有毒幹嘛禁? 談大麻被污名化的歷史:https://bit.ly/3ew8aN5
    →為何大麻曾被英國女皇當止痛藥,後來卻成全球禁止的毒品?原來它有這段不為人知的歷史…:https://bit.ly/3ehl8hp
    →How a racist hate-monger masterminded America’s War on Drugs:https://bit.ly/2Q9JCBm
    →大法官解釋進階查詢:https://bit.ly/3dyXqOI
    →多邊體系的重建與單邊體系的訴求——以美國批准「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為中心 -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https://reurl.cc/GdRqZy
    →種大麻調降刑度? 法務部:須符合2要件:https://bit.ly/3txNbzG
    →行政院通過種大麻自用非販售 最低刑期從5年減為1年:https://bit.ly/3arbQOJ
    →大麻THC成分藥物罕病先行,衛福部公告頑固型癲癇病兒可專案使用: https://www.twreporter.org/a/cannabis-for-medical-use-taiwan

    【 延伸閱讀 】

    →一個美國,4種合法樣態──大麻合法為何這麼複雜?:https://bit.ly/3alscZa
    →台灣禁大麻是因為健康危害,還是「鴉片亡國」的清朝觀念?:https://bit.ly/3xcL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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