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一個吸毒仔,又沒有要賣?】
這個大法官解釋總共有 7 個聲請人,我們挑其中一個人的故事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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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因
2009 年 4 月的某天晚上,我們的主角 A 君在台中市跟好朋友「阿斌」買了一包淨重 37.46 公克海洛因。好死不死,當場警調抓到,並被起訴。
2012 年,...
【我只是一個吸毒仔,又沒有要賣?】
這個大法官解釋總共有 7 個聲請人,我們挑其中一個人的故事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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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因
2009 年 4 月的某天晚上,我們的主角 A 君在台中市跟好朋友「阿斌」買了一包淨重 37.46 公克海洛因。好死不死,當場警調抓到,並被起訴。
2012 年,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他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15 年 6 個月。同年,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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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年 6 個月
你一定會很好奇,為什麼 A 君只「買」了一包毒品,卻被法院判「販賣」的重罪?
有一個最高法院判例是這樣說的,所謂的「販賣」,不一定要真的去賣,只要為了「營利」而「買入」,就算是「販賣完成」。
法院認定被告成立「販賣」的依據,就是這個最高法院判例。
你一定會很好奇,即使有判例,法院還是要想辦法帶進犯罪事實去證明吧?
法院的理由有三個:
1⃣️
被告這次買的海洛因要價 12 萬,而他一個月前也花了 12 萬買海洛因。除非你很有錢,不然一般人怎麼可能在一個多月拿出 24 萬買毒品。
而且,被告也沒辦法證明他就真的很有錢,所以法院合理推定他一定是為了「賣出」而買入。
2⃣️
另外,被告買的量很大,大到在吸完之前,他會先被海洛因毒死。所以法院不相信他買了是要自己施用。
3⃣️
最後,海洛因是第一級毒品,在法律上的代價非常高,如果只是要自用,買適量就好,一次買那麼多,一來保存有困難,而來還很容易被政府抓到。
為什麼要冒這麼大的風險買這麼多呢?法院認為,被告一定是為了要轉賣出去發大財。
綜合以上,法院認為被告買海洛因,一定是為了要賣出去,所以認為他成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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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譯
看到這邊,你可能還是覺得很奇怪。法條明明只是寫「販賣」,被告只有「買」,根本還沒「賣」,判決引用的判例,是不是在「超譯」被告呢?
被告也覺得他被超譯了,這個超譯的代價是 15 年 6 個月。他很不服氣,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請求大法官宣告這個判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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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
於是禮拜五,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這個判例違憲。
大法官的論證理由有三個:
1⃣️
大法官先幫大家查字典,看看「販售」到底是什麼意思。
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看,任何人應該都可以區分「買進」和「販售」的差別。
就算為了「販售」而「進貨」,重點還是在真的要出現「賣出」的行為,不能只因為他「買入」就當作他真的要賣。
2⃣️
在毒品條例的規定中,除了「販賣毒品既遂」之外,還有「意圖販賣而持有」、「販賣毒品未遂」、「持有毒品」等三種比較沒有那麼嚴重的毒品犯罪類型。
不同種類罪名相互比較之下,「販賣毒品既遂」應該要處罰「完成販賣毒品」的行為,而不是最高法院認為的「單純購入毒品」。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前身,也就是 1955 年制定的《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當時就明確區分「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持有毒品」等四種由重到輕的罪名。
法律經過許多次修正,變成今天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仍然維持這四種毒品犯罪模式的區分,可見法律在制定時也沒有要把「單純購入毒品」當作「販賣毒品既遂」。
因此,大法官認為,最高法院的判例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而違憲,「販賣毒品既遂罪」只能處罰「完成賣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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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判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新釋字研究:釋字第792號重點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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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並涉及2個刑事判例,易言之,該二判例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販賣」,解釋為「販入」或「賣出」,意即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或將鴉片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經完成;惟有認為「販賣」應限於「賣出」,而認為該判例違憲之見解,故聲請釋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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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判例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一分鐘】釋字第792號解釋-販賣毒品既遂案
作者:陳威達律師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之販賣毒品既遂罪中,有關「販賣」此一要件,依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只要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或禁藥購入,犯罪即經完成,而屬犯罪既遂。
惟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6月19日之釋字第792號解釋中,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販賣毒品既遂罪,應僅限於毒品之「銷售賣出」行為已完成方該當,故前揭最高法院判例之該部分內容,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意旨並不相符,該二則判例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之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
是以,大法官於本號釋字中,宣告上開二則判例部分違憲,相關釋憲聲請人就本解釋之原因案件,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救濟。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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