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販賣毒品未遂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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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販賣毒品未遂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CNEWS 匯流新聞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這樣到底是有罪還沒罪🤯 . #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 #王美玉 . #CNEWS匯流新聞網 按個讚!分享好文章! ★更多新聞看這裡:https://cnews.com.tw/...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麻煩不煩 #讀釋憲 #法治教育 「買進來等於賣出去」終於,被宣告違憲了!(花了 84 年,謝謝大法官! 又錄到生氣了! 1) 什麼叫做「販賣毒品既遂」 2) 根據前人說法,買個東西就會變「販賣既遂」了喔!(飛太遠? 3) 陰謀 → 預備 → 著手 → 未遂 → 既遂(傻傻分不清楚 4) 每日一...

販賣毒品未遂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10:12:07

【我只是一個吸毒仔,又沒有要賣?】  這個大法官解釋總共有 7 個聲請人,我們挑其中一個人的故事來講。 - 💊海洛因  2009 年 4 月的某天晚上,我們的主角 A 君在台中市跟好朋友「阿斌」買了一包淨重 37.46 公克海洛因。好死不死,當場警調抓到,並被起訴。  2012 年,...

  • 販賣毒品未遂 在 CNEWS 匯流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06 18: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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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到底是有罪還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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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 #王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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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販賣毒品未遂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21 13:11:01
    有 841 人按讚

    【我只是一個吸毒仔,又沒有要賣?】
    
    這個大法官解釋總共有 7 個聲請人,我們挑其中一個人的故事來講。
    -
    💊海洛因
    
    2009 年 4 月的某天晚上,我們的主角 A 君在台中市跟好朋友「阿斌」買了一包淨重 37.46 公克海洛因。好死不死,當場警調抓到,並被起訴。
    
    2012 年,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他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15 年 6 個月。同年,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
    💊15 年 6 個月
    
    你一定會很好奇,為什麼 A 君只「買」了一包毒品,卻被法院判「販賣」的重罪?
    
    有一個最高法院判例是這樣說的,所謂的「販賣」,不一定要真的去賣,只要為了「營利」而「買入」,就算是「販賣完成」。
    
    法院認定被告成立「販賣」的依據,就是這個最高法院判例。
    
    你一定會很好奇,即使有判例,法院還是要想辦法帶進犯罪事實去證明吧?
    
    法院的理由有三個:
    
    1⃣️
    被告這次買的海洛因要價 12 萬,而他一個月前也花了 12 萬買海洛因。除非你很有錢,不然一般人怎麼可能在一個多月拿出 24 萬買毒品。
    
    而且,被告也沒辦法證明他就真的很有錢,所以法院合理推定他一定是為了「賣出」而買入。
    
    2⃣️
    另外,被告買的量很大,大到在吸完之前,他會先被海洛因毒死。所以法院不相信他買了是要自己施用。
    
    3⃣️
    最後,海洛因是第一級毒品,在法律上的代價非常高,如果只是要自用,買適量就好,一次買那麼多,一來保存有困難,而來還很容易被政府抓到。
    
    為什麼要冒這麼大的風險買這麼多呢?法院認為,被告一定是為了要轉賣出去發大財。
    
    綜合以上,法院認為被告買海洛因,一定是為了要賣出去,所以認為他成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超譯
    
    看到這邊,你可能還是覺得很奇怪。法條明明只是寫「販賣」,被告只有「買」,根本還沒「賣」,判決引用的判例,是不是在「超譯」被告呢?
    
    被告也覺得他被超譯了,這個超譯的代價是 15 年 6 個月。他很不服氣,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請求大法官宣告這個判例違憲。
    -
    💊違憲
    
    於是禮拜五,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這個判例違憲。
    
    大法官的論證理由有三個:
    
    1⃣️
    大法官先幫大家查字典,看看「販售」到底是什麼意思。
    
    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看,任何人應該都可以區分「買進」和「販售」的差別。
    
    就算為了「販售」而「進貨」,重點還是在真的要出現「賣出」的行為,不能只因為他「買入」就當作他真的要賣。
    
    2⃣️
    在毒品條例的規定中,除了「販賣毒品既遂」之外,還有「意圖販賣而持有」、「販賣毒品未遂」、「持有毒品」等三種比較沒有那麼嚴重的毒品犯罪類型。
    
    不同種類罪名相互比較之下,「販賣毒品既遂」應該要處罰「完成販賣毒品」的行為,而不是最高法院認為的「單純購入毒品」。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前身,也就是 1955 年制定的《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當時就明確區分「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持有毒品」等四種由重到輕的罪名。
    
    法律經過許多次修正,變成今天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仍然維持這四種毒品犯罪模式的區分,可見法律在制定時也沒有要把「單純購入毒品」當作「販賣毒品既遂」。
    
    因此,大法官認為,最高法院的判例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而違憲,「販賣毒品既遂罪」只能處罰「完成賣出」的行為。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大法官釋憲週記 #毒品 #海洛因 #法律 #大法官 #司法院 #司法 #台灣

  • 販賣毒品未遂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19 19: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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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今天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92號解釋,這號解釋乍看是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但仔細探究內文會發現,還是跟刑法有關,而這號解釋不論對於考生或實務供作者都極具重要性,因此我們來簡單說明一下。

    首先,「販賣」這二字在刑法上有13個條文都具有此要件,亦即刑法第186、187、187-1、191、191-1、207、235、254、255、257、258、260、315-2條,在特別刑法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也都有「販賣」的處罰條文。

    其次,販賣的意涵,學說向來認為只有「賣出」,不包含買入;但實務卻主張包含「賣出」、「意圖營利而販入」。早年判例更認為,意圖營利而販入就構成販賣既遂,後來最高法院101年第10次決議認為僅構成販賣未遂,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須賴標的物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之標準,也就是意圖營利而買入後(僅屬販賣未遂),要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才算販賣既遂,這也是目前實務運作的態度。

    我們來看看大法官怎麼說,釋字792號解釋文:「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部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 」明確肯定須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才構成販賣既遂。

    不過,這個解釋文稍有為德不卒之憾,因為就「意圖營利而販入」能否被認為已著手販賣而構成販賣未遂,並未清楚說明。雖然從解釋文看起來,大法官有意採取學者見解,認為販賣就是僅指賣出,不包含買入,但畢竟沒有直接說清楚。但這是因為釋憲的標的是這二則判例,所以大法官才沒有超出標的範圍一併說明。

    雖然大法官在解釋文沒有說得很完整,倒是林俊益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提出的看法卻很值得參考(以下內容摘錄自林俊益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本解釋公布後,法院對「販賣」用語的解釋適用,允宜依本解釋意旨(販賣的核心意義在出售,非單指購入行為)及一般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且可預見的標準,另有全新的詮釋。關於「買、入、賣、出」毒品的行為,依其行為階段,似可分別處理如下:
    (一)購買毒品(尚未取得)的階段:購買者尚不成立犯罪,僅處罰出售者的出售行為,即可達成毒品條例防制毒品危害的目的。
    (二)買「入」毒品而持有(尚無任何出售行為)的階段:持有毒品行為,可能成立毒品條例第 5 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或第 11 條持有毒品罪。
    (三)買入並著手「賣(出售)」毒品(尚未交付)的階段:可能成立販賣未遂罪。
    (四)買入毒品並賣「出」(交付)毒品的階段:可能成立販賣既遂罪。
    至於因其他原因(施用剩餘、受贈、搶得、拾得、竊得等)而持有毒品,一時興起販賣意圖,似應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進而著手賣(出售)毒品行為,未交付者,似應成立販賣毒品未遂罪;已交付者,似應成立販賣毒品既遂罪。如此處理及認定,方無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之意旨。」

    有興趣參考釋字第792號解釋更詳細內容的,可參考以下連結: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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