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販毒可以緩刑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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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販毒可以緩刑嗎 在 Eddie Tam 譚新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23 09: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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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新強:西方對帝國主義之反思:販賣黑奴是原罪 鴉片不是?

    【明報專訊】英國《金融時報》周末版的House & Home副刊,每周都介紹全球,尤其歐洲的一些漂亮大屋、古堡、花園,甚至私人小島。上月有一篇較特別,為迎合BLM潮流,專題介紹一些以「colonialism and slavery」賺來的不義之財所建造的「country estates」(鄉村莊園),數目超過1000座。文中也指出,除這些大屋外,建立不少英國銀行,以至國會大樓的資金來源,亦是來自殖民地和奴隸主義。其實何止於此,小如英女王王冠上極有名和象徵大英帝國的Koh-i-Noor巨鑽,亦是來自當年的印度殖民地,近年印度經常要求英國歸還,當然不得要領。

    文章介紹了好幾座莊園和訪問它們的現在主人(故意包括一家深圳公司)。他們有些自稱不清楚莊園歷史,有些就表示對祖先的罪孽非常遺憾,最開明的就願意在莊園網址上和導賞團中,照實介紹這些「羞恥」歷史。但看完全文,發現一個奇怪「錯漏」——販賣鴉片的歷史隻字不提。是否只有販賣黑奴才賺錢,鴉片竟是一門賠錢的生意?答案當然不是,Keswick家族(怡和集團後人),仍是全英國最富有家族之一。早前在英國都有人把黑奴商人的銅像拋到河中,但坐落在St. James的East India Club則依然健在,亦沒計劃停辦或改名。

    答案只有一個,在英國甚至西方眼中,莫非只有販賣黑奴到南北美洲,才是殖民地主義下的罪行,販賣鴉片到中國,大英帝國甚至出兵支持毒梟,發動兩次鴉片戰爭,強佔香港150年,就不是罪行?可能這亦是一種back-handed compliment(反面讚許),暗示中國已變強大,西方覺得毋須再為此抱歉?

    今周香港歷史博物館開始關閉「香港故事」展覽,不少人趕去參觀,包括我一位住在香港多年、從事傳媒工作的英國人朋友。他在網上發出龍獅旗照片,說必須在關閉前最後一遊,因為中國即將「airbrush history」(篡改歷史)。當日到訪的當然以中國人居多,但此話出自一位英國人口中,實在有點兒那個,所以我就忍不住留言,問他英國人是否要求中國人繼續緬懷殖民地時代?他反質問我難道不承認受惠於英國在香港建立的「良好」教育制度,言下之意即是我應「感激」殖民地制度!他也承認鴉片戰爭是英國的錯,但他解說從鴉片賺來的不義之財,早已在兩次世界大戰中花光,亦因此英國已得到「atonement」(贖罪)!他的另一位英國朋友,更插嘴說祖先犯下的罪,與他何干,絕對沒有「collective guilt」(集體犯罪責任)這一回事。

    這場對話雖只屬私人性質,但亦是一個現今中美(英)局勢的一個寫照。首先要明白現在部分香港人的畸形「戀殖」情懷,其實是一種長達150年「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在其他很多脫離殖民地時代後的地方,例如印度、新加坡、非洲各國,都曾出現過。他們對昔日宗主國的感情複雜,既愛且恨,一方面痛恨被侵略、屠殺、壓迫和永久種族歧視,但同時又會「感恩」侵略者並沒有完全滅族,更帶來一些先進文明事物,包括西方醫藥、時尚服裝、音樂、飲食習慣等。

    最有效洗腦三招:宗教教育傳媒
    最有效的洗腦三招是「宗教、教育、傳媒」。我小時候念聖公會學校,也要讀《聖經》,每周上教堂。幾乎全球所有曾被英國佔領的殖民地,即使近百年後,都仍保留一些模仿Eton和Harrow的所謂精英中小學,然後不少學生的最大志願仍是能考進牛津和劍橋。但即使我們這些曾「受惠」英式殖民地教育的人,就必須永世感恩,永遠崇拜英國,就不可以認清史實而醒覺?幾乎所有反殖民地抗爭英雄,如南非曼德拉、印度甘地、新加坡李光耀等,早年都是接受英式精英教育,或甚至留學英國的。但當他們學成後,認清歷史和當時局勢,就逐漸醒覺,致力喚醒國民,齊對帝國和殖民主義進行抗爭!

    第二個問題,英國、美國以至整個西方,是否真的有為帝國主義所犯下的各種滔天罪行,包括侵略、屠殺、搶掠、販賣奴隸和毒品等等,作出真心懺悔?兩次大戰是否就能為英美贖罪?我對這狡辯非常驚訝,一戰幾乎只可算是一場無聊血腥的family feud(親戚打架),難分是非黑白,何來英國能以此來贖罪?雖然一戰確有效加速多個其他歐洲帝國的滅亡。二戰黑白較分明,納粹德國希特勒屠殺了600萬猶太人,無論德國開頭有否權利推翻過度苛刻的《凡爾賽條約》,即變得完全不重要。但英國最初力主appeasement議和策略,參戰原因實自衛為主。美國也一樣,如非珍珠港受襲,不見得願意參戰。

    至於帝國主義的collective guilt問題,非常有趣,很重要但比較複雜。深入一點來分析,這問題可分為三部分,第一是歷史罪行,應否如普通法中,有statute of limitations(時效法規)?第二是某個人,是否有分擔祖上或整個國家犯下的罪行的責任?第三部分更加要小心,這些西方帝國主義罪行和責任問題,是否真的全都已變成過去式,只是歷史故事,在現代世界已不再發生?

    時效法規這問題有大量刑事和國際法案例。一年前,德國審判了一個93歲的前集中營守衛,最後判有罪但獲緩刑。韓國仍努力向日本追討二戰時慰安婦的應得道歉和賠償。美國在學校和職場執行的優惠黑人affirmative action政策,亦當然是為補償數百年的黑奴制度和系統性種族歧視而設立的。明顯帝國主義犯下的違反人道罪行,是未必有時效法規的。所以中國沒有追索英國在中國販毒的刑責,和為後來的侵略作出道歉和賠償,已算非常大方。

    其實應否繼續追究歷史責任問題,除時間有多久遠是其中一個考慮外,某件事對現今局勢和情况,仍有多少影響,是更重要的考慮因素。以反民主的美國選舉人票為例,正是黑奴時代遺留下來的不公制度,至今仍無法解決的憲法問題。美國每年槍擊死亡人數高近4萬人,這更完全是憲法第二修正案(2nd Amendment)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

    雖然香港已有人在此聚居數千年,但鴉片戰爭當然仍是對現今香港最大影響的一件事。這裏的城市設計、法律、教育、醫療制度,都是英國遺留下來的,連街道名和駕駛方向都沒有改變!我已多次指出,為何《基本法》會危險地混淆居留權和國籍,竟容許外籍人士投票、當法官和甚至參選!這就是不平等《南京條約》留下來的痕迹!所以奉勸大家,不可輕言什麼鴉片戰爭是遠古歷史,跟現時香港情况一點關係都沒有。

    英美靠祖上侵略發達 子孫難脫責任
    第二點是現今英國國民(美國和其他昔日西方列強也是),對祖上的帝國主義侵略行為,需否負上任何責任?這問題的答案,除決定有否法律責任外,更重要是亦影響到西方批評中國現今幾乎所有政策的權利和道德高低。我認為答案有兩個層面——國家和個人,假如某個國家經歷了一次或多次革命和改朝換代,某些法律責任仍需負上,例如前朝簽訂的國際條約,財務責任則看情况而定。至於前朝犯下的人道罪行,無論對內或外,新政府當然盡力與此割席。但即使如此,也未必能完全洗脫責任,戰後的德國和日本,雖算洗心革面,但仍需為二戰不停道歉和賠償。英國的情况更簡單,從發動兩次鴉片戰爭至今,英國政制穩如泰山,絲毫沒有改變,換了的只是女王陛下,從維多利亞傳到她的重孫女伊利沙伯而已。所以現代英國人,怎可跟歷史責任割席?

    個人層面,除血緣關係外,遺產法亦保障後人的法律權利。例如英美的Keswick、Swire和很多其他家族,都是仍在享受祖上倚靠帝國主義侵略,殺人放火、偷、搶、販毒、利用黑奴勞工等不道德手段而得來的財富。如果有權利,怎可能沒有責任?

    那麼如現代英國人仍對過去罪行有責任,包括對中國的百年侵略,他們憑什麼批評中國侵犯知識產權(美國當然也靠此起家)和所謂不公平貿易手段?中國人勤奮,出賣勞力爭取生活改善,竟反被指控為不公平競爭,簡直是指鹿為馬,可以不理。保護知識產權已大有改善,即使早期有些翻版情况,對比不斷侵略其他國家,遍佈殖民地主義,販賣人口和毒品等嚴重罪行,怎可比擬?這些商業侵權行為,極其量只可算是自製的affirmative action。

    中國人努力改善生活 反被指不公平競爭
    第三點,這些西方帝國主義討論,真的只是歷史問題,現今已不存在?美英等西方聯盟,不是仍有重兵駐紮在伊拉克、阿富汗和沙特等國,每天仍進行轟炸、無人機暗殺行動嗎?即使當911事件為美國與伊斯蘭仇怨起點(當然不是),過去19年,西方在中東、巴基斯坦和非洲所直接殺害和因戰爭而間接死亡人數,保守估計超過100萬,911死亡人數僅3000,即300倍以上奉還!更離譜的是911的恐怖分子,大部分為沙特國民,但美國沒有轟炸沙特,仍極度支持王儲穆罕默德(Mohammed bin Salman, MbS)和沙特王國,全球有數最極權國家!西方殺害過百萬無辜伊斯蘭教徒,除了是極嚴重人道和戰爭罪行外,亦當然導致全球伊斯蘭更加走向極端原教旨主義,製造更多在全球各地進行恐襲的惡性循環。美國在中東的無窮無盡戰爭,不正是現代帝國主義,跟十字軍東征有何分別?西方憑什麼批評中國和平的一帶一路政策為後現代帝國主義?

    上周我指出中國人從未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本身此事不太重要。某程度上,不頒獎給中國,代表西方故步自封,拒絕承認中國經濟奇蹟的重要性,亦未能跳出傳統市場經濟學的框框。更沒有向前考慮如螞蟻的數碼金融科技,和其他資訊科技製造出無限數據,對人類政經制度和系統的衝擊。

    但拿不到獎亦代表中國未曾梳理好自己成功發展的理論基礎,不止經濟,亦關乎到內部政治、外交政策,以及甚至遠比西方科學化和成功的治疫公共健康政策。在此「十四五」即將出台之際,除繼續努力發展經濟外,亦必須與西方進行和平、理性和科學化的政經理論和體制的辯論,和檢討西方帝國歷史和對中國影響的討論,都是非常重要的,對全面提升軟實力有極大幫助,應遠比只推廣中文語言教育和中華美食有效!

    西方應接受中國和平崛起
    當然單方面的自述是不足夠的。西方也必須放棄種族和帝國主義,虛心聆聽中國的解釋,互相交流和學習。西方亦需明白中國政府是得到絕大部分、90%以上人民所支持的,而最重要接受中國的和平崛起。他們更須明白修昔底德陷阱式的零和遊戲思維,已完全過時且非常危險,可導致第三次世界大戰!

    除此,人類正面對威脅全球,不尊重國界、政經體制和人種的COVID疫情,已過了大半年,死亡人數過百萬,仍未遏止。明顯個別國家抗疫是不夠的,全球各國必須合作發展醫藥和疫苗,協調抗疫和旅遊政策,才有機會成功。另外,如要成功應付與疫情相關,但更巨大的氣候和環境變化問題,則更需要中美和其他國家的充誠合作。

    中環資產投資行政總裁
    [譚新強 中環新譚]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32098&node=1603393438597&issue=20201023

  • 販毒可以緩刑嗎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12 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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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

    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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