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財產交易所得稅免稅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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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產交易所得稅免稅額 在 Thekittycha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26 07: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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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禮拜六了!雖然要上課,但是以古典樂開啟新的一天~到月底前,皮又要繃緊一點了哈!這幾天想談談最近學到的所得稅法的概念,算是一門上大學以來學到最實務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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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個人的所得,其實有很多來源,包含: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的漁牧林礦業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中獎所得、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共十類。

    -

    所以,你的「綜合淨所得」其實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但因為現在的稅制是採累進稅制的關係,所以我們就必須合理的提高「免稅額」和「扣除額」來合法避稅,當然還是要乖乖繳稅因為國家還是要建設的,但是我們還是能來學習有錢人都是如何合法的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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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子1:

    除了老闆幫你提撥的6%年金之外,你自己如果再提撥6%年金的話,這6%也是免稅的,也就是說其他剩下88%的薪資所得才需要繳稅。

    例子2:

    又或是,在108年度才剛通過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讓執行業務者可以扣除因為工作所需的花費。

    (1)職業專用服裝費(扣除額不能超過該職業收入的3%)

    (2)進修訓練費(扣除額不能超過總薪資所得的3%)

    (3)職業工具支出(扣除額不能超過該職業收入的3%)

    *但是新法其實對「薪資收入較高的人」比較有利,實際上大多舊法的扣除額還比較高!

    #禮拜六 #大學 #生活 #早餐 #所得稅 #週末#上課

  • 財產交易所得稅免稅額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04 10: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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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新建經 X 阿明小教室
    #法律小常識 #房屋節稅篇

    我要將房子送給孩子,該如何節稅?
    現代人買房考慮格局、考慮地點、考慮房價,
    更有深謀遠慮的人已經考慮到將來
    要把房子贈與給孩子時,會面臨的稅務問題。

    房地合一上路後,依其贈與淨額級距,
    所需繳納之贈與稅稅率為10%~20%,
    在動輒即是數百數千萬的房地產價值之下,
    這一課稅的金額令不少人覺得大失血

    因此有什麼樣能在當個乖乖的納稅好公民,
    又能運用不同的金流分配有效聰明節稅呢?

    =================================

    如果想將房子留給孩子,稅率比較為:
    贈與稅>房產交易所得稅。

    房產交易所得稅仍然是最低稅率的負擔方式,
    而負擔型贈與稅則次之。
    雖然法律有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視同贈與,但還是有辦法可以避免讓他被認定
    為贈與的情形。

     第一種方法:每年移轉220萬
    法定的贈與免稅額是220萬且按年計算,
    也就是說每年只要在這個範圍內,
    移轉父母的財產給子女,
    等子女存夠錢就可以向父母購買房子。
    雖說二親等之間的買賣視同贈與,
    但子女能夠提出本身財力證明足以負擔買賣,
    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父母貸與所得,
    或父母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的話,
    就可以例外。

    但要注意這個方法最大的缺點就是,
    如果要移轉的房屋總價太高,
    例如總價為8800萬,那就得花40年來移轉,
    這樣不僅難保會不會有意外情形,
    且將土地增值稅和每次移轉財產的手續費
    計算下來,能省下來的錢就會變少了。

    想知道第二種方法
    #按讚 #留言「想聽阿明說」

    安新官網 www.anshinescrow.com/
    ===============================
    賣厝阿明 https://54aming.com/articles/7b83cf

  • 財產交易所得稅免稅額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6-22 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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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檢討所得稅中的扣除額,保障上班族權益】

    去年大法官745號解釋,宣告現行所得稅法中,薪資所得無法按實際金額減除費用,這是違憲的。因為薪資所得被規定只能最高減除20萬的費用,若超出20萬即無法減除;但其他諸如執行業務所得皆可按實際費用減除,顯然是對於薪資所得者有差別待遇。簡單講,前述的所得稅法規定對領薪水的上班族相當不公平,而且違憲。

    最近財政部終於公布研究報告,近日將正式提出修法。這點我相當認同,也希望財政部不要再拖延。同時,在修法過程中,也應該一起把影響上班族權益很大的「標準扣除或列舉扣除」以及「特別扣除」一起檢討。

    目前綜合所得稅的計算方式為:
    課稅所得=年度總所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例如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課稅所得X稅率=應納稅額

    「免稅額」,其意義是給予人民最低生存的保障。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是超出最低生存保障之外的生活必要支出,例如保險費、房屋租金等。(類似某些歐美國家稅法所定義的「特別支出」。)

    「特別扣除額」,則是不同納稅義務人,彼此間的財產、婚姻等的租稅負擔能力皆相同,但基於某些特殊因素,造成某些納稅義務人的實際所得較少,所應扣除的額度,例如身心障礙扣除額。(類似某些歐美國家所稱的「非常性之負擔」)

    從上述列出三者的差別後,就會發現台灣的扣除額有許多不合理的安排。例如,捐贈、政治獻金、災害損失,竟被放在生活必要支出的「列舉扣除額」。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及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應屬於成本費用或虧損,計算所得本應予以減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與學前幼兒特別扣除額,屬於生活必要支出。還有前述的災害損失,屬於特殊原因,造成納稅義務人實際所得下降,應該放在「特別扣除額」。此外,列舉扣除額中的捐贈、政治獻金,以及特別扣額中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當是屬於租稅優惠,和免稅額與扣除額在談的量能課稅原則無關。

    將扣除額定義清楚、分門別類,才能扣好好地梳理應該要給予上班族的保障,而避免在模糊不清的規範中,總是被忽略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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