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一項第六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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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一項第六款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因為警察執法屢屢發生爭議,星期三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臨時變更議程,加入「警察近期多起執法爭議事件侵害人權」專題報告。 面對因為身分查證而起的爭議,其實贏回民眾信任的方法很簡單,就是 #訂定指定臨檢地點具體準則 、#落實異議程序和追蹤改進 ,還有 #不要動不動拿侮辱公務員罪壓人民。 1️⃣...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一項第六款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30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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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因為警察執法屢屢發生爭議,星期三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臨時變更議程,加入「警察近期多起執法爭議事件侵害人權」專題報告。
     
    面對因為身分查證而起的爭議,其實贏回民眾信任的方法很簡單,就是 #訂定指定臨檢地點具體準則 、#落實異議程序和追蹤改進 ,還有 #不要動不動拿侮辱公務員罪壓人民。
     
    1️⃣ 建立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具體準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中壢分局盤查事件的起因,是因為當事人經過被指定的新興路。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幾年前也是在被指定的台北轉運站遭到警方盤查。指定的程序,以及地點是不是合理、範圍有沒有過大,實務上也往往引發爭議。
     
    事實上,警職法第6條第2項明確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因此,指定必須可以達到「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的目的,以符合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要件,還必須是最小侵害的手段(必要性)。
     
    然而,對於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指定,警政署迄今沒有具體的指引或標準,全部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以上)自行決定。
     
    為了讓分局長的指定合理適法,我建議警政署考慮建立指定的具體準則,以避免再度發生執法的紛爭。
     
    2️⃣ 系統性追蹤分析異議,持續歸納勤務經驗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雖然異議涉及警察職權行使界線的判斷,但實務上並沒有系統性地追蹤管考。例如統計異議次數、異議理由和成立與否等等,也難以歸納出常見的案例,更別說作為教案讓員警知道應該怎麼處理。
     
    只有系統性分析蒐集異議的情況,才能知道員警執法會遇到什麼問題,並進而可以建立更具體的指引,明確警察職權行使的界線。
     
    此外,不少人在行使異議權的時候,都遇到員警表示沒有帶異議單、要請同事送過來。甚至連臨檢也有這樣的狀況。
     
    既然異議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人民救濟最基本的程序,出勤時當然也應該準備異議單,以免虛耗時間和警力。
     
    3️⃣ 避免浮濫移送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不少民眾在員警值勤時,可能自認沒有做虧心事,並因認為員警作法不當、心有不滿,進而口出惡言,因而被用侮辱公務員罪偵辦。「侮辱公務員罪」甚至可能是這些奉公守法的人,人生中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犯罪。
     
    為了知道相關案件的數量和情況,我請警政署研究,最近五個年度,警察移送幾件侮辱公務員罪?有多少是因為盤查而起?而移送之案件,不起訴及無罪之比率多少?
      
    以我當律師的經驗,過去絕大多數的案件中,人民只要和員警發生爭執而言語不慎,就非常可能被認定該當侮辱公務員罪。然而,近年越來越多法院判決,認為行為員警當時既然是在執行職務,勤務行為的良窳,本即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判決人民無罪。
     
    除了希望警政署釐清法律適用的狀況,我也希望警政署能好好思考:動輒因口角移送人民,究竟能維護員警尊嚴,還是升高警民對立?
    畢竟對經過這一趟司法程序的民眾,無論是有罪或無罪,恐怕都難以重拾對警察的信心。
     
    對於這些問題,警政署陳署長表示,關於盤查指定地點部分,會為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們訂定指引。異議案件也的確需要進行管考,以知道員警執法有什麼問題。而妨害公務部分,雖然有統計資料,但也沒有追蹤檢討,未來會再改進。 立法委員葉毓蘭 召集委員也當場裁示,希望警政署能夠將相關的建議 #照單全收。
     
    希望這些的改善措施,可以讓員警有明確的執法依據,更把無謂的衝突降到最低。
     
    也只有贏得人民的支持和信任,警察才能在這複雜多變的現代社會中,達成 #社區警政 #控制犯罪 的治安目標。
     
    ⚠️ 最後,造成基層員警疲於奔命,甚至執法不擇手段,還有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因素:#績效 和 #警民比。這些題目要比質詢當天談的盤查執法更深更大,我也會持續追蹤改善。

    延伸閱讀:【警政高層負起改革責任,別再演戲假挺基層】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02932066613836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一項第六款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23 13: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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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中壢分局不要違法濫權
     
    昨天發生一件中壢分局警察執勤不當的問題。詹小姐在中壢後火車站走路到排練室排練舞蹈,卻被警察指稱她「神色緊張」,進行盤查,詹小姐不願意,卻遭到警察的暴力對待、上銬、沒收手機,最後移送地檢署長達九小時。

    詹小姐失去自由的九小時之後,最後警察還反嗆她:「#你最好是沒有犯罪啦,不爽嗎?去陳情啊!」
     
    警察,可以只因為我「#神色緊張」,就盤查我嗎?
     
    甚至還嗆聲民眾:「你最好是沒犯罪。」

    那請問,警察有掌握到詹小姐打算幹什麼驚天動地的犯罪行為嗎?去排練室排練舞蹈是犯罪嗎?
     
    新聞鬧開之後,中壢分局對外表示,詹小姐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以用妨害公務的罪嫌,移送地檢署。
     
    但實際上,中壢分局這種作法,#已經違反大法官釋字535號。
     
    依照大法官的解釋,警察的臨檢,必須在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而且,如果當事人並沒有犯罪的嫌疑,警察也沒有掌握到任何她的犯罪事證,#警察是不可以毫無依據就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
     
    這是因為憲法保障我們的人身自由、隱私權以及財產權。
     
    而警察違法使用盤查手段引發眾怒,已經不是第一次。
     
    2017年,現任文化部長、時任的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就曾經因為「#穿夾腳拖看起來像壞人」,在台北轉運站被警察無故盤查,憤而痛斥台灣是一個警察國家。
     
    台大法律系的教授李茂生,也曾經因為站在家門外,被警察查問。
     
    去年四月更發生中和員警在臨檢少年的時候,居然對少年踹頭,附近鄰居對於警方執法過當,表示不滿,員警還威脅要給鄰居「吃慶記」(子彈)。
     
    這些都表示警察的勤務教育都需要再加強。
     
    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偵查犯罪是警察的任務,但不問是非,在沒有確實的證據之下,任意盤查騷擾民眾,就是 #違法濫權。
     
    台灣是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距離上一次李永得被濫權盤查都已經過了這麼多年,請警察在盤查民眾的時候,能夠確實依法執行。

    中壢分局現在該做的,是立刻向民眾道歉,若一意孤行,只是讓人對警察的執法失去信心,也無益取得人民的信賴。
     
    【延伸閱讀】
     
    ✅大法官釋字535號
    https://reurl.cc/WEQlpZ
     
    ✅司改會針對中和員警踹頭事件之聲明:政府輕放中和警察踹頭事件,就是鼓勵國家暴力成為日常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817

    ✅公視有話好說:穿夾腳拖像壞人?李永得遭警盤查!
    http://talk.news.pts.org.tw/show/14677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被警察質問
    https://reurl.cc/L0rYjK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一項第六款 在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16 09: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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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搜索了/被臨檢了/我要下車嗎?】

    這是最近很可愛的客委會李主委 #之前發生的事件,但因為上週的中和警方事件,我希望社會大眾可以一起思考一下,到底警方執法的界線為何? 是否身為普通民眾也可以隨時被臨檢?被臨檢/搜索時,我能做些甚麼?

    警察職權行使法: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
    全,特制定本法。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清楚說明,警察對於查證身份有其規定,即使有一點執法上認定的彈性,但仍有一定規範在。
    警察popo可以做的:
    1.攔停
    2.詢問基本資料
    3.要求出示身分證等等文件
    4.#如果有明顯攜帶武器 等傷人的物品,可以檢查身體及攜帶物品。
    5.檢查引擎、車身
    6.要求駕駛進行酒測

    警察popo不能做的:
    1.民眾無明顯武器的狀況下,要求搜身。
    2.沒有搜索票但要求開車門看一下
    3.要求你下車,要搜車

    我們遇到警察要搜索時能做的:
    #說出我不同意搜索

    人渣建議:在臨檢當下,可先撥打110,確認對方身份。(以下個人意見:撥打110,可先請攔檢警員報編號,並且110當下請接電話的警員做錄音。)

    綠黨Zoe律師的意見:
    1.下車後立即鎖車門並遠離車門
    2.如果警察popo持續要看車內或是搜身,就拿起手機錄影。
    3.如果不幸被警察popo帶走多加了解,那就用手機一邊錄影或錄音,帶走後在警局或任何地方,都不可以簽任何同意書,或蓋手印。
    4.警察popo不給離開,一樣錄影跟錄音。

    【同場佳映警械使用條例內容:】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42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無論是攔檢、搜索、使用警械皆有其規範,警察很辛苦,但就因為很辛苦,更希望警察popo於勤教時,在傳承經驗的時候能夠有法治教育的精神,保護自己也維護民眾應有權益。

    【人渣文本內文:自由主義者會批判「給警察檢查一下又不會死」的這種看法,認為這類意見缺乏對人權的認知。但相對來講,這種意見也突顯說話者對「便利性」的看重。自由權的擴張,的確可能帶來「不便」,甚至是更多的風險,你願意承擔這種風險,別人可能不願意承擔。
    體諒員警執勤辛勞,當然也很重要,但如果有些員警看來就眼神閃爍,不像善類呢?誰來盤查他們?穿個制服就是警察嗎?我怎麼知道他們不是cosplay警察的問題人物?立刻隨手撥出110確認?】

    落落長講這麼多,歡迎大家一起討論,一起讓台灣更好。我們希望台灣往更安全的方向去,
    法治國家/法盲國家僅僅一線之隔
    台灣要一起更好
    #綠黨


    人渣文本專欄:給他們盤查一下會怎樣?
    https://reurl.cc/Y189j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