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調解筆錄執行名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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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筆錄執行名義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3 00:18:58

【法律沙龍誌Vol.6】🚘 因車禍受傷了,有什麼「重要文件」需要準備? 可以依循什麼管道請求賠償呢? - 🔺重要文件🔺: - 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 - 在車禍發生後至警局向承辦員警申請,約一個月左右,初判表結果出爐,將會初步判定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如果是台北市,可於...

  • 調解筆錄執行名義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22 14: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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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開心,又搶到頭香(第1號)啦~
       
    ---

    當事人間勞動調解成立,
    就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
    ★如果一方不依據調解內容自動履行條件時,
    可以直接持勞動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另外,即使調解成立的方案「並非」原聲請調解的事項,
    或者「有第三人參加」調解程序而成立調解,
    仍然可以持勞動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喔。

    #拳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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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解筆錄執行名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3-28 2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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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在訴訟中爭執小孩監護權歸誰,最後的結果一般來說,不會完全讓一方來帶,比較常見的是「周幾至周幾由誰照顧、接送」這種雙方都能照顧到的約定。
     
    不遵守監護權協議時,當事人可以拿著判決或調解結果去法院請求「強制執行」,要求對方遵守。這種涉及子女會面的協議內容,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8條,如果不遵守,法院可以下執行命令罰款,罰到對方遵守為止,罰的還不少(3-30萬),嚴重還可以管收。
    實務上也有些法院在當事人不遵守監護權協議時真的做出罰款,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抗字第23號、臺南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8號判決,就是類似的背景事實。
     
    🎸話雖如此,如果碰上拿翹的另一半,總是各種推託、找藉口甚至是故意拖延讓你看不到、接不到,你還是會很困擾。
     
    因為訴請執行,你需要證明,而且法院須要先定期要求履行、不履行才可開罰,若對方總是故意作亂再裝乖,你難以聲請,更顯得你是壞人;而對方若是罰不怕,在監護權協議更改以前,你還是需要遵守協議,等於是對方破壞規則,你卻還須要遵守規則。
     
    🎸這時候,走「履行勸告」可能就會有好處。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87、188條,聲請履行勸告後,法院會把雙方叫到法院來「瞭解」發生了什麼事,有點像是法官介入的調解。
    這有兩個好處:
    一個是給對方心理壓力(向法官好好解釋,也很難說謊),第二個是留下「無法善了」的紀錄,之後想要聲請強制執行時,你可以在審理中告訴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當初我們有做履行勸告程序,但無法成立調解…」,用以佐證對方真的沒有乖乖照著協議走、強執真的有必要;另外,更有可能作為要求法院「改定」監護權協議的一個證明,直接依照民法1055條請法官做一個公正的監護權決定,改成對你比較有利的監護方式,一勞永逸。
     
    履行勸告看起來只是個調解的過程,沒有強制力,好像不太有用。
    但從訴訟的角度來想,有些程序、有些聲明其實是為了再下一步的訴訟布局,留下對方越多不好的紀錄,在下一個戰場會越容易獲勝。

    #關於違反會面交往協議_其實你不一定要提強制執行

    當事人A:「律師,上上個月謝謝你陪我去調解。」
    律師:「別這麼說,我們的職責啊,只是幸好有調解成立。」

    「是啊,單獨親權給他,我沒什麼意見,我有隔週的假日的會面交往,可是調解成立到現在,我總覺得好像被騙的感覺。」A說。

    「蛤?被騙?怎麼說?不是條款當場都解釋的很清楚了嗎?那天搞了整整五個小時調解成立,可是創我個人記錄耶!」律師音調稍微高了點。

    「唉,不是說律師您或是法院騙我啦,是說,怎麼覺得這會面交往有一搭沒一搭啊?大概五次裡有兩、三次有狀況。」A抱怨著。

    「說來聽聽,怎麼回事?」律師問。

    「有一次是我到了他家樓下了,按門鈴,沒人應門,打手機,竟然說忘了這週要履行,以為要我前一天有通知才算,然後小孩抱給爺爺奶奶了,要晚一點才能抱回來。我那天還是有看到,但是整整遲了兩個小時。」

    「喔?怎麼會這樣。」

    「另外一次是順利接到了,但是隔天要送回去的時候,竟然說他臨時有事,不在家裡,要我等一下再送回去,問題是都已經跟小孩講了,小孩在車上一直哭,堅持要進家門,結果折騰了四十分鐘,才看他好整以暇的搭著朋友的車回來,悠哉悠哉地開門,用螞蟻才聽得到的聲音說了一句抱歉久等了。」A忿忿不平地說著。

    「這也太不當一回事了吧?」

    「對啊,還有那時不是有談好說沒見面那週的週三可以給我視訊嗎?但是視訊時間到了,打過去,老半天不接,後來打市話到他家,才說iPad一時找不到,害我白白耗了一個小時。律師,你看這怎麼辦?我看網路上有律師說沒有履行會面交往方式,可以請求改定親權,這樣可以嗎?」A急切地問著。

    律師尋思許久說:
    「唉,享有親權的一方要『ㄋㄧㄠ』只有探視權的一方真的很簡單啊,蛤?『ㄋㄧㄠ』你聽不懂喔?就是要整你其實有很多種方法啦!」

    律師繼續說:「這種程度的ㄋㄧㄠ啊,要提改定親權距離還太遠,因為不是每次都不履行,只是偶爾犯點小錯,不是時間出搥,就是健保卡忘了給,然後送回去的時候沒有在家等的這個有創意,我還第一次聽到。」

    律師又說:「總之,就是有點踩在紅線上,你又很難說他惡意違反。然後,直接提強制執行,有可能司法事務官覺得還沒有舉證到不履行的程度,有被駁回的風險。最後,在友善父母的關係上,也可能逕提強制執行太強硬了,對長久雙方關係不會太好。」

    「那這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有可能嗎?」A問。

    「不無可能,可是,你一提,他就乖了,法院就駁回了,你就沒輒了。而且法院通常比較reluctant、不情願在這麼短的時間,履行還沒半年,就輕易推翻你們的協議。」

    「那怎麼辦呢?律師,你幫我發個存證信還是律師函?」

    「也不是不行,但是,也許石沈大海,一來他不理你,二來他回一個很皮的回函,陽奉陰違,你更氣。」

    「那律師,怎麼辦呢?難道我就要一直被這樣整?」

    律師最後似乎才吐出他覺得可行的方案。
    「我覺得我們可以來試試看家事事件法第187 條本來就有規定的『履行勸告』。」

    「履行勸告?」A很不解地問。

    「就是向法院請求勸告對方來忠實履行調解協議的內容,這個會開庭,對方收到通知,應該也不敢不去法院。而開庭不會那麼恐怖,會是在像是調解室、像是圓桌會議一樣的方式進行。法院會問一下為什麼沒有確實履行,原因是什麼,讓兩方表示一下意見做成筆錄,然後勸諭雙方去屢行,如果比較熱心一點的法院,不急著結案,還可以安排試行方案,並且記明筆錄,比如說兩個月後大家再來開一下庭,看看成效如何。」律師說。

    「喔?提這個的好處是什麼?」

    「這就是告訴對方,你不會忍氣吞聲,你會去法院尋求公道,他一直不斷玩這些小把戲,到時候累的是自己。誰想要去法院一直跟法官解釋自己這些出搥的事?而且法院會做卷列入記錄的,往後對長久保持單方親權也沒有好處吧?最重要的,沒有直接提強制執行,是殺雞焉用牛刀,也給雙方一點臺階下,希望大家還有轉圜的空間。」

    「聽起來不錯,進可攻退可守。」

    「怎麼樣,你考慮一下吧!」

    「好的,謝謝律師的建議,我回去想想。」

    ******
    法律Takeaway:
    介紹履行勸告程序的用意,一來是大家對這程序並不熟悉,也不太相信它會有什麼作用。
    但如能以這種比較緩和的程序,替代或避免掉後來提出更具敵意的「改定監護」、「改定會面交往」,也算是某程度的把守住訟源吧?
    從律師的角度,也能夠讓當事人覺得律師多少還是有點用處的(誤),或是說服當事人,法律對這些小小的踩紅線並不是完全毫無辦法。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
    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另外,也可參考: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關於履行勸告的說明
    http://ksy.judicial.gov.tw/chinese/cp.aspx?n=10355&s=478

    解說 by 楊晴翔律師

    #履行勸告 #家事事件法 #會面交往 #違反協議 #未成年子女 #改定親權 #改定會面交往方式

    👨👩👧👦楊晴翔律師專書《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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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解筆錄執行名義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3-09 2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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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沙龍誌Vol.6】🚘
    因車禍受傷了,有什麼「重要文件」需要準備?可以依循什麼管道請求賠償呢?

    🔺重要文件🔺:

    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

    在車禍發生後至警局向承辦員警申請,約一個月左右,初判表結果出爐,將會初步判定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如果是台北市,可於車禍七日後上網申請(網址:http://117.56.12.139)

    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車禍發生的第一件事是立刻報案,承辦員警將前往車禍現場丈量,現場圖會載明雙方行車方向、在哪個位置碰撞、所產生之刮地痕長度、煞車痕長度,以此判定當時行車位置(有無在雙黃線、斑馬線、網狀線等違規)、車速、撞擊力道。

    3⃣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上面會記載發生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車牌、電話,以供後續賠償聯絡等相關事宜。

    4⃣診斷證明書:

    除了病名,上面載明的醫師囑言很重要!例如:宜休養X個月、需專人看護X個月、需仰仗拐杖輔具、仍需追蹤治療復健等,都大大影響了民事賠償的範圍。

    5⃣車禍事故照片、受傷照片:

    受傷嚴重程度多少會影響法官心證,建議拍下車禍發生當下的照片。

    🔺有什麼管道請求賠償?🔺

    ✔️私下和解:

    若雙方賠償事宜已有共識,可以自行私下簽和解書。但私下和解的缺點就是若有一方不履行和解條件,無法拿這份和解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和解書內容也很重要,之後會再告訴大家和解書的應記載事項,以免內容缺漏,無法徹底解決糾紛。

    ✔️調解委員會調解:

    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好處是免費!有調解委員居間協調,雙方紛爭較能和平解決。
    如果調解成立,調解筆錄經過法院核定後具有執行名義,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賠償,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訴訟:

    在車禍發生導致人傷的情形下,刑事訴訟可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民事訴訟則是「請求損害賠償」。

    私下和解或到調解委員會調解,雖然方便省事,但也因為沒什麼壓力,有可能就無法在第一時間取得共識請求賠償,這時可能採取『以刑逼民』的方式。

    換句話說,透過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因為有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對方會比較有壓力去面對賠償責任,用賠償換取原告的撤告。

    📌不論是決定提告還是調解,上面提到的重要文件都是必備證物,再提醒大家一下提告應有的文書:

    1⃣刑事告訴狀

    2⃣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4⃣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5⃣診斷證明書

    6⃣車禍事故照片、受傷照片


    上述內容屬於比較容易理解的部分,至於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下次再分享。希望大家都用不到以上訊息☺️

    如果擔心車禍後被一堆文件淹沒而手忙腳亂、掛一漏萬,還請大家幫忙分享這篇文喔!

    延伸閱讀:
    車禍您不可不知的大小事,民事賠償請求項目有哪些?
    請看這裡👉https://www.facebook.com/LifeLawSalonTW/posts/1387981691274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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