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後來才發現,全世界對我最不好的就是我自己。」朋友J昨天這樣對我說。
她是個姐妹眼中『賢淑』又『善於持家』的好女人。我們眼中的她,好的不得了,但老公、婆婆眼中的她卻『永遠不夠好』。
「我不是每個月拿很多家用給妳,都花到哪裡去了?」她老公不止一次對她這麼說。
「天知道,我都差點沒把娘家給的嫁...
「我後來才發現,全世界對我最不好的就是我自己。」朋友J昨天這樣對我說。
她是個姐妹眼中『賢淑』又『善於持家』的好女人。我們眼中的她,好的不得了,但老公、婆婆眼中的她卻『永遠不夠好』。
「我不是每個月拿很多家用給妳,都花到哪裡去了?」她老公不止一次對她這麼說。
「天知道,我都差點沒把娘家給的嫁妝拿來貼,男人都以為幾萬元放在女人手裡就會變成聚寶盆。明明前兩天還跟我拿了一萬多元說要保養車子……」
我懂!每個幫老公管帳的太太幾乎都要被老公問說:「為什麼我們沒錢?」更氣人的是,還有老公會說:你在家閒閒沒事,為什麼不……..
「我後來想想,小孩是我顧的,家是我打掃的,他半夜回家我要煮宵夜,還三不五時嫌我不打扮,說他們公司的同事年紀比我大,也不會像我這樣邋遢。重點是那個同事單身,錢跟時間都花在自己身上,當然可以天天打扮得漂漂亮亮,我一個人當三個人用,要當保姆、家政婦還要當我老公的個人助理,時間根本擠不出來,錢也優先花在老公小孩的吃穿上,這些家裡的事,他說他是男人,不用幫忙,以前他媽就是這麼照顧他的。」
「不過,妳不是最近小孩上學,已經出來找工作了嗎?」
「對啊!說到這裡我更氣,我開始上班後,他家裡這些事情還是不做,不做也就算了,我一忙漏了他交代的事他還念我,最近常跟他抗爭,他就回去跟我婆婆抱怨,我婆婆居然還打電話來教訓我,說我不懂得體諒他。然後,他說,因為以前都是他賺錢養家,現在我開始工作賺錢,以後就不拿家用給我了。」
什麼!?所以這是家裡他不住、冷氣他不吹、小孩不用吃就會飽的概念嗎?
「那妳怎麼說?」
「我說:『那很好,我們就乾脆離婚吧!反正這個家似乎有你也沒差,你常常不在家,小孩是我養的、家是我在管的,你不回來我還少煮一頓飯,也不用再打理你的個人事務,我應該會過得更好。』」
呵呵~我最近已經聽好幾個女人跟我說這個『幹嘛要結婚』的理論了。
為什麼明明認為男女平權的我們這一代女性,進入了婚姻,就著了魔,覺得多工就是賢慧,只想討另一半的一句:「娶到妳真是我上輩子燒好香呢?」
我相信一定還有不少太太,老公只要隨口一句話,她就得忙一個小時,交代八句,她就可以忙一天,好不容易忙完了,覺得自己能幹的不得了,老公回家就要看到香噴噴的飯菜,吃完還嫌小孩的功課媽媽不幫忙盯。
坦白說,把自己的多工當賢慧已經過時了,更別說是捨不得對自己好這種八股得不得了的想法。
就像我這個朋友J說的,跟老公吵架分居了一個月才發現「全世界對我最不好的就是我自己。」、「太多女人嘴上說要平權、男女要平等,其實還是跳不出傳統或親情的框框,活在不被愛也不愛自己的狀態下而不自覺,一心以為付出一定有收獲。」
另一個朋友S則是附和:「沒錯!我昨天在超商聽到一段對話:
A:我小孩好貼心,送我一台掃地機當母親節禮物。
B:真孝順。
A:可是我退貨了,孩子的心意我已經很感動了,我不想孩子為我花錢……
聽到這段對話我實在很想跟這位媽媽說:
第一,妳要習慣並接受孩子的孝心或付出,不然孩子以後“習慣”不孝順妳了,其實是妳造成的。
第二,我女兒以後如果送我掃地機當母親節禮物,我一定抗議,地我一個人的嗎?
我媽都說,我對自己很好,我跟她說不愛自己,我會覺得,我好可憐,要先對自己好,我就能對別人好。
跟這兩位姊妹淘聊天,真是如沐春風啊!
「話說回來,我這樣真的可以跟我老公離婚嗎?我傳訊息說要跟他離婚,他都已讀不回。」看樣子J這次是吃了秤砣鐵了心。
「不是一定離得成耶!你們分居也不久,就算進了法院,法官也不見得會判離。」
「那怎麼辦?我真的覺得我現在一個人帶著孩子過得比較好。」
「不然,你就向法院聲請調解離婚看看,或許他收到法院的公文函,就會出面了。」
「什麼是調解離婚?跟離婚協議有什麼不一樣?」
「一般在案件所需的證據不足時,譬如離婚案件,離婚事由不明確、沒有離婚事由的證據,我們律師都會建議當事人試試看聲請調解,因為調解筆錄相當於確定判決的效力,可以聲請強制執行,關於扶養費、財產等事項相對於協議離婚,會比較有保障,不用再透過訴訟去請求。另外像如果我們律師遇到一些標的很小的案件諮詢,譬如說幾千到幾萬元的車禍賠償,也會請他們先去聲請調解看看,透過事務官及調委的調解 在法律的架構下,有個談判的平台。」
「那我要認真考慮看看了。」
妳呢?全世界對妳最不好的,該不會也是妳自己吧!
#全職媽媽 #媽媽 #家庭主婦 #主婦 #愛自己 #自我成長 #自由
調解筆錄效力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律師,如果把和解內容中,〇〇『同意』支付...,改成〇〇『應』支付....,會不會比較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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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曾經參與各地區或是法院調解程序的人都知道,在調解現場,有時明明雙方都已經談妥條件,但最後就是簽、不、下、去。
(然後就會看到一旁的書記官白眼已經翻到後腦杓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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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方當場改變心意外,翻盤的原因,不外乎就是書面的文字用語,又再度將對方好不容易平息的負面情緒,再度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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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和解或是調解筆錄中,使用〇〇「同意」,或是「應」如何如何的用語,對於萬一將來對方不付錢的執行效力,是 #不會有任何影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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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感受上,說明對方「同意」做特定事項,和對方「應該」做特定事項,對於一些敏感的當事人說,前者是自動自發;後者卻容易讓人有「被要求」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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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有power的東西,不能只看我們想要的那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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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小細節
調解筆錄效力 在 張美慧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發生車禍怎麼辦?立即報警保權益
牛年開春,祝大家行車平安,如不慎發生車禍事故,必要步驟千萬不能忽略,才能自保、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服務處今日接獲一起車禍糾紛陳情案,主因是汽車與機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事故,機車騎士摔倒但立即起身,汽車駕駛亦即本案陳情人見機車騎士無大礙,現場提議車損各自處理,騎士未表反對,因此雙方各自離開,但當天稍晚,機車騎士卻至派出所報案,陳情人因此遭開肇事逃逸罰單。
先不論警方所開出之肇事逃逸罰單是否有瑕疵,要提醒大家,車禍發生時,如僅財損或是不幸發生輕重傷亡,最妥善,也是唯一的處理方式就是:先報警、先報警、先報警。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無獨有偶,我的親人在大年初五也在路口欲右轉時與一輛機車發生擦撞事故,情況非常輕微,但當事人立即報警,完成身分查證、酒測、丈量、拍照、提問等步驟,並且在警方公正之下,雙方和解完事,兩案相對應,此案步驟正確,避免了不必要的後遺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範:「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有人會有疑慮,若車禍當下,雙方駕駛人同意自行和解、未報案即離去,是否有可能仍會被究責?答案是「有可能的」。
雙方駕駛人私下進行和解,在民法上屬於「契約」的一種,在法律上不具備強制力,因此有可能會出現有一造反悔的狀況,而在車禍中如果有人受傷,受傷的一方是有提告對方過失傷害的可能性,過失傷害屬於刑法範疇,且並無拋棄刑事告訴權的規定,所以即使告訴人有「捨棄告訴」的表示,也屬無效;車禍當事人仍有可能遭到起訴。
所以發生車禍的當下,唯一的選擇就是先報警,在留有完整的報案紀錄以及車禍筆錄之後,才具有法律上的證明效力,也才能夠進行後續的保險理賠或是與對造進行和解、調解,否則在這之前,任何未經過報案的口頭約定、自行簽署的和解內容,都有可能存有風險。
出門在外,除了謹慎的駕駛交通工具之外,如果不幸發生車禍,也必須充分了解處理的正確程序,方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調解筆錄效力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真是開心,又搶到頭香(第1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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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勞動調解成立,
就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
★如果一方不依據調解內容自動履行條件時,
可以直接持勞動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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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即使調解成立的方案「並非」原聲請調解的事項,
或者「有第三人參加」調解程序而成立調解,
仍然可以持勞動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喔。
#拳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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