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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調動工作5原則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烏烏醫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這幾天大法官公布了一則釋憲結果,認為勞基法中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條文違背性別平等與契約自由原則,判定違憲,法規即日失效。。不過針對此項解釋,勞動部發表聲明,認為孕婦與哺乳媽媽應視為例外,後續會再邀請學者釐清。 雖然我不是學者,但看到這個說法,我想以婦產科醫師的身份做一些澄清。 *懷孕上夜班,會...
調動工作5原則 在 烏烏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幾天大法官公布了一則釋憲結果,認為勞基法中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條文違背性別平等與契約自由原則,判定違憲,法規即日失效。。不過針對此項解釋,勞動部發表聲明,認為孕婦與哺乳媽媽應視為例外,後續會再邀請學者釐清。
雖然我不是學者,但看到這個說法,我想以婦產科醫師的身份做一些澄清。
*懷孕上夜班,會影響胎兒?
孕婦之所以被視為例外,主要是大家普遍認定孕婦上夜班會增加早產與流產的風險。基於保護立場,應予以禁止。但仔細回顧外國文獻,雖有部分研究發現孕婦輪夜班的早產風險較高,但這類研究通常是回溯性研究,無法確切排除干擾因子,好比社經定位、工作壓力。再加上也有研究顯示兩者並無因果關聯,基於證據不夠明確,為避免歧視孕婦,美國各州目前並無法規主動限制孕婦不能上夜班。假設有醫療需求,則會另請醫師開立證明調整工作內容。
日夜顛倒也不會影響影響胎兒發育,當然更不會讓新生兒變成夜貓子,因為懷孕時孕婦和胎兒的作息毫不相干。
另外英國婦產科醫學會也提醒,在評估夜班對孕婦影響時,要同時考量習慣上夜班的女性。若為了懷孕而調動工作時段,突然調整作息也可能產生負面壓力。我就曾碰到一些習慣上大夜的護理師,懷孕一開始都不敢說,希望能拖就拖,因為擔心調去白班面對不熟悉的工作內容和模式,壓力反而更大。
至於哺餵母乳和夜班更是無關,因為乳房需要排空並不分晝夜,會影響奶量的也不是工作時段而是工作壓力。就有上白班的哺乳媽媽和我反應,只要遇到老闆一急、口氣差,下一次擠奶的量就瞬間少一半。
有些人會好奇,針對需要安胎、或有子癲前症、高血壓、失眠等特殊狀況的孕婦,無法繼續上夜班或甚至無法上班該如何是好?
美國的做法是針對這需求的孕婦則是全權相信醫師的專業,請醫師開立診斷書調整工作。美國婦產科醫學會建議產科醫師在開立證明時,應該要用更明確的用語,好比「連續站立兩小時需休息十五分鐘」、「每週工時須小於四十小時」、「此孕婦血壓高須避免日夜輪班」而不要使用較空泛說了等於沒說的建議。好比減少活動、避免壓力、降低工作量等,就可能會造成勞資雙方無所適從,各自解讀的後果。甚至還建議產檢醫師陪同孕婦去職場,了解孕婦本人意願和工作狀況後,個案給予建議。
看到這項建議,我還真是汗顏,因為很多媽媽兩胎都是我規則產檢,我至今仍不清楚她的工作內容。
**比起限制,更應該給孕婦的是更多彈性
比起不分差異的限制,孕婦需要的是更多請假、排班的彈性。當然還有更多的同理心和尊重。
尤其是孕婦的個體差異極大,有些人一路順遂無症狀到生,也有媽媽初期孕吐,頭暈,後期腰痛、恥骨痛,各種狀況都來,以至於常常有媽媽臨時想要請假卻被百般刁難,甚至被認定是「毛比較多的孕婦」、「裝的,藉著懷孕想偷懶」
何況有些工作的學習機會常是在夜間時段,好比我的同事以前當住院醫師時懷孕仍堅持值大夜班累積足夠的接生,急診刀數量,因此,如果孕婦在了解風險的狀況下想持續工作,自己跟資方說好,又有何不可。
因此我認為,維持孕婦、哺乳媽媽上夜班的限制固然是出自保護,但同時也可能犧牲孕婦的工作權與身體自主權。因為孕婦能不能上夜班,須根據個案和工作內容來考量,不能一概而論。
調動工作5原則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2345調職五原則】
「劉姓女處長在1997年到家樂福嘉義店工作,期間她經過多次升職,最後在位於高雄的財務部內部稽核擔任處長,月薪高達73000元,沒想到劉姓女處長卻在2019年3月收到直屬主管的命令,下個月要將她調任到台北總公司,最晚要在6月前往報到。」
根據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
如果雇主想要調職或是調動勞工的工作地點
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基於營業上的必要性,不可因為不當動機及目的而調動。
不可調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新工作是勞工能力所及、可以勝任。
如果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新聞裡面的案例就視為反了這五個原則裡面的第4跟第5項
一般來說高雄調到臺北的確是相當遠的調動距離
雇主應該給於相當的協助例如交通津貼、租屋補助、搬家補助等等
家樂福未與劉姓處長商量就擅自將其從高雄調到臺北
只給予一次搬家補助
就沒有給予其他協助 劉姓處長因此每個月需要多支出許多花費
也因調職到遠處無法陪伴母親
法院因此判處家樂福應賠償劉姓女處長295980元,並按月給付她14799元補貼費用直到將她調回高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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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工作5原則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雇主可不可以隨便將員工調職呢?
在勞基法修法前,雇主若是要將員工調職,就必須符合所謂的「調職五原則」,也就是: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然而,修法後,勞基法第10-1條已經將雇主調職須遵守的原則予以明文化,究竟雇主將員工調職須遵守那些原則呢?讓劉哥一一為大家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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