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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調動勞基法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2345調職五原則】
「劉姓女處長在1997年到家樂福嘉義店工作,期間她經過多次升職,最後在位於高雄的財務部內部稽核擔任處長,月薪高達73000元,沒想到劉姓女處長卻在2019年3月收到直屬主管的命令,下個月要將她調任到台北總公司,最晚要在6月前往報到。」
根據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
如果雇主想要調職或是調動勞工的工作地點
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基於營業上的必要性,不可因為不當動機及目的而調動。
不可調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新工作是勞工能力所及、可以勝任。
如果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新聞裡面的案例就視為反了這五個原則裡面的第4跟第5項
一般來說高雄調到臺北的確是相當遠的調動距離
雇主應該給於相當的協助例如交通津貼、租屋補助、搬家補助等等
家樂福未與劉姓處長商量就擅自將其從高雄調到臺北
只給予一次搬家補助
就沒有給予其他協助 劉姓處長因此每個月需要多支出許多花費
也因調職到遠處無法陪伴母親
法院因此判處家樂福應賠償劉姓女處長295980元,並按月給付她14799元補貼費用直到將她調回高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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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調動勞基法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天氣逐漸在轉涼了,我們要送上熱騰騰的文章來溫暖大家哩😂我們在過去的文章_「老闆可以隨意調動我的職務嗎?」有簡單介紹過職務調動的相關規範與爭議處理方式,基本上雇主在進行員工的職務調整時除了不可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外,尚須符合法定原則才能進行合法調動,否則一旦在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中被認定屬於違法調動時,資方可能就得回覆員工職位或負起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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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務調動的爭議中,工作地點變更後是否為距離過遠,是常見的爭點類型之一,畢竟每個人覺得遠的程度不一樣嘛!那麼,揪~竟什麼樣的情況可能會被認定為距離過遠,雇主又應該提供哪些必要的協助才算妥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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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次的文章中會提到:
❶ 調動時公司僅提供住宿作為協助,恐怕並非合法調動
❷ 調動後通勤距離僅增加20公里,仍可能為不當調動?
❸ 調動地點皆為都會區,即可合法調動職務?
❹ 調動後通勤時間約增加半小時,但有提供宿舍或轉調他職的機會,是否即為合法?
❺ Workforce勞動力量給資方於調動員工工作時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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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這
https://twworkforce.com/2020/10/23/d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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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調動勞基法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一陣子我的女性朋友小麗,從公司的採購副理被降職為生產線的專員,薪水也跟著調低了不少,心情鬱悶的她,跑來跟我抱怨,為公司盡心盡力這麼多年,沒想到落到這樣的結果。
「公司有說為什麼嗎?」本想安慰她,後來想想先問清楚狀況,看幫不幫得上忙,給點建議。
「就是我最近身體狀況不好,誤了事,本來該幫生產線下的料耽擱了時間,工廠生產線因此停擺,工期延後,不但造成停工待料期間我們公司人事成本的損失,生產數量未達預期,更因為了追復交期必須以空運方式完成交貨,導致增加公司的支出,而受了一些損害。」
嗯….聽小麗的描述,似乎犯的錯不小,不過是否可以因而調職降薪,全在公司的一念之間嗎?
「我覺得你可以再爭取看看耶!」
「怎麼說?」小麗臉上的陰霾瞬間少了一大半。
「我們的勞基法第10之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該符合調動五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聽起來,我們公司並沒有遵照上面的規定耶~」小麗臉上的陰霾又再去除了另一半。
「你別急,先聽我說,但是法院實務上的見解,如果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雇主因而調整勞工職務,以利企業團隊運作,增進經營效率,只要符合企業經營之必要性及調職合理性,依舊是合法的。」
「啊~~~」小麗臉上的陰霾又再度回歸。
「當然,我沒辦法像法官一樣給你一個有效力的判決,但是我建議如果你現在的職務太委屈,還是可以向法院主張公司調職不合法,再依勞基法相關的規定終止請求和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實務上成功的例子蠻多的喔!」
後來,小麗先向新北市政府聲請和公司調解不成立後,提起了訴訟,法官最後認為公司的員工獎懲辦法並沒有讓員工調職或降職的規定,僅有解僱、記過、嘉獎、記功之的處罰,且必須因員工的行為讓公司受有重大損害為要件,認為調職不合法,小麗順利拿到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還請我吃了頓飯呢!
不過好工作難找,祝福小麗照顧好身體的狀況後,下一個會更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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