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試用期勞基法第11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試用期勞基法第11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試用期勞基法第11條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36萬的網紅聯合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若屬「試用期」,原則是「不定期契約」,只是雇主為了確認勞工是否適任,會先約定一定試用期,試用期過後,就成為正職 因此試用期過後,雇主認為勞工無法勝任工作,則要回到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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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試用期勞基法第11條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36萬的網紅聯合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若屬「試用期」,原則是「不定期契約」,只是雇主為了確認勞工是否適任,會先約定一定試用期,試用期過後,就成為正職 因此試用期過後,雇主認為勞工無法勝任工作,則要回到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會員...
勞動部一貫的主張,都是認為試用期與一般勞動契約並無差異,所以若是雇主要結束試用,終止契約,仍該回到勞基法,如果是屬於勞基法第11 條資遣相關規定, ...
由於勞基法並未對試用期予以規範,故勞工在試用期屆滿,經考核為不合格時,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之時間有無限制,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4號判決,最高法院認為當 ...
關於這個問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曾經表示:「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 ...
現行勞基法其實並沒有對「試用期」進行明文規範,但這並不表示雙方不能約定試用。根據(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 號,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試用期可由 ...
法律其實沒有規定「試用期」!職場菜鳥必懂3件事,薪水、福利…別讓慣老闆佔便宜 ... 員工進入職場的入門,就是要知道簽署「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9條 ...
雇主在試用期屆滿,如認為新進員工不能勝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 條規定,並應發放資遣費。司法實務多數則認為,試用期仍屬於 ...
勞基法第11、12 條是解僱的規定,而這兩條規定了雇主可以解僱勞工的情形。如果是第11 條的情形,雇主要發資遣費,如果是第12 條,雇主 ...
試用期 合法嗎?試用期要付資遣費嗎?勞基法目前雖沒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目前法院是承認試用期的約定。但試用期還是要符合勞基法,因此雇主還是要給付資遣費。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時,雇主在預告之後,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但必須發給資遣費。而《勞基法》第12條則是規定,勞工有謊報自己履歷、對 ...
事實上,我國高等法院曾對於此問題舉辦座談會討論,究竟雇主於解僱試用期勞工時,是否應該有勞基法第11、12條所規定的事由並遵循解僱作為最終手段的原則。
就正式受僱勞工而言,雇主如係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二十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或企業併購法第十七條規定解僱該勞工 ...
在《勞基法》中,並沒有所謂的「試用期」,也就是說,從員工上班的第一天起,就已經是公司的「正式員工」,若想要開除員工,就必須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
事實上,我國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認為,試用期間內的解僱事由原則上應給予雇主較大的彈性空間,不須嚴格符合勞基法終止事由的要件,如果是以 ...
雖在試用期間,但工作已滿3個月:依照勞基法第16條,工作滿3個月但未滿1年,雇主要資遣勞工應該要在10天前進行告知;並且給予謀職假、資遣費用。 · 試用期3 ...
現行之勞動基準法(以下皆稱勞基法)已刪除「試用期」之規定,一旦勞工受公司雇用,即使 ... 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試用期 在實務認定是什麼?實務上認可試用期最多為幾個月?試用期滿前,雇主如果要終止雙邊試用期間雇傭契約,是否仍應遵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所定 ...
再從試用契約之目的,既在使雇主觀察評估並確認新進勞工之專業能力、操守、態度及適應該企業文化,此類情事並非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等相關規定之法定事由 ...
勞基法 並沒有試用期之相關規定,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下,在雇主與勞工均同意的情況下, ... 如果公司是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情況終止契約,公司就應該要給勞工資遣費。
如同第一個迷思裡所提到的,勞資雙方雖然可以訂定試用期間,但如果試用期滿後認為勞方不能勝任工作,還是應該要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辦理資遣,同時應注意要在10 ...
查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試用期滿未通過考核,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系爭考核標準(原審卷一第131頁)、「復興分公司(崔淑媛)業務部 ...
一、雇主可與勞工約定試用期嗎?最長可以約定多久?可否延長? ... 包括勞動基準法在內,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都沒有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有試用期,自然就沒有 ...
另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 ...
試用期 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上開函文雖係針對試用期間內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是否須依循 ...
縱使有試用期約定,雇主於試用期間內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基法第11、12、16、及17條等規定辦理。 就司法方面,勞動契約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應屬勞雇間契約自由之範疇 ...
勞基法 第16條雖未明定勞工工作期間未滿3個月之雇主預告期間,惟因勞基法與就業服務法之預告(通報)對象與立法目的不同,故雇主如因勞基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 ...
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工作人最好還是要了解試用期背後的法律原則。在理想的狀況下,最好能將勞資雙方關於試用期的協議內容化為白紙黑字,以防若日後發生糾紛 ...
其次,為保障勞工之工作權,勞基法對於雇主解僱勞工係採法定事由制,也就是須有勞 ... 意旨:「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 ...
故外國人並非就業服務法第33條之立法意旨之保護對象,且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優先保障我國國民工作權益之考量,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資遣 ...
壹、給付相關費用: 一、資遣費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規定資遣勞工,應有支付資遣費之義務... ... (1)不得以勞工工作期間未達試用期之天數為理由,拒發工資。
再者,試用期並不是無薪工作,在試用期間內勞工仍應該享有一般員工的權利,如勞工… 各地 一、非自願離職(資遣)之法源: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
故即使約定試用期之勞動契約,雇主非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依法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即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 ...
答:既然主管機關檢視勞動契約與勞動條件,不因試用期而有區別,那麼雇主在試用期間因勞工的工作表現「不能勝任」而欲終止契約,自然應該依勞基法第11條第 ...
惟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17條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開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非要求勞工自動離職。(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 ...
台灣法院實務認為,如果勞工遭解雇,不屬於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定的各種情形(例如: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勞基法第11條的5款情形),則雇主依法並不需要開立非自願 ...
Q:公司如訂有試用期,是否就可以在試用期屆滿前任意解僱勞工? ... 一、依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 ...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4號、95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要旨:.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5 ...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雖無試用期之相關規定,但勞基法施行細則在86 ... 即勞僱於試用期間欲終止契約,不需滿足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事由即可終止,且亦不 ...
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在職場找工作時,除了面臨試用期滿,老闆到底會不會 ... 則於試用期滿前,雇主甲是否應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 條、第12 ...
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曾於過去規定有「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 ... 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 ...
為避免雇主動輒解僱正式勞工,雇主僅能於符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與第12條規定所列之法定事由下,方可終止與正式勞工之勞動契約(即解僱勞工)(林,2009)。
過往勞委會曾做成函釋表示:試用期內或試用期屆滿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有關資遣、解雇的規定(第11、12、16、17條等)。從這則函 ...
若勞工試用之結果為「不適任」、「未通過」,此時雇主仍應回歸「不能勝任工作」資遣喔,而非命勞工自請離職。 要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資遣 ...
您好,如本文有提到的勞基法第11條規定,公司只有在該條規定的各款情況 ... 您好,公司在提出資遣我時我未滿3個月試用期,但因為對資方而言還是有資遣 ...
如同前面所說,試用期仍適用勞基法,因此在解僱員工方面也需要依法實施,勞基法第11條規定,除非有發生下列情況,否則雇主不得隨意預告勞工終止勞動 ...
知甲,以上開事由認定甲不能勝任所擔任工作,依工作規則及勞基法第11 條第5. 款規定,自103 年12 月11 日終止 ... 並約定試用期3 個月及試用期月薪人民幣7,200 元。
如同前面所說,試用期仍適用勞基法,因此在解僱員工方面也需要依法實施,勞基法第11條規定,除非有發生下列情況,否則雇主不得隨意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 ...
雇主與勞工所約定之勞動契約,究竟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 約」,其區別之實益及法律效果在於依據勞基法第18條第2款之規定,. 若屬「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 ...
勞動基準法 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
不料友人知道後告誡他,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中並沒有允許約定試用期的規定, ... 權,只要試用期屆滿,無需具備勞基法第11、12條之終止事由,亦可終止勞動契約。
當雇主在上述勞基法第11條裡,第一到四點的事由明確,或是第五點也已經給予員工輔導期,有明確證明員工沒有達到改善計畫的要求,不能勝任工作時,雇主可以 ...
但是即使雇主要用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來資遣員工,也一定要注意是否自己有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是否有 ...
勞動基準法 第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所以老闆以試用期無投保勞保之說,已經違法。可到縣市政府勞工局舉發申訴。依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第15條規定,勞工離職亦同)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 ...
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 ...
因為在試期間期屆滿,不可以濫用權限,再予試用,否則勞工永遠不是在試用期間嗎?因此,雇主要舉出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方得解僱,即使解僱合法後也 ...
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77號民事判決:「試用期間之約定,主要在於勞雇雙方同意下,使雇主能透過一定期間以觀察新進員工,是否符合應徵時所表明 ...
而雇主於試用期滿後拒絕與勞工簽訂正式勞動契約,通常必須以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達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之「不能勝任」為要件,然因試用之故,則就「不能勝任 ...
... 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 ... 得以約定試用期之方式考核勞工究否適任,因此現行之勞動基準法或其施行細則, ...
勞動基準法 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故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經雇主予以留用,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所以如果試用 ...
過往勞委會曾做成函釋表示:試用期內或試用期屆滿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有關資遣、解雇的規定(第11、12、16、17條等)。從這則函 ...
雇主在聘用新人時,常常會約定期間不等的「試用期」,不過勞動基準法並沒有 ... 的權利而損害勞工權益,而且也還是受勞基法第11條、12條規定的限制。
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試用期間之目的,係僱用人用以評價受僱人之職務 ...
但在法院實務也有見解認為,勞基法第11、12、13條但書是給成立勞動契約的情況使用的,如果保留終止權的試用契約,也採取一樣標準,那試用期跟正式勞工,又 ...
一、勞動基準法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認為,試用期長短可由雙方自行約定。然而雇主如果要解聘試用中的勞工,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的第11條[1] 、第12條[2] ...
我國勞基法對於試用期間並無特別規定,惟依我國未施行之勞動契約法第6條 ... 即使約定試用期之勞動契約,雇主非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 ...
A: 一.行政機關:肯定說勞委會86年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表示:「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及17條等規定辦理」。 行政機關 ...
畢業季到來,初出茅廬的社會新鮮人都在尋找人生第一份正式工作,但學校中沒有教勞基法,到職時雇主也不會一一向你說明勞動契約內容,沒有任何打工、 ...
試用期 其實不違法,很多人都說違法其實是不正確的概念,應該是說試用期現在不存在於勞基法的法條上,但仍存在於勞資協商的範圍,因此公司得在勞動契約中 ...
通常工作會有一段試用期,讓雇主來判斷員工適不適合這份工作。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大致規範,勞工於報到上班的第一天 ...
公司解僱試用期勞工,係行使附保留終止權,而非依基11第5項資遺,故本人認不需開立非 ... 台灣法院的見解,是認為雇主如要解僱試用的員工,並不需要受到勞基法第11條、 ...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 ...
亦即試用期到期後,雇主若認為新進員工無法勝任工作,除非員工自請離職,建議雇主還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書面告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 勞動 ...
3 天前 — 解僱正職勞工須符合勞基法第11、12、16、17條,詳見離職教戰手冊。 勞委會86年的函釋曾認為試用期解僱也要付資遣費,但這違反了「試用」的目的,後來 ...
亦即試用期到期後,雇主若認為新進員工無法勝任工作,除非員工自請離職,建議雇主還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書面告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工 ...
若勞工試用之結果為「不適任」、「未通過」, 此時雇主仍應回歸「不能勝任工作」 資遣喔,而非命勞工自請離職。 要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資 ...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回覆: 勞工自請辭職未遵守預告期間之法律效果. 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 ...
第12款. 公司代號:5371 公司名稱:中光電發言日期:2022/10/18 發言時間:16:41:40 發言人:溫慧萍. 符合條款第四條第XX款:12. 事實發生日:111/11/ ...
另一立場則是基於保障勞工的立場,認為勞基法當中對於解雇勞工的限制仍可適用在試用期間的勞工,公司或老闆不可以任意解雇勞工,否則勞基法保護勞工的 ...
6 天前 — 一架蘇-34戰鬥轟炸機在俄羅斯葉伊斯克市墜毀,造成3人死亡、19人受傷,其中8人傷勢嚴重。 俄羅斯國防部指,這架蘇-34戰機從南部軍區軍用機場起飛, ...
當試用期員工經雇主施以適度考核後,遭認定不適任而不再繼續僱用者,係屬雇主行使其附保留之契約終止權,與勞基法第 16 條以及第 17 條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終止 ...
試用期 滿雇主不續聘,是否可請求資遣費? ... 兩造並約定了試用期間,惟快樂高中於亮亮通過試用期後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亮亮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 3 )勞工如於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前受僱,是時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仍應依 ... 即使約定試用期之勞動契約,雇主非有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 ...
解僱正職勞工須符合勞基法第11、12、16、17條,詳見離職教戰手冊。 勞委會86年的函釋曾認為試用期解僱也要付資遣費,但這違反了「試用」的目的,後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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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試用期內或屆滿時,若未通過試用標準而終止契約,雇主是否須具備法定終止事由並給付資遣費? 你好: 首先要先確認是否約定試用 ...
傳休奕奇 Z7日至樂非金石風生者茵曲也應到百己自色十一篇荀网造父. ... 之責--學石一唱三摩黃青蒲生蒔十方飯唱裡走古一色次價是堂來林宗審夔州五十大古民堅雲基習和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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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試用期過後,雇主認為勞工無法勝任工作,則要回到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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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基法第11條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試用期內覺得員工不適任,請明確告知解僱事由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勞委會在民國86年函釋表示,試用期還是必須符合勞基法中關於資遣、解雇的規定。也就是當雇主解雇試用期員工時,必須要有資遣與解雇的事由。特別是如果資遣試用期內的員工的話,還是要依照勞基法跟勞工退休金條例給員工資遣費。
亦即試用期到期後,雇主若認為新進員工無法勝任工作,除非員工自請離職,建議雇主還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書面告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由於目前新進員工勞工都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 關於資遣費的計算,1年年資以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因為試用期建議約定 3個月,也就是0.5乘以四分之一,雇主只需要給付0.12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並請記得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以免被解僱員工檢舉而被裁罰3萬元至15萬元。
試用期勞基法第11條 在 Tiffany Chen T妹 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想分享一下 有某位女性做台灣與澳洲的比較,因為她的內容很多給予錯誤資訊。
我認為要用肯定句,一定要有一定瞭解,況且是「傳遞資訊給大眾」。
T妹好意更正一下
第一 她說澳洲晚上沒有夜市、沒有夜生活等。(我滿臉問號)
因為她搬去鄉下布里斯本,那裡是以家庭為主,我是沒去過但絕對不可能只有麥當勞之類才開的晚,台灣除了超商24小時店,連原先有24小時的書店也取消,唯獨優勢應該是 超商比澳洲多,澳洲也有超商只是少。
要講24小時兩邊幾乎雷同,而澳洲晚上夜生活超級無敵豐富,酒吧等、吃到多晚都有各國美食,怎麼會沒有呢?相信鄉下也有,只是可能那位太太的先生沒帶她見世面,導致她認為什麼都沒有。
而且澳洲有分住宅區跟商業區,如果在家附近可能沒有這很合理,建議傳遞正確知識前要做功課,而且雪梨華人區常舉辦小型夜市,只能說澳洲一般商店,普遍比較早關門,因為他們注重生活品質與家庭,也就是時薪高的國家幹嘛勞碌命?
因為住的是布里斯本鄉下,跟台灣南部一樣,許多店也比較早關門,當然還是有很多夜生活,建議請先生帶這位太太出去多走跳比較好。
第二 澳洲房價高,我有沒有聽錯?澳洲如果在布里斯本全新超大House別墅也頂多1000萬台幣,反倒是台灣又小、又發霉、又無敵貴,台灣的收入與房價遠不成正比。
好比我在台北租一房公寓,市價就要兩千萬,澳洲雪梨市中心公寓也不用這麼貴,反倒是我超想回去澳洲買房,最算租出去投資報酬都比台灣高。
台灣這十年炒房漲到離譜比例比澳洲貴這麼多,怎麼會是澳洲房價高?我超納悶。
再來 拿澳洲珍奶茶說比台灣貴,我真的傻眼 因為這是外來品,當然物以稀為貴,怎麼不拿乳製品、海鮮、牛肉等比?!
如果是20年前,澳洲物價確實比台灣高,但現在幾乎差不多,澳洲食材份量大,而且人家不用味精(例如台灣人愛用添加合成味精,含有高濃度麩胺酸鈉興奮性毒素,這成本很低⋯ 如果用真材實料的香草、高湯燉煮當然不便宜,而香菜類在台灣很貴,一定要拿一樣的食材比較,而且台灣現在物價已經跟澳洲差不多了哦!但收入並沒有比較多。
還有第三 員工資遣,什麼叫台灣可以隔天叫員工離職即可?請先在台灣瞭解清楚勞基法,台灣這幾年「反而廢除適用期」,代表員工第一天上班就是正式員工,懷疑嗎?公司勞動合約寫的適用期頂多是內部考核之用。
這廢除法條才讓我傻眼,擁有試用期在各國都非常合理的法條,台灣卻給它廢除了!而且規定資遣員工要10天前通報,也就是他來兩三天發現裝肖維騙能力,還要多付他10天薪資,不能讓他立馬走人,因為第一天即是正式員工,而且走了還要付資遣費。
澳洲反而有前3個月試用期,雇主可以隨時要求不適任者離開,且不用資遣費。
至於台灣跟澳洲一旦正職不能隨意要員工離開,要清楚寫出因為員工犯什麼錯,避免事後爭議。
台灣跟澳洲一樣,不能因為人家懷孕就叫人走人,不然通常一般案例資遣費給出去,員工都不會計較。
怎麼剛好講反?台灣是可以隔天叫人走人?這是違反勞基法,除非是員工自動願意離職或嚴重觸法。
建議先瞭解清楚台灣與澳洲勞基法。
而且台灣勞基法對老闆非常嚴苛,什麼都重罰,一堆不成為條文,你們知道嗎?!
好比 一定要打卡,8:02分下班,代表2分鐘要多送他30分鐘的薪資,下班後聊天、慢慢整理東西肯定是延後正常時間打卡,也就是我只能要員工另外多簽確實幾點下班多麻煩。
而且不能只有登記時數要分鐘,不然什麼都是莫名重罰重罰重罰,一堆條文多到滿出來,什麼都是罰罰罰。
澳洲是如果少給福利要求補給,不是什麼罰款都出來,好像別人永遠是故意黑心,台灣國家沒有一個叫不知者無罪的,還有不要惹到政府機關員工。(記得哦!)
很多時候要親身體會,與深入瞭解再做評論,不是用自己的幻想世界或一知半解傳遞。
他唯一講對的缺點是 因為澳洲地廣,開車需求花較久的時間,如果不希望開車較久,可以住布里斯本市中心,或雪梨市中心,好比我家是市中心火車站旁(如同台灣捷運)辦事非常方便,但建議澳洲地廣自己有車比較方便,而且很少看到他們會雙排停車影響交通,反而停車位非常好找。
各國肯定有優缺點,我們家是在1992年移民到澳洲,差不多也30年了!我這次回來台灣也10年了!兩邊文化其實我感觸很深,況且台灣是我的家鄉,我非常希望澳洲有的優點也可以帶來台灣,當然各國肯定有優缺點,但一定要確實講實情,而不是自己膚淺認知或捏造,當然我相信她不是故意捏造,而是為了比較而比較導致資訊不正確。
而也謝謝這位媽媽曾經在我懷孕期,特地來鼓勵!我只是更正並沒有敵意。
至於我反而希望T寶去布里斯本,因為雪梨太多大陸人與印度人,幾乎被這兩種國家人狂移民所淹沒了!而且剝削澳洲傳統善良的文化,畢竟這兩個國家的人素質參差不齊,雪梨中東人滿多的,這民族比較高傲好鬥,而這些人幾乎集中在雪梨居多。
我會希望T寶盡量在白人區,生活樸實一點比較好,即使鄉村也不錯,住大房、生活悠哉,畢竟每個人要的是不一樣的生活模式。
澳洲缺點反而是,因為大批外來移民素質不一導致有些人會排外,連中東人也會排外,很多排外的反而不是白人,那些中東人也不想想一堆人當初還不是難民身分到澳洲,有些人真的會欺負英文不好用鄙視的態度霸凌,但20~30年前不是這樣,澳洲對華人其實非常友善,也就是我講的「素養很重要」,大陸人像黃蜂一樣搶澳洲奶粉,還把當地人推倒上新聞,造假、插隊百百種,也不奇怪部份人會有些排華。(他們只認得黃皮膚)
也就是我希望T寶在白人區,不要整天補習、人品第二功課第一的概念,確實澳洲當地白人比較單純、普遍比較善良,讓T寶快樂長大。
當然未來我會把他帶回台灣,讓他瞭解不同文化,讓他的世界觀更大,人一直在太單純的環境確實容易缺乏競爭力。
總結 真的要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樣的生活,我是台灣與澳洲都可以生存,台灣朋友確實比較廣,如果玩心很重的人建議不適合澳洲,台灣語言方面也比較好溝通。
澳洲求學之路確實比台灣好走,當你深根澳洲時,你會發現那裡的小孩也太幸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