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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詐欺被害人求償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自由高雄-即時火新聞,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無知少年真得害慘一家人…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58756 #詐騙集團 #車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跟兩岸有關的另一起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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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被害人求償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1-02-10 22:35:42"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跟兩岸有關的另一起爭議事件、是14名台灣籍的詐欺嫌犯、被菲律賓遣送到中國大陸。法務部今天表示、就算嫌犯是在中國當地犯案、台灣法院仍然有管轄權,我方也向對岸保證、這些人遣送回台之後、將視為重大經濟犯從重量刑。
14名我國嫌犯在菲律賓利用電話跨國詐騙大陸民眾,在菲律賓被捕遣送到大陸,四十多天來外交部、法務部和陸委會和菲律賓及陸方交涉,要求把人送回台灣審理。法務部表示,以憲法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框架下,我國人民在大陸犯罪,台灣法院有管轄權。
由於大陸對詐欺罪最重處以無期徒刑,台灣通常都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輕重明顯有差。因此,法務部也向大陸發函保證,將以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來審理,也會以一罪一罰方式從重求刑,並提供陸方被害人民事求償程序等協助。不過,法律學者認為全案詐騙金額高達六億台幣,有上千人受害,如果要移交台灣審理、很難定罪。
學者指出,如果移交台灣審理,除了14名台灣嫌犯,是否還要傳喚10名大陸共犯和上千名證人,不只旅費驚人、證據也難蒐集;而我國主張的司法權是及於大陸,但還得看陸方是否承認這些被害人所在地是不是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域;還有,過去台灣不少人在外國犯案也少有引渡回台審判,政府對本案的處理態度與國際間共同打擊犯罪的刑事案件認知有很大差異。學者認為這件事過於泛政治化,不如回歸司法層面更務實。"
詐欺被害人求償 在 自由高雄-即時火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無知少年真得害慘一家人…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58756
#詐騙集團
#車手
詐欺被害人求償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稱呼你為司機大哥但少數的運匠千萬別真的把自己當大哥
民間流傳一句話,要看一個男人好壞先看他開車。
這代表著有些人開車後會變身,而且還不是變成百獸王戰隊的正義使者,嚴重還可能變成Trouble Maker,所以奉勸各位放下情緒,不然很可能面臨刑、民、行政責任問題,尤其是職業駕駛、計程車駕駛,由於是以駕駛為職業,更有可能影響到工作生涯的。
為甚麼會這樣說呢?
讓告狀俠用Q&A來為各位解答吧!
Q:作勢要打人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嗎?
A:
可能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兩個:
(1)通知將施加惡害於特定人。
這裡所指的通知並不一定要以言語、文字、圖像形式為必要,像是作勢要打人這種情況也算典型態樣。
(2)使人心生畏懼。
這裡所指的使人心生畏懼,除了當事人有不安、畏懼感外,是否達到足以使人畏懼的標準還是要看檢察官、與法官的心證。
像是開庭後不斷嘴硬:「林北PUBG地頭蛇啦!拿刀拿槍的畫面我沒看過逆?謀咧驚耶啦!」,都可能影響檢察官或法官判斷是否達畏懼標準的心證。
Q:惡意逼車的行為是否會有刑事責任?
A:
惡意逼車的行為視情況有可能構成「強制罪」,如果逼車過程中有致生往來之危險的情況,還有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Q:民事求償部分,如果遇到計程車司機如果名下沒有財產又是「靠行」的怎麼辦?
A:
確實有許多民眾在面臨民事訴訟時,最害怕的就是執行問題。
諸如對方破產、沒錢、脫產等等,都是民眾害怕的,尤其遇到真的沒錢的,就算判賠幾百萬,也可能無法得到想要的結果,但還是建議別放棄執行,並定期換發債權憑證,誰知道他哪天會不會有筆錢進來剛好給你等到呢?(如果你都會買樂透了,那何不期待這個可能性還高些?)
回歸正題,許多民眾可能會擔心,如果司機是靠行的,是否就不能以司機與車行間有僱傭關係,進而主張民法第188條請求車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別怕!!!我國實務多數的見解認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民法第188條之「受僱人」,所以在靠行關係中,受靠行公司為司機名義上之僱用人,對於司機具有選任監督關係,所以在司機因執行職務致侵害他人權利時,受靠行公司與司機對被害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故除非車行能證明已善盡監督義務,不然民眾還是可以依據民法第188條請求車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Q:假如計程車司機在執行職務時恐嚇他人、惡意逼車會影響到工作嗎?
A: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犯故意傷害、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各罪之一,或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 」
而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皆屬妨害自由罪章中的一種犯罪型態,如果計程車司機於執行職務時恐嚇他人,是可能導致吃飯的傢伙也丟了。
還是要強調任何行業多少都有「出類拔萃」之人。
不過運匠大哥~長期開車為生活打拼,有時天氣一熱,就算心肝頭那把火上來,脾氣還是要稍微收著,不然可是會得不償失的阿。
https://tw.news.yahoo.com/違停逼車還想打人-網怒肉搜無良運將-022521683.html
詐欺被害人求償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詐欺集團車手,賺的是牢獄之災,賠的是人生
在知名的「蘋果橘子經濟學」(作者:StevenD.Levitt、StephenJ.Dubner)一書中,有一篇章談到「為何毒販還和母親住一起?」(註:美國社會文化,若成年後未能在經濟上獨立自主,還與父母同住者,通常會受人嘲諷挖苦),文中指出,一般人的印象中,販毒者通常可賺取高額的暴利,住的是豪宅,出入是以名貴的車輛代步,過的是喊水要結凍的人生…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依作者的研究,大部分的毒販仍然窮的無以為繼,要和父母住在一起;只有「帶頭大哥」(通常的情形,也不會是天龍八部裏的少林寺方丈)可以藉販毒賺取不法高額的金錢。要成為毒品界的「帶頭大哥」,機率和一個素人要成為好萊塢的巨星一樣低。原因在於,販毒組織和一般商業公司經濟經體一樣,如果没有有力的富爸爸在旁的話,你得從基層幹起,在街邊販毒賺取的金錢,可能比去速食店打工賺的還少,同時要還背負極高的風險(被槍擊、被司法人員逮捕等),簡單來說,一個工作,如果大部分的人都有能力做,也不乏有人願意嘗試時,那麼金錢待遇絶對不會高(呃…這樣的結論,在太多律師在市場上執業的情形時…那個好像也有適用說…哇苦啦)。
同樣情形,應該也可類推適用在「詐欺集團車手」情形上,只有些許的金錢代價,換得的風險卻高到爆表:
一、 詐欺集團車手,是以「共同正犯」來論罪。(蝦毁!法官大人,偶又没有去打電話騙人內,這樣也行?是地,請看一下判決。乖…別鬧了。)
二、 詐欺集團車手,依其犯罪情節,有機會被認定為屬於刑法第339條之4情形之一,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 詐欺集團車手,依其犯罪情節,有機會被認定為屬於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罪刑請參考條文規定)
四、 詐欺集團車手,通常成為司法唯一追究對象,因為車手最容易被司法人員逮捕,相較於詐欺集團上游將高額詐騙金額取走,車手抽取之跑腿費只九牛一毛,可是在民事求償上卻幾乎被判賠全案,必須擔起賠償被害人的責任。
五、 詐欺集團車手,如果未成年,被害人還可依據民法第18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向車手的父母求償。
所以說,歹路真的不可行哦!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27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