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訴願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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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訴願意思產品中有14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毛律師混酥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問題別找代書-代書不具有土地法規以外的法律專業知識】 剛剛在離婚協議書範例那篇的分享裡面看到有人說這種事情找代書就好了 實在不得不舊文重貼一下 台灣人發生什麼法律問題很愛去找代書 寫書狀也愛去找代書 覺得律師好貴代書棒棒很親切而且應該比較便宜 但代書是俗稱 其實代書就是地政士 地政士的國考考...

訴願意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50:48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 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嫁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

訴願意思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5:34:33

【你猜錯了嗎?台灣有幾個獨立機關?】 上次你有答對嗎? 前幾天我們在限時動態上問大家時,我們發現大家的回答都是錯誤的哈哈。 所以今天就要來跟大家說一下正確答案是幾個。 - ➡︎ 什麼是獨立機關? 獨立機關,顧名思義就是就是在政府中,建立起一個比較具有「獨立性質」的機關。 所以怎麼樣叫做獨...

  • 訴願意思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08 18: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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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問題別找代書-代書不具有土地法規以外的法律專業知識】
    剛剛在離婚協議書範例那篇的分享裡面看到有人說這種事情找代書就好了
    實在不得不舊文重貼一下
    台灣人發生什麼法律問題很愛去找代書
    寫書狀也愛去找代書
    覺得律師好貴代書棒棒很親切而且應該比較便宜
    但代書是俗稱
    其實代書就是地政士

    地政士的國考考科
    1.國文(作文)
    2.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3.土地法規
    4.土地登記實務
    5.土地稅法規
    發現了沒
    只需要念民法「概要」 只有「#概要」
    然後不用念任何刑事法規
    行政法憲法也都不用 什麼商法更不用說了
    我不知道為什麼一堆代書敢提供各種法律諮詢包括他們根本沒唸過的刑法
    高雄地院對面就一整排代書高高掛著民刑事法律諮詢的牌子
    還有訴願咧
    連行政法都不知道有沒有好好念過

    代書最愛幫人家處理離婚跟繼承了
    但可能連家事事件法是什麼都不知道
    還包括代擬書狀
    而且一堆代書收費有時候甚至比律師還貴?
    本來律師法修法要規範這一塊
    結果地政士公會崩潰直接衝到立法院去杯葛
    說限制他們的工作權
    限制你妹啊
    根本不知道你專業的東西你敢做?還說人家限制你?
    怎不說沒駕照不能開計程車限制你的職業自由?
    我已經收到不知道多少找代書代擬結果根本不知道在寫什麼的書狀
    或是亂七八糟的契約

    遇過根本不懂繼承
    我跟當事人說民法1145條第五款只要有意思表示就可以讓子女喪失繼承權
    北七代書大剌剌跟當事人說律師講的不對
    然後說這個應該要去法院登記 會有一個裁定三小
    結果他根本不懂法律規定
    事實上是連有這個規定都不知道就在胡亂嘴

    遇過跟當事人去跟代書開會
    代書不知道我是律師胡亂嘴一堆直接被我打臉
    代書跟律師所受的法律訓練程度天差地別
    卻整天想要做律師的工作收律師的費用
    還聽過有代書異想天開去開庭直接被法官轟出來
    寫這篇應該會得罪很多人

    拜託大家
    有法律問題請找專業律師
    真的沒錢可以找法扶 找公會 找區公所免費律師諮詢
    除非是土地登記相關問題再找代書

    地政士有他的專業
    有的土地法規跟登記的問題我也會去問地政士
    但他媽的根本不懂的東西不要給我在那邊裝懂還收費

    #代書是地政士
    #不具有土地法規相關以外法律專業
    #代書的收費有時候比正牌律師還貴

  • 訴願意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21 08:03:54
    有 1,585 人按讚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 訴願意思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5 22:56:39
    有 2,440 人按讚

    有一位律師來跟我討論盤查問題,
    我看他犯的錯誤
    跟很多網友引用的其他律師見解一模一樣,
    我就一次回應。

    1.警職法第4條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只要警察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民眾就要接受盤查,
    至於警察告知的那個事由是不是很白爛,
    那是法院事後審查的問題,
    民眾並沒取得一個「當場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的權力。

    2.很多律師談警職法第6條談很多,
    但都有一個相同的問題,
    就是
    第6條規定如何適用?警察是否違法?
    這些都是「進到法院,在法庭上主張的內容」,
    警職法哪個法條
    說民眾可以在街頭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
    甚至可以因此拒絕提供身分證的?

    把「案子進入法院後主張的內容」講得轟轟烈烈,
    再延伸為「人民可以當街自行審查警察行為是否合法」,
    是超譯的!

    法條沒規定的,
    你不能因為覺得警察白爛就超譯,
    那叫自創法條,不是適用法律。

    進法院後至少還有法官判定,
    在街頭雙方意見不合,誰來認定?

    3.一堆網友說「很多律師意見跟我不一樣」,
    所以我說「民眾不能自己判斷警察是否違法」是錯的,
    是這樣子嗎?

    我來找判決給大家看一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
    「是以,警方對原告實施路段臨檢並攔停車輛受檢,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與第2項(由分局長指定路段設置路檢點)、第7條第1項(查證原告身分,因原告駕駛之車輛非其本人所有)及第8條第1項(原告駕駛之車輛有改裝情形,警方請原告打開車窗時有聞到疑似酒味情形),均屬依法執行事項,而原告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異議,經警方當場認為異議無理由(所為否准之行政處分),自屬於法有據,而無違誤。」

    關鍵字:
    原告異議,警察當場認為異議無理由(否准之行政處分)

    民眾可以異議,但當警察認定異議無理由,
    警察還是繼續執行,民眾要配合,
    警察的決定,性質上是一個行政處分,
    民眾可以事後打官司,
    但不能當場審查警察決定對不對。

    至於依照警職法第6條啟動盤查酒測的判決就更多了,
    法院都說民眾可以異議,但沒拒絕的權利。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19號裁判:
    「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如駕駛人認員警有何執行不當之情形時,為確保員警執行公務之正當性,及兼顧個別人民之權益,汽車駕駛人得於員警值勤之際,當場表示異議,惟員警若仍堅持實施酒測,汽車駕駛人則僅得要求員警提供書面紀錄,嗣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仍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以達維護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

    4.說實話,
    詹小姐那個案子
    我也覺得那個警察處理過程很白爛,
    但並不表示
    實際操作盤查、臨檢時,
    人民有審查警察行為是否合法的權力!

    盤查、臨檢
    算是對人民侵害情況比較小的刑事偵查手段,
    所以立法院沒有採令狀主義,
    要求警察必須事先取得票(搜索票或拘票),
    由法院或檢察官事前審查這些行為,
    盤查身分,更是一兩分鐘可以結束的事情,
    所以法律的設計就是簡速,
    人民可以當場異議,
    但當警察否決人民異議,人民還是要配合,
    之後提訴願、行政訴訟,
    這就是法律給的遊戲規則。

    我不曉得
    為什麼一堆法律人談到最後,
    結論竟然是
    人民面對盤查可以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
    再決定是否配合,
    那完全是超譯,
    也是背離立法委員設計這個制度的意思,
    我是從制度面去看這件事情的。

    當然警察執法應該加強,這個沒問題,
    但說每個民眾都可以審查警察是否違法,
    再決定是否配合,這真的是超譯了。

    #為什麼要把法庭上的攻防延伸為在街頭也可以用?
    #我是看不太懂啦!
    #我們是律師不是立法委員也不是小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