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訴願訴訟比較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訴願訴訟比較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訴願訴訟比較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訴願訴訟比較產品中有6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9萬的網紅觀點,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坦率承認 陳時中:對武漢比較嚴格 二,陳時中:武漢第一個封城+發源地 三,陳時中:對武漢嚴格 對中國沒有 四,請update 武漢不是76天前的武漢 五,記者大哉問 檢疫開轟趴要怎麼罰 六,陳時中...

訴願訴訟比較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5:34:33

【你猜錯了嗎?台灣有幾個獨立機關?】 上次你有答對嗎? 前幾天我們在限時動態上問大家時,我們發現大家的回答都是錯誤的哈哈。 所以今天就要來跟大家說一下正確答案是幾個。 - ➡︎ 什麼是獨立機關? 獨立機關,顧名思義就是就是在政府中,建立起一個比較具有「獨立性質」的機關。 所以怎麼樣叫做獨...

訴願訴訟比較 在 微晟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8 20:46:28

0305 記帳士準備心得(文長) 前言: 本來有想報107年 但找不到畢業證書就懶 想說對會計系根本沒考到什麼照 好像有點空虛 就報名108年 甚至還參加輔導班 但每天早上8點就要坐在那 我真的活不下去 乾脆自己讀 可能自己虛榮心有點 整天就在那邊幻想好想考榜首 就有自己專屬的榜單 就想說來讀一下...

訴願訴訟比較 在 Shin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20:59:18

「部長聲明の跨國同婚司法行動」 #我們開了跨國第一槍 #先讓我們來擋彈 10月1日,我們跟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還有 臺灣跨國同婚平權聯盟 一起開始了跨國同婚的司法行動。 有關的報導的2天陸陸續續地出來了(#報導在留言處),我們也一篇一篇地看社會的反應以及大家的留言,對比起3月的時候,大家的反...

  • 訴願訴訟比較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8 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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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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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願訴訟比較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21 08: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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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 訴願訴訟比較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08 04:06:48
    有 2,251 人按讚

    重機上國道釋憲案結果:#釋憲法庭不受理
    火花羅在倡議交通改革議題的時候一直很注重『法律面』的完備,因此也算是結交了車圈一些法律人士,同時因為小蒨也是法律系的關係,所以長期下來耳濡目染也多多少少學了點點毛髮(還不到皮),在此我抖膽講一下這個釋憲案的結論,也歡迎真正法律工作者一起討論指教
     
    現行的釋憲,大概就是必須走過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才能進行釋憲,但是台灣的憲法法庭其實看的東西非常狹窄,不是什麼樣的行政爭議都能夠釋憲,例如最大的核心在於,釋憲法庭中,大法官不會實質去審查行政機關的作為是否違反憲法,而是在審查行政機關所引用的『法條』有沒有違憲,換句話說不是審『作為』,而是『審法條』
     
    那既然法條本身沒有違憲問題(因為已經有法條,且授權行政機關去執行),那麼釋憲案本身就不太可能會成立,因此可以看到釋憲全文中以下的文字:
     
    『故未第二階段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得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路段,為行政機關應否為具體行政措施問題,非得作為解釋憲法之對象。』
     
    那為何大法官釋憲不會去審查事實而是審查法條呢?這是因為對於下級法院的尊重,因為在走到釋憲之前,都已經會經過行政法院的審理把關,去審查行政機關的作為是否合法,所以今天到了大法官去直接審查事實,那麼其實就是默認『行政法院會判錯』這件事情XD
     
     
    那麼,大家接下來會關心的事情是,那重機上國道難道在司法體系上就已經成定局,無法翻轉了嗎?
     
    其實也不盡然,因為在明年司法體系會推出一個『憲法訴訟法』,就是要開始針對這種『法條沒問題但是行政機關胡搞瞎搞的』的行為作出審查,因此明年如果重新送這個釋憲案,以憲法訴訟法去打的話,說不定會有機會扳回一城
     
     
    不過我個人在這個議題上,是比較傾向 #那就大家來造反吧

    #如果你的守法是要我們看你胡作非為
    #那我就帶你們看見造反的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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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願訴訟比較 在 觀點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4-08 08:00:00

    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坦率承認 陳時中:對武漢比較嚴格
    二,陳時中:武漢第一個封城+發源地
    三,陳時中:對武漢嚴格 對中國沒有
    四,請update 武漢不是76天前的武漢
    五,記者大哉問 檢疫開轟趴要怎麼罰
    六,陳時中:這很像不是真的 是謠傳
    七,學童送口罩 陳時中:本來不太想講
    八,電子業兩億? 陳敏鳳被馬告判賠60萬
    九,陳敏鳳辯:文章跟今周刊大致相似
    十,黑馬黑韓無極限 請問有人黑蔡嗎

    第二段:
    一,罷韓法律戰? 韓決定正面迎戰?
    二,韓訴願行政院 聲請高院停止執行
    三,王淺秋:罷韓團體第一階段就偷跑
    四,王淺秋:罷韓「搏歹局」(詐賭)
    五,王淺秋:韓市府查弊 罷韓無正當性
    六,明知不可為 韓訴願訴訟可能二連敗
    七,法院誰開的? 韓國瑜瞎子吃湯圓
    八,未滿一年不得罷免 應是提出而非提議
    九,李進勇:與其在此質疑 不如提案修法
    十,改變台灣改變高雄 台灣好高雄才會好

    第三段:
    每日一句2020-0408
    經濟紓困 高嘉瑜:不食人間煙火

    狗吠火車2020-0408-250-3葉毓蘭氣炸
    氣炸鍋蒸口罩 葉毓蘭:對不起老師
    公開示範甜不辣 氣炸鍋有口罩殘骸
    葉:看中央社報導模擬 我不是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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