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解除權之行使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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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權之行使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寄送司法文書給當事人時,如果沒有人領,寄存後10日會發生送達效力。 但如果是民眾自己寄送存證信函,郵局投遞幾次不成功後,就會將郵件退回。這種情況下,意思表示有算到達對方嗎? 週五(2021年6月11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針對這樣的法律問題,做出裁定。 1️⃣案例事實 ...

解除權之行使 在 SIXMOUTHS? SIXSUNS☀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4-28 07:19:45

4/7言論自由日(關於鄭南榕) 在2016年底 4/7正式成為臺灣的言論自由日 今天是鄭南榕殉道的31週年 - 鄭南榕:「我出生在二二八事件那一年,那事件帶給我終生的困擾。因為我是個混血兒,父親是在日本時代來台的福州人,母親是基隆人,二二八事件後,我們是在鄰居的保護下,才在台灣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浪潮...

  • 解除權之行使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9-20 15: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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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與限制/劉姿汝 教授
     
    網路購物儼然成為現代消費的常態,但未接觸實體通路,僅藉由網路上的資訊、圖片而購買商品或服務,往往會與消費者心中的期待有所落差。為了消弭此種資訊不對稱所帶來的不利益,在消費者保護法中訂有無條件解除權的存在。這樣的規範與民法中的解除權有何不同?無條件解除權是否有例外?消費者應該如何行使?劉姿汝教授以案例演練,說明上開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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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權之行使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9-17 14: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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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79 號民事判決

    #承攬契約雙方合意終止不適用民法511條定作人終止權之損害賠償規定

    (一)按工作之完成,係基於定作人之利益及需求,如定作人認工作之完成,對其已無意義或利益時,應允許定作人於工作完成前,得隨時任意終止承攬契約,以免繼續無利益或無意義之工作,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以兼顧承攬人之權益,此乃民法第511 條規定所由設。惟該條之規定係限於定作人任意終止承攬契約之情形,不包含合意終止在內,蓋合意終止為契約行為,於合意終止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悉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

    (二)查兩造於93年11月間合意終止系爭契約,且膺豐公司於94年1 月31日會議中就前所提及之終止合約後損失、臨時工程處受領遲延責任,並未與臨時工程處達成合致,為原審所認定,則其認膺豐公司不得依民法第511 條、第226條、第267條規定請求臨時工程處賠償損害,臨時工程處亦不得請求膺豐公司給付額外支出工程款之損害,於法並無違誤。兩造上訴論旨,以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意思表示解釋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各自指摘此部分原判決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均非有理由。

    #cf_契約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不適用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之規定

    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1989 號民事判例

    契約之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權之行使性質不同,效果亦異。前者契約行為,即以第二次契約解除第一次契約,其契約已全部或一部履行者,除有特別約定外,並不當然適用民法第259條關於回復原狀之規定。後者為單獨行為,其發生效力與否,端視有無法定解除原因之存在,既無待他方當事人之承諾,更不因他方當事人之不反對而成為合意解除。

  • 解除權之行使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6-21 1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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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教室第2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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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代理/劉明生 教授

    ◾酒後牽車是酒駕嗎?/吳耀宗 教授

    ◾中止行為的要求程度/謝煜偉 教授

    ◾數車事故的強制車險給付與賠償責任抵充方式/葉啟洲 教授

    ◾內陸國之近海通行權?──2018國際法院關於近用太平洋協商義務案(玻利維亞訴智利)述評/許耀明 教授

    ◾律師代當事人提起顯無理由之訴訟的倫理問題/劉宏恩 教授

    ◾部分工時勞動之投保爭議/鍾秉正 教授
     
    【基礎講座】
    ◾「裁判憲法審查」/吳信華 教授

    ◾訴訟類型、關聯與標的(上)/李建良 教授
     
    【法學論述】
    論2019年春季的酒駕制裁修法/許澤天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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