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定解除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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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定解除權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實務見解,分享!】 重要的老爭點幫大家複習,債各債總的交錯,這部分都要很清楚呀,雖然不難,但是很基礎、很重要!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第214號民事判決! 📍在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得否拒絕受理瑕疵物,並解除契約? 📍買受人依照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契約者,是否應先行催告? 👉法院怎麼說? -...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1的網紅陳儀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前幾次總質詢時,儀君針對原新北市境內國立高中職學校改隸新北市後教師員額短缺問題提出,原受控管未補足的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教師員額未補足給學校,人力短缺造成教師與行政人員負荷過大,降低教學品質與身體健康,對教學與行政端產生深遠且不良的影響。 由於教育部長潘文忠於109年10月19日立院備詢時,宣布行政...

法定解除權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02:30:51

【@marketfocus.hk 】【監管風暴】謠言滿天飛 停批網遊只係誤傳 騰訊網易股價暴跌後今反彈 . 就在市場憂慮內地當局對遊戲行業的監管進一步升溫之際,更多與遊戲或網絡行業監管有關之消息陸續傳出。繼《南華早報》周四將內地「減慢」新遊戲版號審批誤報為「暫停」後,內地網傳工信部要求各平台遵守三條...

法定解除權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寄送司法文書給當事人時,如果沒有人領,寄存後10日會發生送達效力。 但如果是民眾自己寄送存證信函,郵局投遞幾次不成功後,就會將郵件退回。這種情況下,意思表示有算到達對方嗎? 週五(2021年6月11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針對這樣的法律問題,做出裁定。 1️⃣案例事實 ...

法定解除權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5:40:32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3/20-3/26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為人權發聲 德國挪威足球員相繼表態  2022世界盃足球賽的資格賽於本周開踢,歐洲陸續有球隊在賽前表達對於人權的支持,引發國際討論。  周三,挪威三比零擊敗直布羅陀的比賽前,挪威球員們身穿寫上「場內場外都要人權」...

  • 法定解除權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7 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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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見解,分享!】

    重要的老爭點幫大家複習,債各債總的交錯,這部分都要很清楚呀,雖然不難,但是很基礎、很重要!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第214號民事判決!

    📍在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得否拒絕受理瑕疵物,並解除契約?
    📍買受人依照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契約者,是否應先行催告?

    👉法院怎麼說?
    ----------
    (一)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除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外,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民法第359 條規定甚明。買受人此項解除權,#為特殊的法定解除權,#無待於催告出賣人先行修補瑕疵,即得行使。
    (二)又有關瑕疵擔保之規定,原則上於危險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在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已發覺其物有瑕疵,倘出賣人無法提出無瑕疵物,或擔保除去該瑕疵後給付,則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並解除契約。

    判決傳送門: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214%2c20201119%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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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解除權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9-17 14: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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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79 號民事判決

    #承攬契約雙方合意終止不適用民法511條定作人終止權之損害賠償規定

    (一)按工作之完成,係基於定作人之利益及需求,如定作人認工作之完成,對其已無意義或利益時,應允許定作人於工作完成前,得隨時任意終止承攬契約,以免繼續無利益或無意義之工作,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以兼顧承攬人之權益,此乃民法第511 條規定所由設。惟該條之規定係限於定作人任意終止承攬契約之情形,不包含合意終止在內,蓋合意終止為契約行為,於合意終止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悉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

    (二)查兩造於93年11月間合意終止系爭契約,且膺豐公司於94年1 月31日會議中就前所提及之終止合約後損失、臨時工程處受領遲延責任,並未與臨時工程處達成合致,為原審所認定,則其認膺豐公司不得依民法第511 條、第226條、第267條規定請求臨時工程處賠償損害,臨時工程處亦不得請求膺豐公司給付額外支出工程款之損害,於法並無違誤。兩造上訴論旨,以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意思表示解釋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各自指摘此部分原判決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均非有理由。

    #cf_契約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不適用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之規定

    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1989 號民事判例

    契約之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權之行使性質不同,效果亦異。前者契約行為,即以第二次契約解除第一次契約,其契約已全部或一部履行者,除有特別約定外,並不當然適用民法第259條關於回復原狀之規定。後者為單獨行為,其發生效力與否,端視有無法定解除原因之存在,既無待他方當事人之承諾,更不因他方當事人之不反對而成為合意解除。

  • 法定解除權 在 幸福空間 Gorgeous Spac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3-29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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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麼會這樣......
    開開心心想為寶貝重新佈置💕
    交屋時發現房內大大小小的問題😱
    屋主親自呼籲大家千萬要小心!
    想避免裝修糾紛你可以這樣做💪
    -
    #裝修 #糾紛 #業者 #契約
    #品質

    #裝修房屋,#慎選業者,#很重要!

    屋主(定作人)與設計公司(承攬人)因房屋裝修工程進行中發生糾紛之事 件,時有所聞。那麼屋主可否以設計公司未向內政部辦理許可登記為由,解除雙方承攬契約,並要求設計公司退款呢?

    定作人與承攬人間因承攬工作發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範疇,應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依據民法之規定,定作人欲行使契約解除權至少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

    約定解除權:
    例如雙方於裝修承攬契約中約定:承攬人應具備經內政部許可登記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否則定作人可解除承攬契約之類的約定條款。
    法定解除權:
    一般法定解除權:設計公司給付遲延(民法第254條、第255條);可歸責於設計公司事由致給付不能(民法第256條);或因設計公司之給付不完全(民法第227條)等,行使契約解除權。
    特殊法定解除權:民法第494條承攬工作之瑕疵、民法第503條承攬工作期前遲延。

    本件案例,設計公司若無符合上開一般或特殊法定解除權之違約清形,依前述民法的規定可知,縱使設計公司未向內政部辦理許可登記,除經雙方當事人曾約定以此作為解除契約之事由,可作為定作人解除契約之依據外,並不符合其餘解除權行使之法定事由,定作人要以此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承攬人退款,似有困難。

    至於設計公司倘未辦理許可登記,依建築法第95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即未經向內政部辦理許可登記),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換言之,設計公司等雖應受行政法及刑法上的處罰,但若無其餘違約情事,亦不因未辦理許可登記即當然負有民事責任。

    因此,建議定作人於簽訂承攬契約前,仍應查詢設計公司是否為合法的室內裝修業者,並仔細閱讀雙方承攬契約條款,尤其是承攬期限、工作物材料品質、遲延損害賠償等等的相關規定,才能確實保障自己的權益。(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

    (本文由協會會員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雅譽提供)

  • 法定解除權 在 陳儀君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11-04 14:12:37

    前幾次總質詢時,儀君針對原新北市境內國立高中職學校改隸新北市後教師員額短缺問題提出,原受控管未補足的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教師員額未補足給學校,人力短缺造成教師與行政人員負荷過大,降低教學品質與身體健康,對教學與行政端產生深遠且不良的影響。
    由於教育部長潘文忠於109年10月19日立院備詢時,宣布行政院解除控管長期以來不合理的「高中職員額總量管控」,儀君於本次總質詢給予教育局以下建議:
    1.新北市應該向教育部國教署要回短缺的法定員額之預算經費。
    2.依法定員額數核給學校教師員額,供學校端依實際需求彈性聘任正式教師,以減輕學校端教學與行政人力負荷,進而提升教學成效,兼顧學生權益。
    3. 檢討「新北市補助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增置教師實施計畫」實施成效,於過渡期給予有需求學校更多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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