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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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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視為撤回裁判費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5-10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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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茜的世界周報》

    【”阿拉伯之春” 一場革命?一場災難?埃及前總統獨裁者穆巴拉克無罪釋放 川普支持】

    3月13號下令釋放前總統穆巴拉克,88歲的穆巴拉克曾鐵腕統治埃及三十年,2011年1月底,「阿拉伯之春」的革命浪潮吹到埃及,穆巴拉克被控在持續18天,的大規模抗議活動中,導致近850人喪生,2012年以謀殺示威者罪名判處終身監禁,「我完全否認所有指控,」穆巴拉克說。

    但2014年11月,法院推翻判決撤回指控,「本庭宣判他(穆巴拉克)是無辜的,」法官MAHMOUD KAMEL AL-RASHIDI說。

    檢方提請再議,3月2日最高法院,以查無直接證據撤銷指控,結束穆巴拉克六年牢獄生涯,2011年下台以來,的各種官司全部結束,也為影響深遠的「阿拉伯之春」,留下意味深長的註腳。

    「阿拉伯之春」的導火線,是2010年12月17日,26歲的突尼西亞水果小販布阿濟濟,遭到警察和市政官員粗暴對待,被沒收攤子後悲憤交加,抗議自焚而死,目擊的民眾,憤怒地衝到警察局討公道,這一起突發事件,媒體根本沒有報導,「我們拍下了這些畫面,加以剪輯,然後把畫面放上的臉書,這是讓這段影像傳播出去唯一的方法,」拍下影像者。

    上傳的影像,引爆民眾對失業率高漲,及政府腐敗的怒火,人民與軍隊衝突造成多人傷亡。

    「我們要自由,只要自由,民主,」2011年1月14日晚上,總統賓阿里逃往沙烏地阿拉伯,結束23年執政,成為阿拉伯國家中,第一場因人民起義推翻現有政權的革命。

    反政府運動開始席捲阿拉伯世界,穩坐江山數十年的政治強人和獨裁者,遭遇足以吞噬自身的滔天巨浪,這被稱為第四波民主化的革命,適逢網路時代興起,很容易在極短時間內集結大量民眾,當時Google中東及北非地區,行銷經理的戈寧,也成為「阿拉伯之春」重要推手,他匿名建立臉書專頁,鼓勵民眾找回屬於自己的國家,引發百萬埃及民眾在解放廣場抗議威權統治。

    27號時被祕密警察囚禁12天,獲釋後繼續聲援反政府示威者,「這不是任何個人,政黨或任何運動的時刻,這是一個為了我們自己的時刻,埃及至上,」戈寧說。

    從2011年1月25日開始,持續18天的抗議活動,導致穆巴拉克在2011年2月11日宣布正式下台,權力移交軍方。

    一年後穆斯林兄弟會的代表穆希贏得選舉上台,在國內推行宗教法並逐步排除軍方勢力,引發自由派和軍方不滿,2013年7月3日,埃及軍方逮捕穆希及穆斯林兄弟會主要領導,雙方支持者爆發一系列街頭抗議和流血衝突,脫下軍服的塞西2014年當選總統並控制國會,埃及似乎輪迴到革命前的原點。

    「很多事情都改變了,只是這些改變並未朝著好的方向發展,所以這的確是一種提醒,2011年1月25號革命時提出的各種目標和希望未能實現,正如你所說,穆巴拉克的宣判並未伸張正義,穆巴拉克的政權也未受到正義制裁,更不用說民眾未能得到富足,自由和社會正義,而這些是他們在2011年時的訴求,」多哈研究中心席哈塔說。

    2011年「阿拉伯之春」,葉門成為繼埃及和突尼西亞後,第三個推翻獨裁政權的中東國家,執政32年的強人總統薩利赫,把政權移交副總統哈迪,以換取司法豁免權,2012年哈迪成為民選總統,獨裁走向民主,終究曇花一現,3年光景,政變咫尺之近。

    伊朗撐腰的什葉派民兵胡賽,包圍了遜尼派支持的總統府,與護衛隊激烈交火,9死70傷,哈迪出逃南部亞丁成立臨時政府,後又避走沙烏地求請求軍事干預,蓋達組織阿拉伯半島分支(AQAP),和伊斯蘭國(IS)也參與內戰,三股勢力混戰,國家領導權力真空,「我不知道,(沒人是總統嗎),沒人是總統,」胡賽民兵vs.CNN記者。

    「阿拉伯之春」浪潮所及,人口120萬的島國巴林,2011年2月爆發反政府怒火,首都麥納瑪的珍珠廣場,被抗議民眾視為,如同埃及革命據點的解放廣場,年輕人穿上象徵什葉派的黑色服裝,要求改革 制定新憲法,「哈馬德下臺,哈瑪德下台,」為了平息民怨,政府每戶發給相當於,台幣7萬多元的現金補貼。

    街頭動盪不止,安全部隊甚至發射實彈壓制抗議聲浪,「這當然就是一場屠殺,」沙烏地阿拉伯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則獲得授權出兵1500人,協助穩定局勢。

    由於巴林是美軍第五艦隊總部所在,也是牽制伊朗重要的戰略據點,美國極力避免當地陷入動盪,王室對所謂「阿拉伯之春」極度貶抑,「對於發生在2011年的事件,我比較想稱呼它是一場阿拉伯風暴,而絕不是一個春天,歷史將裁判它究竟是1989年的柏林之春,或是1917年布爾什維克黨人瓦解皇權,權力真空導致新的極端意識形態席捲的革命,」皇儲CROWN PRINCE OF BAHRAIN說。

    下場最血腥的是,統治利比亞41年的強人格達費,2011年2月15號,利比亞開始反政府抗議活動,「我們要回應他們,回應那些西方代言人,回應這群騙子,回應那些電視台,他們不配稱做媒體,他們豬狗不如,」格達費說。

    2月26日,反對派在班加西成立臨時政府,3月19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在利比亞設立禁飛區,法國美國和英國等,歐洲和中東27個聯盟國加入行動,10月20日,「全國過渡委員會」占領蘇爾特,格達費遭到射殺身亡,成為「阿拉伯之春」,第一個被處決的領導人,「大家快來啊,大家快來啊,格達費在這裡。」「今天我們現在可以確定地說,格達費政權已經結束,」歐巴馬說。

    第三個被"阿拉伯之春"席捲的國家,利比亞革命"成功",民眾竟日狂歡,國家卻陷入更大動盪,2011年以後的利比亞,成為失去中央政府的國家,臨時政府像拼裝車匆促上路,伊斯蘭恐怖主義伺機滲透,上千軍閥和武裝組織割據,內戰至今 始終不曾停歇。

    「天啊,我們被毀滅了,天啊,阿薩德屠殺我們,」「阿拉伯之春」在敘利亞,造就出當代人世間最悲慘的煉獄,反阿薩德政權勢力,從2011年1月26號開始,上街爭取民主,3月15號緊張情勢升高,在美國和遜尼派國家協助下,要求總統阿薩德下台的敘利亞反對派,迅速壯大並建立武裝力量,伊朗和俄羅斯則支持敘利亞政府。

    敘利亞成為遜尼派與什葉派,以及美國與俄羅斯之間的角力場,反政府衝突演變成內戰,一直持續到現在,聯合國指出敘利亞政府軍及反對派,都犯下各種難以想像的戰爭罪行。

    「今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敘利亞)全國已變成一間巨大的酷刑室,是一處充滿野蠻恐怖與絕對不公的地方,內戰衝突進入第七年,這是一場自從二次大戰以來世界僅見最糟糕的人為災難,」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胡笙(Zeid Ra'ad al-Hussein)說。

    敘利亞內戰對世界最直接的衝擊,就是輸出大量難民和四處漫漶的恐怖主義,「伊斯蘭國」乘機崛起。

    掠奪大量土地資源,殘忍屠戮異教徒與反抗者,向歐洲等地發動血腥恐怖攻擊,原本1800多萬敘利亞人民,內戰導致32萬多人死亡,近半數流離失所,超過五百萬人逃往國外,成為歐洲各國和土耳其政府最頭痛的議題,也釀就歐洲和美國新保守主義興起的緣由。

    「荷蘭人口中11%是穆斯林,那就有十萬人,是荷蘭軍隊人數的兩倍,讓我說完,他們(穆斯林)認為只要以伊斯蘭為名,就可以合法使用暴力,如果你無視這一點你就危險了,」GEERT WILDERS說。

    「非常清楚地,在這些移民(難民)裡面,有恐怖份子滲透其中,這種事情也的確發生了,所以面對這樣的現實和威脅,我們必須做出明快的決定,」瑪琳勒朋說。

    經濟學人雜誌曾指出,革命雖然暢快,但大多數的革命只有破壞沒有建設,2011年春季,6個阿拉伯國家民眾示威,要求獨裁統治者下台,但除了藍色的突尼西亞之外,其它顏色的5國,不是更獨裁,就是陷入混亂深淵,聯合國西亞經濟社會委員會(ESCWA),2016年11月發佈報告,「阿拉伯之春」對相關地區,造成6140億美元的經濟損失。

    紐約時報則指出,數十年的獨裁統治,使中東政治經濟陷入停滯,雖然引發抗議運動,但是當地缺乏公民社會基礎,以至於想推翻獨裁政府的抗議人士,「沒有誰為接下來的事情做好準備」,網路時代抗爭的去中心化特性,無人計劃領導 也無人負責,最後被有組織的舊勢力輕易攔截革命成果,戈寧2015年底就曾懺悔自己說過,「想要解放社會」,「你需要的其實只是網路」這段話。

    「我們未能成功達成共識,政治鬥爭也越演越烈,社群媒體做的卻只是放大言論,傳播錯誤的訊息,重覆高喊口號,並散播仇恨言論,兩極化的現象達到頂峰,(埃及)軍隊支持者和伊斯蘭教主義者,讓立場較為中立的人,如同我,感到無助,兩個集團都希望你站在他們一邊,你如果不是夥伴,就是敵人,」戈寧說。

    「阿拉伯之春」暴露且加劇,世俗主義者和伊斯蘭主義者,以及不同宗派間深刻的社會分歧,「人們正用鮮血描繪新的地區秩序」,根本的政治改革,恐怕需要數十年乃至於幾代人的時間,民主自由的門扉,雖然打開卻又被重重掩上,只希望春天時撒下的希望種子,終能盼到它悄然綻放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