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訴訟標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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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訴訟標的產品中有10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公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本次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9則,計有大法官釋字1則,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2則,涉及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是否屬行政處分;函復之定性外,更直...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5月,我揭發原能會自2015年起連續三年花費數千萬元預算,委託清華大學的核安研究報告,三份報告內容大量互相抄襲。 當時,我強烈要求,原能會對於侵害政府著作權的行為,依法追訴。原能會謝曉星主委表示,會要求三個月內重新改寫,訴訟部分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然而,至今兩份報告僅改寫一份;對於是否依法追...

行政訴訟標的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今天大法官作出釋字806號解釋,這是一號違憲的解釋,涉及到職業自由與表現自由。 一、案例事實 陳先生是一位領有台北市活動許可證的街頭藝人,他在2014年的時候,在西門町行人徒步區進行展演時,因為「於未獲許可之場所進行展演(展演位置與申請不符)、使用空間超過相關規定」,被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人員稽...

行政訴訟標的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6:46:53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8/22-8/28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釋字 793 號出爐啦 親愛的朋友什麼時候要還錢? 六個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包括婦聯會)而使財產遭到凍結的機構,向北高行提出訴訟,負責承審的七位法官認為黨產條例違憲因而向大法官提起釋憲。 大法官於 6/30 召...

行政訴訟標的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10:55:33

【今日大事!不當黨產釋憲,真的不受理了!】 #這篇稍難 #忘記爭議的可以重新複習一下之前的文章 - 還記得之前的監察院受理案件的說明會嗎?如果你忘記,我幫你做個提醒(蛋堡上身)。 - ★故事是這樣的 - 有一位陳先生,到監察院陳情,他告訴監察委員說:「我覺得立法院通過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

  • 行政訴訟標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9 17: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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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本次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9則,計有大法官釋字1則,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2則,涉及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是否屬行政處分;函復之定性外,更直接與保護規範理論之操作有關。高等行政法院判決3則,涉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具體操作;公法上權利與反射利益應如何區分,及保護規範理論之具體操作,皆屬行政法重要議題;確認訴訟之標的,是否包括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則,涉及教師倘不服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其得提起之訴訟。地方法院判決2則,涉及有關汽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反,應探究哪些要件,國家始能予以處罰;一行為不二罰中「行為數」之認定外,亦涉及釋字第604號解釋於經民眾檢舉所為之職權舉發是否亦有適用,值得讀者思考。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
     
    ✏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是否屬行政處分。
     
    ✏保護規範理論與專業人員之檢舉懲戒。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人民是否有申請主管機關購買疫苗及疫苗之預防接種之公法上權利?
     
    ✏確認訴訟之標的,是否包括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
     
    ✏私立學校與教師間之具體措施行為倘有爭執,應循之訴訟程序?
     
    ✏汽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反,應探究哪些要件,國家始能予以處罰。
     
    ✏一行為不二罰與行政違規行為之次數。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公法實務選編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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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訴訟標的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8 16: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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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 行政訴訟標的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1 18: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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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泥新城山礦場的現況如何?去年在股東大會上對徐董的喊話是否有任何效果?

    「亞泥新城山礦場」作為礦業議題上最受到大眾矚目的礦場,過去幾年地球公民也都會到股東大會的現場,與徐旭東董事長面對面喊話,也因此誕生了「挖深養魚說」「祖先已經同意我們同情」等驚世語錄。

    本週四又是一年一度的亞泥股東大會,去年我們與從花蓮北上的族人,在會場外給徐旭東與亞泥一些忠告,希望這樣的善意能為有效的溝通打開第一道門,讓我們一起回顧,並看看新城山礦場的現況。
    -
    ⛰請亞泥 #放下恐懼 ⛰

    我們發現亞泥與族人間缺乏「信任」,亞泥擔心若政府將土地還給族人會無法繼續採礦,所以不願面對真相調查的結果,也不願意讓真相調查報告公布以啟動土地返還計畫。在這樣缺乏信任的情況下進行的會談或協商,只是一次次加深彼此間的仇恨與對立。

    希望亞泥能放下恐懼,拿出誠意溝通並且讓政府返還土地給族人,大家都知道不可能立即停止採礦,那就需要清楚的說明所有的時程,包含什麼時候結束,土地會租到何時,部落上的大坑又會如何整修成安全的地形,以此開啟良善的討論。

    光明正大的坦白才能取得信任,而不是透過分化、收買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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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亞泥 #友善面對 ⛰

    希望亞泥能找出和善的人選,沒有與族人起過衝突並且「擁有決策權力」的人選,大家好好來談總有一天會離開的礦場如何轉型,過往針鋒相對的「溝通經驗」顯然沒有效果,歷任亞泥花蓮廠的廠長、曾對族人咆哮的副總已經在族人心中留下根深蒂固的恐懼,沒有信任就遑論任何溝通,近期的楊副廠長,雖然在溝通態度上有顯著調整,但他並沒有足夠的決策權力,因此仍須亞泥高層仔細思量合適的溝通人選。

    和善的討論,絕不是逼迫族人在工作機會與守護家園間做選擇,離間部落間親朋好友的感情。
    -
    ⛰請亞泥 #專案處理 ⛰

    請亞泥組成「轉型小組」,共存共榮不該只是掛在嘴邊的口號,需要不間斷的溝通與調整,虛心地與部落族人和礦場員工共同磋商,確實落實轉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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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泥的現況是滿滿的懸而未決⛰

    亞泥新城山礦場的礦業權展延訴訟,2019年7月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太魯閣族人勝訴,亞泥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尚未出爐。

    亞泥向礦場所在地秀林鄉公所要求部落行使「諮商同意權」,決定「是否同意亞泥挖到不能再挖」,且於2021年4月11日開了第一次的正式說明會,部落族人提出30點訴求要求有正面回覆,目前正在等待亞泥回覆。

    受害地主最關心的「土地流失真相調查」,在眾多單位共同努力下近乎完成,但卡在亞泥的意願,整份報告尚未公布,也就無法啟動返還土地的作業。

    關乎安全的地質調查,從2018三方會談停擺後,就沒有任何後續消息。
    -
    ⛰礦業議題從來都不是打倒業者⛰

    如果亞泥能有誠意且友善的溝通,就不需再背負無良企業的罵名,一邊持續虧損一邊被全台當成礦業議題的敵人,能夠成為最具指標的進步企業,而剩下的就是政府與部落間的事情。

    礦業議題從來都不只是挖山好壞這麼單薄的面向,不合時宜的法規、超級企業與附近居民間的權力不對等、既有礦場的風險評估與權利保障...,都是在這之間角力的不同問題。

    亞泥新城山礦場作為最受關注的個案,現況卻是滿滿的不清不楚,業者口口聲聲的「共存共榮」,也就持續停在只是口號的階段,沒有真相怎麼和解,沒有和解又怎麼共存共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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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訴訟標的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8-10-16 14:33:15

    今年5月,我揭發原能會自2015年起連續三年花費數千萬元預算,委託清華大學的核安研究報告,三份報告內容大量互相抄襲。

    當時,我強烈要求,原能會對於侵害政府著作權的行為,依法追訴。原能會謝曉星主委表示,會要求三個月內重新改寫,訴訟部分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然而,至今兩份報告僅改寫一份;對於是否依法追訴,原能會找來一堆不具名專家學者背書,表示該報告「不算抄襲」、「有部分內容未受著作權法保護」。

    今日我詢問謝曉星主委,未受著作權法保護之依據,究竟是《著作權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哪一款規定?謝主委竟然答不出來,對於國會監督,原能會的態度根本是敷衍了事。

    附註:
    2018-5-4 行政院長能源政策專案報告
    https://goo.gl/ZgZy7q

    2018-5-10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原能會浪費數千萬還包庇
    https://goo.gl/7zdkHg

  • 行政訴訟標的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7-11-27 14:45:44

    秉叡法律小教室,獵雷艦責任三層次

    此次獵雷艦案的法律責任,首先為刑事責任,目前檢察官偵查中;行政責任,行政院、金管會、財政部現正調查公務人員疏失;最後是民事責任,由各公股銀行向法院聲告,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

    談到民事訴訟,首先得確定訴訟對象,慶富公司及相關負責人當然是相對人,公股銀行當時核准貸款的前任董事長、總經理及相關授信人員當然也是對象,只要有故意、過失,都需要負責,在質詢中,各銀行董事長已答覆若有相關情事皆會按照民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最後,訴訟標的要確定,因為民事訴訟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裁判費,訴之聲明中的賠償金額高則多繳,賠償金額少則無法完全求償,我要求各公股銀行必須盡快確定金額,向債務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