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訴訟判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行政訴訟判決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行政訴訟判決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行政訴訟判決產品中有2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462的網紅梁律師的執業日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聞時事案例分享📺📺📺 🚗🚗🚗🚗🚗🚗 曹姓男子某日飲酒後上路,經警方發現其駕駛車輛不穩,便向前盤查,詢問後曹男亦自陳有飲酒,惟曹男拒絕酒測,警方再三確認其意願後,仍不願配合,警方便先舉發拒測行為,惟經確認後警方仍認為曹男已有有事實足認不能安全駕駛的犯罪嫌疑,便依現行犯逮捕後向檢察官聲請鑑定許可書,...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行政訴訟判決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 原本,針對行政訴訟事件聲請釋憲即便成功,如果已經距離行政訴訟判決確定的時間超過五年,也無法提起再審救濟。過去,許多大法官解釋都在趕這個死線,深怕讓聲請人無法獲得有效救濟。 大法官在釋字800號解釋中,...

  • 行政訴訟判決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07 17:55:46
    有 20 人按讚

    新聞時事案例分享📺📺📺
    <<拒絕酒測繳罰鍰就沒有刑責嗎>>
    🚗🚗🚗🚗🚗🚗
    曹姓男子某日飲酒後上路,經警方發現其駕駛車輛不穩,便向前盤查,詢問後曹男亦自陳有飲酒,惟曹男拒絕酒測,警方再三確認其意願後,仍不願配合,警方便先舉發拒測行為,惟經確認後警方仍認為曹男已有有事實足認不能安全駕駛的犯罪嫌疑,便依現行犯逮捕後向檢察官聲請鑑定許可書,經強制抽血檢驗後發覺曹男血液酒精濃度已高達百分之0.231(法定標準值為0.05),檢方便將曹男起訴,後經法院判決5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惟曹男認為既已遭易科罰金15萬元,卻又得繳納拒絕酒測18萬元罰鍰,有牴觸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嫌,提出行政訴訟🧑‍⚖
    請問曹男之詞是否有理由?🙅‍♀️🙆🤷

    以下提供本件新聞所述兩則判決供大家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60號行政訴訟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09號刑事簡易判決

  • 行政訴訟判決 在 李建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14 15:42:32
    有 35 人按讚

    很開心我的文章在幾個社團裡引起討論,有人支持檢舉行為,也有人反對,看法兩極,當然違規就是不對,不要違規就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違規不僅自己傷荷包,也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只不過還是希望鍵盤手們、酸民們先把我的文章看完,不要只看到違憲就跳起來了,如果看完要帶風向再帶,要筆戰也歡迎來這裡喔,感謝賜教
    https://m.facebook.com/groups/111385432534337/permalink/1385040291835505/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
    以下資料來源: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 裁判要旨

    (一)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警察機關依法負有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否則不得舉發。且行為終了日逾7日之檢舉,不應舉發。警察機關如果未能查證屬實,將因誤判而舉發錯誤。再者,警察機關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在交通裁決事件,除了道交處罰條例等交通法規以外,更應依據位階更高的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規定,例如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警察機關在判斷舉發是否屬實而應否舉發時,仍應將憲法比例原則列入執法時的指導原則,警察機關在判斷是否構成違規而應予舉發時,若未正確適用比例原則,即屬違法。在本院過去審理交通裁決事件的經驗,警察機關在違規停車的事件,確實曾經以比例原則斟酌違停的事實後,自行撤銷原舉發或建請交通事件裁決所予以免罰。警察機關如果未依法善盡法定的查證屬實義務,所做的逕行舉發就不合法。被告以不合法的舉發為基礎所做的原處分,同樣也不合法。

    (二)而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最初是在85年12月31日增訂,86年3月1日施行,當時條文為「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也就是尚無「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規定。當時立法理由為「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該次修法還將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修正為「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修正理由為「鑑於目前道路交通違規情形極為嚴重,增列交通助理人員之設置,以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辦理違規紀錄與交通秩序之維護。」。換言之,該次修法一方面增加協助交通稽查的交通助理人員,需要予以訓練。另一方面,讓民眾直接提出檢舉,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三)但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於103年5月30日又有所修正,增訂「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修正理由為「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可證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已經造成許多不良影響,而必須加以限制。85年增訂本條的所想要達到的嚇阻效果,實質上是造成許多用路人的困擾。相較於員警執法應遵守例如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區分逕行舉發、攔停舉發、「非固定式」或「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而有不同作法,目的在於導正員警執法觀念、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增進警民互動。避免以偷拍、造成警民衝突的方式執法。但道交處罰條例7條之1,卻是允許完全不受上述法令、價值理念所規制的一般民眾進行檢舉,警察機關仍得受理並舉發,這是道交處罰條例極為矛盾衝突的兩個規定。在適用上,必須嚴格要求舉發機關對於民眾檢舉資料進行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如果舉發機關未能善盡此項義務與責任,就是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四)因此,證據若無法確實證明違規事實而仍有所懷疑者,應對被檢舉人作有利認定。

    (五)本院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個人的私人活動、隱私權在公共場所仍受保護的意旨如下:「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以原告的情形為例,長期以來遭受他人檢舉違規停車,這表示長期以來有人一直在注視、監看原告在自宅土地上的停車行為,這是嚴重的侵害隱私,但原告卻不知道是誰在從事這樣的注視、監看行為。我們以同理心來看待原告的處境,也會覺得個人受憲法保護的行動自由、私人活動、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不應該被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以檢舉交通違規為名義的法律所過度侵害,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情形。我們雖然期待立法機關可以儘速修正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規定,但在修法以前,警察機關、裁決所、司法機關在適用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時,至少都應該參照釋字第689號解釋的意旨、憲法比例原則去做合憲性解釋,這才能在每一個生活中的個案去落實法治國家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人民基本權利得以獲得保障。

  • 行政訴訟判決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26 12:01:48
    有 49 人按讚

    「捍衛護理師專業尊嚴 反對網路霸凌騷擾!」

    高雄地震後,有高人諮詢我,對台北市柯文哲與黃副市長處理「網紅侮辱護理師性騷擾案件」的法律見解,特予分析如下,歡迎臉友,與記者朋友大力分享。

    「網紅性騷擾護理師」,應予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本案性騷擾應成立。

    爭點評析:
    (2020/12/26 阿男醫師/法律碩士/
    中山大學公管博士班)

    1. 柯文哲市長與市政府,欠缺性平與人權保護專業,完全無能督導施政,放任「委員會」欠缺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與少數所謂專家的獨斷獨行。

    2.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市政府」,不是「委員會」! 市政府的功能與專業自廢武功。

    3. 網紅影片對全國大多數的護理師都是挑釁與羞辱,並含有對原告在內的女性護理師為性騷擾的內容。

    4. 法院認定,本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定義的性騷擾及同法第 20 條對他人為性騷擾。

    5. 市政府要做的,不是上訴!

    6. 柯文哲該做的,是命令各局處,檢討性平施政盲點,檢討修正「委員會」獨斷獨行的「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

    7. 「有政府,要會做事! 」,「做不好,就換掉! 」這是柯市長與很多政治人物的名言。

    8. 柯市長,要做的,不是無能放任該「委員會」的決議「上訴」,而是要撥亂反正!

    9. 這件事情「做不好」,市長,跟黃副市長,都會被換掉!

    10. 下屆台北市長選舉,全國護理師與醫療人員都在看,「網紅侮辱性騷擾護理師事件」怎麼結局,黃姍姍,蔣萬安,吳怡農,陳時中....怎麼可以沒有看法,當然要表態!

    2020.09.30
    經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應予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本案性騷擾應成立。

    1. 系爭影片含有對原告在內的女性護理師為性騷擾的內容。
    2. 系爭影片在行為人的臉書與 youtube 發布,臉書是公開的 youtube 只要輸入關
    鍵字都可以查到系爭影片,其目的自是在於將影片內容不設限制提供給包括
    原告在內的他人點閱觀看,無論是否互相認識。
    3. 受害人看了影片感到強烈的噁心、不舒服,覺得被強烈的侮辱。因而法院認
    定,本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定義的性騷擾及同法
    第 20 條對他人為性騷擾。

    2020.11.06
    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第 8 屆第 5 次大會決議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決議內文:
    本案上訴,除原委任莊委員另請吳委員一同協助。

    *
    請您動手悍衛人人都該被尊重,性騷擾護理人員,市府處理不當,是否大家都能連署,因這問題不只護理,。其實各團體個人,都有被騷擾被岐視問題,若市府這態度,我們人人自危,為女性不被岐視,被騷擾,因此請連署,也請轉邀朋友、其他團體,謝謝

    https://forms.gle/A5GVcdZj1Z2fDg2e7

  • 行政訴訟判決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12-20 20:12:23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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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訴訟判決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1-03-01 21:47:06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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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去年八月,中科三期又再度復工的畫面。?訟已久的中科三期開發案,在去年一月,被台北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環評,要求停工停產,但環保署在去年八月底,通過新的環評審查,中科三因此再度復工,環團和農民再度告上法院,要求撤銷新環評結論、和國科會核發的開發許可.台北高等行政院法院最新裁定,在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包括營運中的旭能光電,以及興建中的友達光電等,都必須停止執行。

    環保團體委任律師林三加強調,這個裁定,代表環保署的新環評結論,和國科會對廠商的開發許可,都必須暫停,否則將出現行政機關曲解司法判決的憲政危機。對此,國科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項裁定,讓中科三期又回到爭議的原點,也就是在新環評未通過完整的第2階段審查前,國科會應該停止中科三的施工、營運等開發行為。不過,國科會是不是會再度把停止執行詮釋成""停工不停產"",恐怕又將引發一場司法論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