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判斷基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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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判斷基礎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書賞閱📚 ▍智慧財產權法研究的多元視野 【作 者】陳匡正│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 【內容簡介】 以最新修訂之智慧財產權法律為基礎,並輔以新近法院之判決評析為重要內容,特別精選著作權法、商標法與營業秘密法等領域共計九篇之研究論文。本書之「著作權法制發展之新趨勢」編,其內容包括:著作人...

  •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判斷基礎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08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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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書賞閱📚
    ▍智慧財產權法研究的多元視野
    【作 者】陳匡正│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

    【內容簡介】
    以最新修訂之智慧財產權法律為基礎,並輔以新近法院之判決評析為重要內容,特別精選著作權法、商標法與營業秘密法等領域共計九篇之研究論文。本書之「著作權法制發展之新趨勢」編,其內容包括:著作人格權分析、著作抄襲判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孤兒著作等重要之著作權法議題。此外,「商標法制發展之新趨勢」編,其內容包含:關鍵字廣告、善意先使用、市場調查證據能力等商標法重要議題。最後,「營業秘密法制發展之新趨勢」編,其內容是探討「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主要類型。尤其,本書是所收錄兼具最新理論及實務解析之論文,更提供給智慧財產權法律之理論及實務工作者,一個從多元新視野來認識智慧財產權法制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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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判斷基礎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14 17: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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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教室第215期

    🔶大法官會議第791號解釋正式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之後,有關此爭議多年問題(釋字554號解釋認為是立法機關衡酌問題,並非單純違憲審查之法律議題),甚至經過二次大法官會議解釋,終究畫上休止符。雖然法務部曾於2013年委託民意調查機構對於通姦罪存廢問題進行調查,結果顯示約有8成左右民眾認為,不應廢除通姦罪。通姦罪是否廢除與先前同婚之議題,或許也顯示大法官會議制度存在的主要價值與意義之一。

    🔶本期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邀請蔡聖偉老師,即針對本次大法官會議解釋,進一步提出相同方向的補充見解與說明。本期新聞法律講座所探討的議題,也是近年來常引發探討的著作權議題。亦即,有關網路上(主要是網路)所謂的「二次創作」與「戲謔仿作」於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的界線問題。多數著作權的爭議,多圍繞在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議題之上。然而,有關現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對於合理使用的定義,其實仍屬抽象性法律概念。本文即以某網紅先前對於上映電影的戲謔式評價影片,是否侵害該影片著作權的實際案例為例,由王怡蘋老師提出具體分析與見解,以利讀者能有更深入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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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教室》
    ◾以案件「有受理之價值」而受理本案?/吳信華 教授

    ◾我家的私設通路,你家的汽車迴轉道?──再論私設通路(內政部訴願決定書第1090380028號)/王珍玲 教授

    ◾對於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管轄法院/吳明軒 最高法院優遇庭長

    ◾巧取公職與施用詐術/古承宗 教授

    ◾不另為無罪之判決與第三審上訴/吳燦 庭長

    ◾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之監督權限/王志誠 教授

    ◾設計專利侵害之近似判斷/李素華 教授

    ◾消防員之勤務條件保障/蔡維音 教授

    【#特別連載】
    ◾沒收講座:第七講 沒收之效力(下)/林鈺雄 教授

    【#基礎講座】
    ◾基本原則探討(三):智慧財產權侵權類型與認定/馮震宇 教授

    【#新聞法律】
    ◾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蔡聖偉 教授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與限制──從谷阿莫的「X分鐘看完XX電影」談起/王怡蘋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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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判斷基礎 在 謝銘元:失敗並不可恥但要有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14 10: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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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假4天遇見6個『抄襲』的個案】
    (今天邊處理,這篇舊文也順便再拉出來給各位參考。)

    「抄襲」是一頂被扣爛的巨大帽子!

    「裁判,我抗議,他學我,我做什麼他就做什麼。」「比賽就是這樣,不就是你做什麼,他做什麼。」

    這食神裡的台詞大家應該不陌生,其實套用在很多地方都適用。

    智慧財產權類型的案子接多了,這種感觸更是多。很多案例在深入了解後,會發現大概就是台詞所述的那麼一回事。

    舉個自己的例子,幾年前和幾個大叔好朋友共同投了錢,想用startup的形式啟動一個有關停車場管理的案子,這個案子因為一些原因最後夭折了,當時縱然覺得可惜,但也無可奈何。

    近兩年,市場上陸續出現幾個停車場管理的系統及APP,一看內容,不就是我們當時想做的內容嗎?

    假設狀況:我跳出來在FB上大聲疾呼:「那是我們之前早就想到的,這些系統、管理模式、APP根本就是【抄襲】我們的」。這樣具有合理性嗎?

     平行創作/研發/ 設計
    首先,「抄襲」本身究竟是如何對應出來的?這些後來的團隊曾經參與過我們的開發會議?聽過我們的討論?如果都沒有,那麼「抄襲」的可能性應該就不成立。

    一個好東西被研發出來,通常是因為要去解決問題、或改善情況,如果各方看到一個待解決的問題點,那麼所提出的解決方案的確有可能非常相近,當然更不能排除兩個完全無關的雙方,會提出一個完全相同的解決方案,即便可能性偏低,但無法否定其存在的可能性,這就是「平行創作/研發/設計」。

    再舉一個例子,我曾經任職於某一家以提出「排除熱源解決方案」(CPU散熱裝置)為營業主軸的公司,公司裡有好幾組研發團隊,各組在針對同一各案提出解決方案時,常有內容重疊的情況,我當時負責IP管理,經過深入探討得知,在這個領域裡,面對的問題相同、技術手段應用的原理相同、要滿足的限制條件相同,更重要的是這群研發人員之間,即便是不同組別,大多都有學長、學弟或至少是校友的關係,那這裡就會對應到另一件事,他們當初在校時所受的教育模式大致相同、甚至有很多人可能都是同一個指導教授(師父),看出問題關鍵了嗎?所以別說在同一家公司,即便是分散到不同家公司,這些客觀因素依然有很大的可能造成相同的方案被提出。

    所以,即便有「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的發生,其實一點也不奇怪。

     被「抄襲」就是很冤枉?
    那首先要先確認這個「抄襲」是否真能因特別的對應關係而存在?扣除前面提到的「平行創作/研發/設計」之可能性,其他例如:曾經有合作關係、具體接觸;又或者其實是成果在公開的情況下,被無關的第三人「抄襲」?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當所謂的「抄襲」真的發生了,那接下來就得好好檢視一下,這個被「抄襲」的成果本身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明確的權利定位。

    如果沒有,那就算青天再世,恐怕也無法為你主張一絲半毫的權利。

     智慧財產權
    一、 專利權
    1. 與創作、研發、設計相關;

    2. 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為「外觀設計」結果,例如一個檯燈的外觀設計;

    3. 新型專利:包含結構組成的技術手段,例如利用觸踫啟動電路開關產生作動的觸控式檯燈;(相同的條件也符合「發明專利」的申請要件)

    4. 發明專利:其他一切符合自然法則、包括定形結構、不定形要件、可產生特定功效、達成特定目的技術手段,均符合申請「發明專利」的要件,例如「一種可以治療心血管疾病的藥」(其組成的成份、或製作的流程、或製作後的劑型,均獨立符合申請專利的要件;

    5. 取得專利權:
    (1) 提出申請的專利內容必須充份揭露技術手段(例如由哪些結構組成、結構間的關聯性、運作過程等等),再者必須明確定義所欲取得的「專利範圍」(保護範圍)。

    (2) 前述的「專利範圍」在審查過程中,必須能符合核准的要件,包含: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方能取得專利權。

    (3) 專利權:取得專利權後,有一定的保護期間,例如:取得發明專利之專利權,其有效期限是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也就是如果審查過程已耗費了三年,那麼,其有效的專利期間只剩十七年,因為其專利有效期間是從專利核准公告日起算;也就是專利權真正能開始主權利的起算日,是從核准公告日當天才開始,並非一提出申請就有權利。

    6. 專利侵權:
    (1) 你取得一個「觸控式檯燈」的專利權,別人做了一個產品;用別人做的產品對比於你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假設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明確定義這個「觸控式檯燈」的組成要件為「A、B、C」,而在別人的檯燈產品上可以全找到「A、B、C」(「全要件原則」),那基本上可判定為「侵權」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2) 「人家改一下就不會侵權了,專利權根本保護不了我的成果?」
    產品與專利權之間縱然有些許差異,但針對此差異,尚有進一步作是否符合「均等」的判斷,也就是被比對的產品可能與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所示略有差異,但這個差異如果符合「可同等置換」的情況,還是會被判斷為侵權。

    7. 所以,你有為你的「創作、研發、設計」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嗎?假設有,再來大聲疾呼、循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你說別人抄襲,別人可能沒空理你。

    二、 商標權
    1. 與「品牌」行銷相關;

    2. 保護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品牌),所謂「識別性」是指「可以讓消費者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個「來源」指的不是「產地」,而是「提供者」;例如兩家相鄰的便利商店,當消費者站在兩家店門口時,可以透過其「商標」而輕鬆、快速的分辨左邊是「全家」、右邊是「7-11」,所以兩個「商標」相互比較,分別都具有明顯的「識別性」,而這兩個商標分別提出註冊申請,雖然都在同一個業別(商店零售),但可以分別取得註冊;所以,在商標法的規範裡,是不允許兩個不同的申請人,分別取得「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商標註冊,因為那樣的結果會造成消費者搞不清楚誰是誰(混淆誤認)。

    3. 取得商標註冊:
    (1) 將商標提出申請,經審查後,如果符合「識別性」要件,則可以完成註冊;

    (2) 商標申請採分類制,相同商標可依實際使用在多個類別提出申請及註冊,例如同一個商標(品牌),既使用於衣服(產品)、也使用於腳踏車(產品),如此,在提出申請時,要分別就衣服的類別、以及腳踏車的類別提出申請,一類一案,跨了兩個類別,申請時就是兩案;

    (3) 商標組成元素:一般商標的組成元素有文字、圖形、顏色之其中一種、或其組合,依商標法的規定,受保護的商標態樣,是當初提出申請時的態樣,所以如果商標組成元素多元,例如是由文字跟圖形組成,那麼在申請時就要考慮是採「元素分開、各別申請」或是「元素合併申請」,通常,會依據未來使用的可能性去作決定。

    (4) 商標權有效期限(期間)
    商標權有效期限自註冊公告日起十年屆滿,期滿前可提出辦理「延展」,「延展」核准後,再十年,延展次數不限。

    4. 所以,你有為你的「品牌」提出商標申請及完成註冊以取得「商標權」了嗎?假設有,再來大聲疾呼、循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你說別人抄襲,別人可能沒空理你。

    三、 著作權
    1. 著作權保護標的: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 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
    例如我今天把這篇文章寫完,打上句點的那一刻,無論我有沒有公開,這篇文章即受著作權保護了。

    3. 關於完成的「創作」(著作)
    (1) 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關於「人」),包括:「公開表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作」。
    「公開表示」(決定要不要公開);
    「姓名表示」(落款、姓名標示、不限真名);
    「禁止不當改作」(禁止他人未經同意將原創作做了有悖於原創作人本意的改變,例如我寫了一首表達「快樂」的歌,他人將其改作成充滿怨恨的歪歌)的權利。

    (2) 著作人享有享有著作財產權(關於「物」),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

    4. 終於有一個不用經過申請、審查,就可以取得的「權利」,別高興的太早…

    5. 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假設我出版了一本「摺紙飛機教學」的書,那麼,受著作權保護的是「這本書」,如果有一個讀者買了這本書回去,按照內容「摺出紙飛機」,是否會構成「抄襲」?「侵害著作權」?答案是NO。

    在何種情況下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例如讀者把書買回去後,複印了十本,拿到夜市去販售,就會構成侵害此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6. 還有還有,如果你是著作權人,當發現著作權受侵害時,有沒有提出侵權主張仍是關鍵,如果都只是上FB罵一罵,那就真的一切憑良心了,別人的良心。

     小結
    當所謂的「抄襲」發生時,先要確認幾件事:
    1. 被抄襲的「標的」在法律上究竟具備何種權利?有權利,才有維權主張的基礎。

    2. 維權提出與否的決定?
    評估可行性,包括期待效果、目的、成本、時間。

    3. 「專利權」、「商標權」均須經過申請、審查後才能取得;「著作權」則是在創作完成後即享有。

    4. 別事事都直接扣上「抄襲」,「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發生的機率雖小,但無法排除其存在的可能性,在喊出「抄襲」前,先做完整的評估。

    5.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並無「抄襲」二字;要證明他人「侵權」,要分別從各個權利基礎上去作實質比對及分析,否則「抄襲」喊的漫天響,最終會只是夢一場。

    以上提供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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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30半夜不睡一動筆竟寫了三千六百個字的詹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