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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3-05 08:06:04
今年春節期間,相信大家都有發摟到蒼藍鴿與愛莉莎莎有關肝膽排石法的爭議了吧?🙀 這個事件引發醫學界很多的看法,因為我並非醫學專業人士,也無法發表相關意見。不過這個事件中有一個滿有趣的法律論點,就是愛莉莎莎認為蒼藍鴿在自己的影片中擷取愛莉莎莎的影片內容,是屬於所謂的「二創」,並且還開放營利,因此已經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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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 在 冏冏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8-25 21:30:14#家庭教育 #性別議題 📖 購買此書 👉 https://pros.is/takeit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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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法條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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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Disclaimer Under Section 107 of the Copyright Act 1976, allowance is made for "fair use"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scholarship, and research. Fair use is a use permitted by copyright statute that might otherwise be infringing. Non-profit, educational or personal use tips the balance in favor of fair use.
【中華民國法律】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訂。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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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21:30:13#科普 #大腦科學 #獵奇 📖 購買此書 👉 https://pros.is/3msv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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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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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訂。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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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19:00:20#獵奇 #歷史人文 #CC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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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訂。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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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反對著作權法粗糙修法,還給音樂人公平的創作環境!」
前天在和音樂人一同召開的記者會上,我揭露了國慶籌委會請各團體無償授權著作權的發函,引起了不少討論,更讓許多音樂圈的先進發表了他們相關的經驗。
對此,籌委會昨天也給出了回應:
「歷年均編列音樂製播採購案經費,並要求得標的合作廠商,依相關著作權規定合法付費,申請國慶大會期間所播放的音樂授權」,「也會函詢民間音樂協會團體,是否有意願於國慶期間共襄盛舉,若願意無償提供授權,亦會透過各種不同的形式表達誠摯的感謝。」
其實,意思就是說:「我們會付費,但也會問願不願意免費給我們用,如果願意,我們再用不同方式來感謝。」
然而,這樣的回應我認為仍有問題,我認為,政府不用拐彎抹角的詢問是否願意無償,當使用音樂或邀請團體演出時,直接給足表演及音樂授權經費,這是最基本的尊重,也讓創作者能專心呈現他們最動人的作品。
除此之外,其實當天記者會上,我們針對近期智慧財產局相關修法中可能引發的問題,花了非常多篇幅來討論;有部分政策,我希望主管機關能再多聽聽創作者的聲音。
其中最具爭議的,便是《著作權》修法第 55 條,將公園廣場舞納入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範圍,以免民眾只是因為在公園播音樂跳舞就被抓去關,修法理由中強調,擴大合理使用範圍,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及個人身心健康。
不過,先前由於這類情形是否合法的情況並不明朗,雖然並沒有民眾觸法上的前例,但是,我們也能理解會有民眾擔心,只是因為在公園跳舞就觸法受罰。因此,這次修法主管機關排除公園廣場舞的刑責,回應民眾的擔憂,這部分我們完全支持。
但,若直接將公園廣場舞納入合理使用,就可能會讓音樂人無法獲得合理報酬!
對此,有學者評論,「行政院草案的處理方式,不是調整不合理的刑罰規定,卻是讓利用人從此不必支付使用報酬給音樂人,難怪音樂人會有意見」、「智財局應該協助建立授權機制,而不是破壞著作權的經濟價值」等。
此外,新增的第 29 條之 2 ,則規定針對錄音著作於固著在視聽物之後,無法主張侵權的部分,我們理解智財局試圖將視聽著作物的著作權權利單純化本意,但也希望條文能更細緻,以避免學者提出的,若非法利用時,可能也會享有免侵權優惠的狀況,這都是我們不樂見的!
雖然這些修法條文牽涉到複雜的著作權權益問題,但回歸本質,都是音樂人重要的心血及理應得到的報酬。
我期盼主管機關能更細緻的,與音樂圈朋友們持續對話,綜合業界及專家的意見,共同討論出多贏的方向,也讓「創作應被肯定」的價值能被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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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 在 蘇巧慧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在本次東京奧運賽事中,我國選手屢創佳績,讓全國人民看的目不轉睛、十分刺激。
也因為這樣,每當台灣選手奪下獎牌或戰勝強大對手時,大家不免俗會想將歷史畫面截取下來放上社群平台,好讓更多親朋好友即時知道這個好消息,並分享這份光榮與喜悅。
當眾多截圖畫面放上網路,也衍生了兩個法律問題,一個是 #自己正在收看的奧運轉播畫面來源是否合法?
如日前就有民眾被發現使用的機上盒會連結上侵權網站,以非法方式收看奧運節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這樣的行為,雖然不一定會面臨刑責;但若機上盒因業者被警方查緝而切斷訊號,不僅將無法觀看節目,甚至可能求償無門。
第二個問題,即便是收看合法頻道轉播的奧運節目,就 #可以直接截圖電視和手機畫面並轉發嗎?
經辦公室向智慧財產局詢問,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關於著作合理使用之規定,由於一般民眾在個人社群網路平台上,分享奧運賽事訊息絕大部分不涉及商業行為,且截圖畫面僅占賽事節目中非常少的比例,尚不致構成著作財產權上的侵害。
所以提醒大家:在截圖時千萬不要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並應遵照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將截圖出處來源標示清楚」,才能在熱情分享奧運賽事訊息時,避免自身的觸法疑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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