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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著作人格權期限產品中有2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螺螄拜恩的實話實說,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贈書】【歐美推理/犯罪/懸疑小說《親愛的玫瑰金》】 「愛我最多、陪我最久、毒害我最深── 名為『母親』的罪人,我無法遺忘,也永遠不會原諒, 但當她即將回到我的生命中,我竟然迫不及待......」 閱讀《親愛的玫瑰金》是種在雙極間擺盪之震撼體驗,一方面,作者文筆如同熱刀切奶油...
著作人格權期限 在 螺螄拜恩的實話實說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贈書】【歐美推理/犯罪/懸疑小說《親愛的玫瑰金》】
「愛我最多、陪我最久、毒害我最深──
名為『母親』的罪人,我無法遺忘,也永遠不會原諒,
但當她即將回到我的生命中,我竟然迫不及待......」
閱讀《親愛的玫瑰金》是種在雙極間擺盪之震撼體驗,一方面,作者文筆如同熱刀切奶油般絲滑流暢,翻開第一頁便無阻礙地滑入書中世界,充滿吸引力的開頭與反轉結尾,如猛禽利爪,分分秒秒牢牢抓住讀者注意力,難以自峰迴路轉的故事中脫身,心甘情願束手就縛。
在灼熱閱讀慾望烘炙下,又被森冷感受緊緊包覆,黑暗扭曲、毛骨悚然之劇情進展令人指尖發冷,書中並無半字半句血腥殘酷的物理性描述,純然的心理驚悚把弓弦拉至全滿,巨大張力壓得人透不過氣。
作者將母女間愛恨交織、盤根錯節之病態依存關係,書寫得淋漓盡致。這是人們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甚至正在經受的,故悲哀地比任何架空犯罪更真實,如身歷其境,擔憂、害怕著下一章即將面臨的危機。
故事敘述一名罹患「代理型孟喬森症候群」(Munchausen syndrome by proxy)的母親派蒂長年對親生女兒玫瑰金投毒,虐待、掌控被照顧者,以博取他人的同情關注,同時獲取無與倫比的成就感,滿足被需求之渴望。
一般而言,此類故事的敘述手法是逐步揭曉內情,結尾真相大白時讓人大吃一驚道:「原來女兒沒生病,是她媽媽一手造成的巴啦巴啦」,不少以「代理型孟喬森症候群」為主題之文本,多採用按照順序的敘事法。
然而《親愛的玫瑰金》不同,在開頭,母親派蒂便因重度虐童鋃鐺入獄,事件始末、細節,悉數攤開於讀者面前,所以我好奇著,真兇業已現身,還有什麼花招能耍?一部推理小說最最有趣之處,不正在於假想自己是安樂椅偵探,透過蛛絲馬跡,尋找、推敲真正的主謀?
孰知,入獄僅是楔子,故事主體自母親派蒂出獄後才開始。
作者以高超寫作技巧建構了兩條敘事線,其一是母親派蒂,其二是女兒玫瑰金,母親是脈絡分明的順序法,自出獄談起;女兒則是曲折有致之倒敘法,從母親入獄後交代,不同視角交互穿插,時序分別遞進,最終兩人的時間點交匯,衝突一觸即發,迸發精彩火花,不!稱為「烈焰」更妥當。
書裡沒幾個討喜的人物,讀者會為高潮迭起的劇情大呼過癮,卻不想幫任何人加油、打氣。原因咎於角色描寫豐富立體,沒有扁平、無聊、一味無助待援的可憐孤女,人性複雜處在角色身上表露無遺,受虐者本身可能也是加害者,被虐者或許有段悲慘過往,看似樂於助人的鄰居實則是具強烈表現慾的戲劇性人格。
你能在每個主、配角上看到一點自己或別人的影子,那些讓我們愛之如命或深惡痛絕之人格特質,因此我被娛樂著、享受著、沉浸在《親愛的玫瑰金》帶來的美妙閱讀體驗,讚嘆這是我今年看過最優秀的推理小說之一,但完全不想和書裡的角色做朋友,當鄰居同事也不行!遞外送……還是算了!誰知道他們會不會在我的披薩裡下毒!!(心有餘悸)
PS:關於真實的「代理型孟喬森症候群」案例,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一部改編自真實案件的美劇《惡行》(The Act),內容敘述一個女孩Gypsy Blanchard從小被母親Dee Dee Blanchard虐待,所有人包括她自己在內,都以為Gypsy得了不治之症,而母親含辛茹苦、無怨無悔地細心照顧她。
當Gypsy年紀漸長,發現真相,便夥同男友一起殺了母親Dee Dee,被警察逮捕,關在監獄的Gypsy表示:「活在監獄裡比和母親一起生活更加自由」。
【抽獎辦法】如下:
1、這裡有『三本』《親愛的玫瑰金》,要送給網友,有興趣的朋友請在本則動態下『按讚』+『留言』索取。
2、留言請告訴我,你認為『自由』意謂什麼?例如:
「《親愛的玫瑰金》:不受壓迫,不想穿外褲時就不用穿外褲(咦)!」
3、活動時間:即日起,至2021/9/10(五)晚上十二點截止,屆時將於粉絲團公布名單。
4、請正取得獎者於2021/9/11(六)晚上十二點前,回覆寄件資訊,超過領獎期限未認領者由備取遞補,寄送僅限台澎金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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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期限 在 蘇巧慧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著作權爭議應以授權取代全拿,創造甲乙雙贏
在上週我們針對創作者與政府機關的著作權爭議記者會中,我們提出了 #著作權應有條件授權 #創作者保留著作人格權 #合理訂定使用範圍與期限 三項訴求,要求政府機關在進行藝文採購或徵件時,必須重視創作者,或是乙方的著作權。記者會後,腳步沒有就此停下,昨天我會同文化部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深入討論實務上該如何解決。
文化部與智財局都同意,政府機關無論是辦理採購或徵件,皆應該以取得創作者授權為原則,文化部與智財局也表示,一直以來都有進行相關的宣導與教學。智財局澄清,有擬訂著作權歸屬約定的建議處理方法,讓政府機關參考;文化部也說明,有訂定徵件活動相關作業原則及藝文採購作業要點。兩個部會一直以來的努力,確實值得肯定,然而,為什麼實務上還是會發生著作權歸屬的爭議?既然法規上公平公正,宣導上從未間斷,那麼問題出在哪裡?
單單透過作業要點及原則作法的頒布,和內部的教育宣導,可能不足以因應第一線的瞬息萬變,及創作乙方的權益感受,更何況,作業要點與建議作法,對政府機關並無約束力,難以改變政府機關的思維及作業文化的慣性。未來我們將匯集更多各方意見,讓爭議取得共識,並且讓共識成為政府機關有例可循的執行作法,創造甲乙雙贏。
著作人格權期限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合理著作權 保障創作者】
最近好友馬世芳針對在原民廣播電台主持節目的著作權問題,在藝文界掀起了熱烈討論。在蘇巧慧邀請下,我昨天出席了相關記者會,雖然因為趕回國防委員會審查預算而來不及發言,但我還是要公開呼籲各部會全面檢視藝文合約的問題。
這次的爭議源自於公家機關將許多藝文創作案(包括節目製作、公共藝術、研究案等),設計為勞務採購,並在契約中加上「不得或放棄對甲方(即政府方)行使著作人格權」、「著作權全歸甲方所有」等提款,以「受雇者」的定位來含糊剝奪創作者各層面的權利。
事實上,著作權的「著作財產權」層面,屬於作品獲得利益的權利,雖可以讓與或繼承,但原則上應有期間限制;而著作權的「著作人格權」則是保護作者和作品間存在的人格和精神聯繫,屬於著作人,任何人都不得侵害。
現行法規包括《著作權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都明訂要保障藝文創作者與前述權利,然而許多公部門的採購契約卻違反了相關法規的精神。
實務上,雖然公部門在許多案件上可能有再次使用、發表和修改的需求,但我認為公部門與創作者應該以分享著作權為原則,而非獨占。未來,我會要求各部會,在採購、徵稿和特約等契約上,應該確保「著作權有條件授權」、「著作人格權創作者應保留」、「使用範圍和期限訂定合理範圍」等三大原則,不但保障藝文工作者,也讓政府機關有使用創作的標準流程。另外也應該要有申訴的公開機制,讓創作者面臨契約中有被迫放棄著作權的條款,可以提出申訴,以確保自己的心血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