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重製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重製權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重製權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重製權產品中有5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249的網紅楊恢宏 GR,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淺談「音樂人的被動收入 」音樂著作 @gr_0121 今天下午跟哥哥一起撰寫製作專案的合約時 @g.b.joseph 又再次意識到音樂著作的重要性 剛好今天收到M U S T的入會通知 所以今天來簡單跟大家分享一下音樂著作是什麼? 音樂著作:大多是指詞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擁有重製權、公開傳輸、...

 同時也有2139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3萬的網紅Bit King REAL Taiwan's true politic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傅崐萁委員質詢陳耀祥NCC主委 💰支持比特王為公理正義發聲,開放小額捐款。 ➜ 🌝https://p.ecpay.com.tw/3470D (贊助方式:信用卡、ATM、網路ATM、超商都可!) 版權宣告: 比特王出任務Youtube頻道所提供之所有內容,包括文字、照片、影像、插圖、錄音片、影音片或...

重製權 在 楊恢宏(GR)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03 17:42:28

淺談「音樂人的被動收入 」音樂著作 @gr_0121 今天下午跟哥哥一起撰寫製作專案的合約時 @g.b.joseph 又再次意識到音樂著作的重要性 剛好今天收到M U S T的入會通知 所以今天來簡單跟大家分享一下音樂著作是什麼? 音樂著作:大多是指詞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擁有重製權、公開傳輸、...

  • 重製權 在 楊恢宏 G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8 00:14:07
    有 15 人按讚

    淺談「音樂人的被動收入 」音樂著作 @gr_0121
    今天下午跟哥哥一起撰寫製作專案的合約時 @g.b.joseph
    又再次意識到音樂著作的重要性
    剛好今天收到M U S T的入會通知
    所以今天來簡單跟大家分享一下音樂著作是什麼?

    音樂著作:大多是指詞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擁有重製權、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播送的相關權利,除非屬於輕微合理使用外,否則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才能合法利用。

    版稅(音樂人的被動收入):簡單來說就是你的作品每次使用就會得到一定比例的費用。
    這時很多人會誤解說:哇!好像音樂人很好賺!播一次你的歌就可以拿到錢!看那些厲害的明星版稅都很高!
    但其實被動收入你懂的就是要投入很大的心力跟資本,但是回收得很慢又少😭

    最後套一句 @yifengzhuo 常說的:你播一次我拿0.01塊,你只要幫我單曲循環播放一千次,我就可以買一個茶葉蛋😂
    -
    #音樂 #音樂著作 #音樂人 #音樂製作 #版稅 #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must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被動收入 #music #royalty #創作 #寫歌 #詞曲 #加油 #加油好嗎 #請加油

  • 重製權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02 18: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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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知識時間
    這次東京奧運裡,網路加油慶祝中,也出現了不少的小插曲,爭議最大的莫過於黑人 #陳建州 被發現使用安博盒子來觀看比賽的事件。

    而這件事有爭議的地方在於安博盒子目前在台灣並非合法使用的機上盒,仍有侵權的疑慮,因此陳建州事後也有道歉,那麼類似的機上盒為何會有疑慮呢?畢竟民眾的確是有花錢去購買機上盒,有些甚至還有支付月租費,為何還會有侵權問題呢?

    其實像是 #安博盒子 等有疑慮的機上盒,在法律上的問題主要是侵害他人著作權,著作權的項目其實可以細分成很多種,像是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等,而這些機上盒可能會侵害到的就是所謂的 #公開傳輸權,按照著作權法內的定義,公開傳輸權指的是利用網路或是其他通訊方式,藉由聲音、影像去向公眾提供或是傳達著作的內容,讓公眾能夠自己選擇特定時間和地點去觀覽這些著作,像是以前網路上最大的盜版影片網站楓林網就是透過這樣的方式來讓大家能夠自由去觀看盜版電影或戲劇。

    而很多不合法的機上盒則是以破解各電視台訊號,再將這些盜用的節目轉給購買機上盒的民眾觀看,而這種行為並非以合法手段得到授權或是去購買轉播的權利,因此在訊號的來源取得便已經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因此民眾儘管是有花錢購買機上盒或租用機上盒,但機上盒提供節目的方式本身就是侵權的行為,所以才會導致這次事件主角陳建州被大眾抨擊。

    其實無論是電視節目或是影劇,現在都有很多合法的串流平台或機上盒可以去使用,價格方面也都不會比不合法的來源高,不管是在品質上或是著作權的保護上也都更有水準,因此大家在選擇時一定要多加注意,不要誤用違法的平台或機上盒,如此一來才能保障製作出優質內容的創作者們,權利不會再受到無謂的侵害。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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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製權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02 14: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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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中的重製與改作

    小花創作了一首歌曲,而小美聽到這首歌曲後,抄襲這首歌曲的旋律創造出自己的一首歌曲,然而兩者的歌曲在旋律上幾乎一模一樣,僅有少數的幾個旋律有做出更改,然而小美這樣接觸了小花的音樂著作後,所做出來有實質近似且實質近似程度不低的作品,小美抄襲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

    Q:甚麼是重製?甚麼是改作?
    A: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及同條第11款之規定: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Q:抄襲是甚麼?抄襲是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
    A:實際上,著作權法條文規定中並沒有使用「抄襲」這二個字,而最高法院對於抄襲有所定義:所謂抄襲,乃係剽竊他人之著作,並當作自己所創作之謂,而據以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接觸及實質近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然而,這樣的定義,還是没有明確說明抄襲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還是包含
    「重製」與「改作」?以目前較多數的見解來說,所謂的「著作抄襲」應該是包括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

    而就實務在認定個案是屬於重製權還是改作權的侵害問題上,主要會以較晚做出該作品之人是否有自己的獨立創作包含在新創作內來做判斷,意即較晚從事創作之人,就新的作品如果沒有獨立創作的內容,或獨立創作的內容未達到著作之要件在新的作品內,則這樣的抄襲行為,就屬於重製權的侵害;反之則為改作權的侵害問題。

    從上可以看出所謂的重製並非完全相同才能稱為重製;而所謂改作,依著作權法所規定意旨指的是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故改作與原著作亦不相同,也因此重製舆改作間之界線是甚麼?在實務裁判上常常發生爭議。
    Q:這樣的爭議會發生甚麼問題?
    👉「重製」與「改作」若没有明確的標準,可能發生「衍生著作」的認定問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縱使是非法改作,依據我國目前的實務見解認為,就非法改作的新著作一樣認為屬於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但還是會侵害原著作權人之著作權),此時重製與改作如果沒辦法有明確的標準,會衍生較晚創作之人的作品,是不是一衍生著作的問題。
    👉法院認定行為人是「重製」或「改作」,二者之間刑度有不小差異: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及,對比92條的情況下,同樣意圖銷售或出租的情況下,當被認定屬於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而侵害他人著作權行為時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如果是屬於「改作」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適用除了法律到底要如何適用的問題外,兩者的刑度差異也不小。
    👉依據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91條之1第3項及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倘非法重製物或改作物之載體為光碟時,涉及是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問題。

    也因此,有智慧財產法院與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重製」跟「改作」的界線曖昧不明易生爭議,且無法使受規範者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為此多名法院法官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所稱「重製」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向大法官提起釋憲案。

    Q:大法官又是怎麼看「重製」跟「改作」?
    A:大法官解釋第804號解釋認為第91條第2項、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所稱「重製」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認為:著作權法規定所稱之重製,係指重複製作而言,其意義並非難以理解,且與改作係將原著作之形式或內容加以改變,而有創作元素,亦明顯有別;又個案事實是否屬於上述重製定義規定所欲規範之對象,仍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認為行為人之行為究屬於非法重製或非法改作,應由法院就具體事實做個案判斷:
    就部份個案屬於重製與改作之邊界問題,法官於個案適用法律規定時,本應為適當之解釋,以確定其意涵,並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與必要,且於任何個案之適用均應毫無疑義者,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官於個案適用時,如遇少數邊界案例而有認事用法之疑義,應本獨立審判之權責,自行研究後而為裁判。此亦為司法院大法官與各級法院間,應有之權限區別及角色分工。

    所以小美聽完小花所創作之歌曲,未經小花同意,創作出一首實質近似程度很高之作品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改作?還是非法重製?就要回到小美就小花的原著作之形式或內容是否有加以改變,而有創作元素在裡面來認定,如果小美的創作只改變幾個小片段,其餘幾乎一樣的情況下,就比較容易被認定沒有創作元素,而屬於侵害小花的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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