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音樂重製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音樂重製權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音樂重製權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音樂重製權產品中有15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2萬的網紅微笑台灣319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北投車站 ✕ 微笑台灣〔#有獎徵件:新北投車站及北投照片募集活動〕 檜木打造的新北投車站,乘載了一世紀的硫磺氣味的北投支線,是60年代專屬的回憶。1988年7月15日是鐵道淡水線營運的最後一天,許多人攜家帶眷搭上最後一班列車拍照留念。 一座老車站的故事比你走的路還遠,你是否好奇他們曾經歷過什麼...

 同時也有8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2萬的網紅現在宅知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4姨進棚!宅尺度大開喔!XDD ➤本次直播依據疫情指揮中心及文化部拍攝防疫管理措施執行 立即訂閱現在宅知道,每週三給你最歡樂的遊戲節目➡ http://bit.ly/2G4TvGb ⬅ ➤宅知道周邊商品這邊看:https://cbtv.tw/productscbotaku ➤主持人:6tan、鳥屎...

音樂重製權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21:06:31

一個作品往往是創作者生命歷程的累積。 例如作家在寫作過程中,經常出現過模仿大師筆法,或試圖賦予相似情節不一樣意義的內容這樣的經驗;每個導演的運鏡、影片色調與敘述方式,也許也曾無意間師法了大師作品;音樂也是一樣的道理。 這是因為這些創作者在養成過程中,就需要大量學習、參考他人作品,並將這些作品融會...

音樂重製權 在 楊恢宏(GR)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03 17:42:28

淺談「音樂人的被動收入 」音樂著作 @gr_0121 今天下午跟哥哥一起撰寫製作專案的合約時 @g.b.joseph 又再次意識到音樂著作的重要性 剛好今天收到M U S T的入會通知 所以今天來簡單跟大家分享一下音樂著作是什麼? 音樂著作:大多是指詞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擁有重製權、公開傳輸、...

音樂重製權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6 09:48:44

【文化內容策進院 x 法律白話文運動】 媒體報導,歌手唱了自己的歌後,卻被前東家提告侵害著作權。歌曲是人類智慧結晶所創作出來的成果,但法律如何保護這樣的創作成果? 一首歌裡,隱含了多少著作權? —— 🎵 什麼是著作 所謂著作是「人類」精神創作的智力成果,而且必須具有「原始性」或「創作性」,...

  • 音樂重製權 在 微笑台灣319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30 1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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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投車站 ✕ 微笑台灣〔#有獎徵件:新北投車站及北投照片募集活動〕

    檜木打造的新北投車站,乘載了一世紀的硫磺氣味的北投支線,是60年代專屬的回憶。1988年7月15日是鐵道淡水線營運的最後一天,許多人攜家帶眷搭上最後一班列車拍照留念。

    一座老車站的故事比你走的路還遠,你是否好奇他們曾經歷過什麼?#歡迎分享你與老車站之間的故事,一起重溫與這座城市的珍貴記憶。

    -
    👉參加抽獎:
    1. 在此貼文下方留言,翻出舊照片,與我們分享:#1988年前的新北投車站及北投周邊有關的攝影作品(人、事、物皆可)及 #150字以內的心情故事(說明照片年代與地點)
    2. 標記 @新北投車站(Xinbeitou Historic Station)
    3. 分享此貼文

    👉完成以上3步驟,即有機會獲得 #2021車站造型悠遊卡乙張,共20名。
    👉徵件日期2021/9/30起至10/13,23:59止
    👉得獎名單於2021/10/15公佈於此活動貼文,得獎者須於2021/10/25 23:59前私訊回覆粉專寄送資訊。逾時未填或資訊有誤,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感謝 楊燁老師提供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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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1⃣ 參加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活動之所有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行為,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相關權利。

    2⃣ 主辦單位保留隨時修正、暫停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如對本活動辦法及注意事項之規範,有疑義或爭議時,主辦單位有最終解釋及決定權。

    3⃣ 參加者須確保有權合法使用所提供照片等著作參與本活動,及參加者實具合法之著作權或所有權,若有任何糾紛或第三人出面主張權利,參加者應自行出面妥善處理或自負相關法律責任,概與本募集活動及主辦單位無關。

    4⃣ 參加者同意於活動期間及其後不限期間,將其參加相片無償授權微笑台灣及新北投車站基於公關用途於世界各地採用任何媒介發佈、重製和公開傳輸,而不附加任何限制。參加相片可能會公佈在微笑台灣及新北投車站的網站及社群媒體上。微笑台灣與新北投車站得透過裁剪或增加影像特效、音樂或音效的方式編輯或修改相片。

    5⃣ 得獎者需於回覆個人資料時同意個資聲明。個人資料將提供予新北投車站寄送獎品,並限使用於此次獎品寄送及相關聯絡,不予做其他利用。

  • 音樂重製權 在 吳志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4 15: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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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國家音樂廳欣賞樂團的演出,由於防疫,梅花座位更寬視野也好,驚喜發現 #葉佳修 老師也在現場。葉老師是十分了不起的創作家,作詞作曲、製作編曲演唱,流行樂界各領域的音樂工作,經歷豐沛。一直到現在,老師仍持續創作中。

    即使是面臨新冠疫情,有許多優秀音樂人還是一直努力不懈。音樂等藝文產業也是我們本來的強項,值得支持。除了有消費行動、改善產業環境外,對產業的相關知識有更多的了解,也是一種呵護。

    就以近期本屆 #金曲獎 年度歌曲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 ,究竟有無 #抄襲 所引起的熱議,正是我們多認識 #智慧財產權體系 ,尤其是 #著作權 相關概念,藉以支持保護產業的最佳時機。

    相較於其他主要智慧財產權類型,例如商標、專利等,著作權有許多不一樣的特色:

    1. 著作權採創作主義,創作完成即取得權利;商標、專利則採註冊主義,須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獲准註冊,始生效力。

    2. 商標、專利原則上先註冊者有排他專屬權利;著作權則不排除相同或近似的內容,皆取得著作權,只要沒有”抄襲”事實即可。所謂的”抄襲”,在著作權法上是用 #重製 或 #改作 的概念來描述。至於有無違法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法律實務上會用”有無接觸”及”內容是否實質相似”來做判定。

    3. 商標、專利的權利人較為單純;著作權則相當複雜。例如我們聽到的一首歌,至少就含有有詞、曲、編曲、演奏、錄音、演唱等著作成分,而最終是以”錄音著作”的形式呈現在世人面前。

    所以,當我們在討論”刻在”到底有無抄襲的時候,不能僅以聽起來某部分很像某首歌的某部分來認定,即使有喚起大家對其他歌的記憶或聯想,也不能直接就認為抄襲。畢竟,我們洗澡時隨口哼唱亂編的旋律,很可能在事後被外人檢驗與某些已發表的歌曲有相似之處,但事實上我們可能根本沒聽過(接觸)那些歌。你也可能會覺得某些曲風的歌聽起來很類似,很多歌甚至可以接來接去還很順耳。所以到底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最後仍然要經司法依前述”有無接觸”及”內容是否實質相似”的抽象原則來判定,而這兩個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認定都需要經過雙方精細的辯證,恐無一成不變的鐵律(例如幾小節相似或百分之幾相似)。許多前輩音樂人善意的評論或提醒,是基於對藝文產業環境的愛護。而若有進行至司法程序的案子,必須說,可能是既細膩又冗長的過程。

    再者,大家質疑”刻在”抄襲的成分其實是”曲”的部分,評論的對象理應針對作曲者,而非演唱者,只是演唱者比較紅而已。我們常會說這是某人的歌,其實嚴謹地說是某人唱紅的歌,或某人的主打歌,或是某人做的曲。同樣的,為了搞清楚到底有無抄襲英文歌 #Reality ,有人透過私訊問到了Reality原唱者的回應,真是鍥而不捨,不簡單。但我認為如果能問到Reality原曲作者的意見,或許答案會更貼切、更容易被司法機關接受。

    我們也許不用這麼傷腦,就只要敞開心胸多欣賞多支持藝文的創作與演出就好。樂團今年還有實體和線上場次,參考參考喔!

    2021/10/3 (日) 14:30 樂團將再度前往高雄衛武營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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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音樂重製權 在 河西羊的健聲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2 07: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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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惜問錯人了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的抄襲風波,昨天看到新聞有網友去問Reality的原唱的Richard Sanderson有無抄襲的問題?

    Richard Sanderson的回答是:“....,apart from 2 lines of the chorus where there is a little ressemblance , I cannot say there is any plagiarism, it’s a very nice song.”

    大意是”副歌有兩句有相似,我不能說有抄襲,這是首好歌。“

    想說著作權是“不告不理”,所以原唱發話了,那也就不構成著作權上的侵權行為。

    等一下,但問題是Reality的作曲家是Vladimir Cosma!

    你嘛問錯人了吧!^_^|||

    倒是好奇心起來,到底這“抄襲”在著作權法中要怎麼看!所以,做了點小研究。

    “抄襲”兩字並不是著作權法中的法律用語,在台灣用的是“重製”,在音樂創作方面出現在第91條第1項的:“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比較大的問題是“重製”兩字要如何認定,“重製”時必然會做些修改,這就引發了一個爭議,有改過就沒有完全像,此時若從寬認定,對原著作權人不利;反之,從嚴認定又對新著作人不利。

    這方面台灣的判例不多,所以有個2017年的文章用美國的“取樣”概念,來做為判案中的認定:

    ““2003年的Newton v. Diamond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可「微量取用」(de minimis use)原則,認為在有數十秒的取樣情形時,當一般聽眾不認為是挪用,即構成微量取用,並無實質近似,且若未取樣原曲之重要部分,亦不構成抄襲。

    但2005年時,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在Bridgeport Music, Inc. v. Dimension Films案中,對微量取用的情形提出「明確性規則」(bright- line rule),認為必須要取得授權方得取樣;

    而美國最高法院則在1994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案中,認為雖有擷取他曲旋律,但整體曲風不同時,採取轉化性原則,認為構成合理使用。””
    (李祖劭, 2017.03, 流行音樂“取樣”之著作權概念,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7&tp=5&d=7744)

    另外,有個概念是常被大家所誤解的,就是並沒有“故意”,但能不能有“意外”,“意外”會不會算是侵權。

    情境上還真可能“意外”相似,兩個人都會撞臉了,詞曲創作也難免會。但這就形成認定上的困難,新著作者即是有“借鏡”,但一口咬定我沒聽過,法律上對被告會有無罪推定,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罪。但用在著作權法上這一點又怪怪的,因為也只能就相似這塊,與創作的時間先後來舉證,但這無法證明“故意”。

    那怎麼辦呢?

    這時會有個“接觸”的概念:

    “”所謂「接觸」,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際閱讀之事實,凡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行為人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構成接觸。“”(東華大學智財權專區, http://ipr.ndhu.edu.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2010-05-20-08-47-28&catid=39:2010-05-13-08-23-13)

    所以,只要證明合理機會與合理的可能即可。

    不過,即使真的很像,也可能認定成“平行的獨立創作”,這點在著作權的第10條所規範。

    “”如果不同的作者間,偶然地創作出相同或相類似的著作,二個著作將各自擁有獨立的著作權,彼此間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也不會產生所謂的「抄襲」情形。”“(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08&O=1.4)

    寫到這,如果你還有在看,我真要佩服了,也很高興您願意花力氣去理解,邏輯有些龐雜,到最後出現這個“平行的獨立創作”,又把前面因“相似”而存在“重製”疑慮的假設推翻,這著作權法搞的你我好亂。

    這最後還是要法院認證的,原則上“不告不理”,所以若原創作者不提告,那什麼事都沒有。而現在社會上討論的“抄襲”,其實也並不全然是“著作權法”上的觀念,而是社會的某種“正義”標準,自然會有“魔人”化的傾向。

    寫了不少東西,算是個個人的習慣吧!要不是儘可能的不關心,一旦關心起來,最後就會儘可能認真的探討一下,比較合情合理的想法。

    #真要寫的合乎著作權法的要求寫起來就不太好讀
    #一堆引用出處說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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