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意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意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意思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445的網紅黃土條,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無論性別,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 雞排妹確實說過「因為那醫生長得很帥,我跟你說,被打那下屁股就覺得蠻爽的!」,但我反對用「人帥only you,人醜翁立友」攻擊她。 ✅陳沂提「醫生打屁股喊爽」諷雙標 雞排妹:有些事情就是他可以你不行 https://stars.udn.com/star/stor...

  •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意思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03 21:14:29
    有 424 人按讚

    無論性別,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

    雞排妹確實說過「因為那醫生長得很帥,我跟你說,被打那下屁股就覺得蠻爽的!」,但我反對用「人帥only you,人醜翁立友」攻擊她。

    ✅陳沂提「醫生打屁股喊爽」諷雙標 雞排妹:有些事情就是他可以你不行
    https://stars.udn.com/star/story/10088/5228699

    雞排妹摸你一下跟周玉......咳,怕被告。劉德華摸我一下跟陳為廷摸我一下......哎也不對,當年雞排妹力挺性騷累犯。啊啊不管了,大家懂我意思就好。

    雞排妹是一位獨立自主的成年女性,不管她同意被摸的理由是人帥還是錢多,她都有權利同意或不同意。今天同意這個不代表她明天會同意那個,這麼基本的道理有很難懂嗎?

    但若要指控性騷擾,得就事論事,主觀不能推導出客觀。我對雞排妹疑似被性騷擾案一直很保留。

    案重初供,這是雞排妹首次接受記者專訪的獨家,標題稱「淚揭超噁性騷擾真相」,描述的過程非常詳細,然而關鍵的「肢體碰觸」卻有玄機。

    ✅獨/尾牙變調淪地獄 雞排妹淚揭超噁性騷擾真相
    https://stars.udn.com/star/story/10092/5224412

    「好不容易結束對唱,翁立友開始跟她攀談,不斷越靠越近,整個舞台上沒有其他人,翁立友卻幾乎要與雞排妹並肩站立。就在翁立友想舉起靠近雞排妹的左手時,左前臂就這樣滑過雞排妹的屁股。雞排妹當場愣住,不敢相信自己身後傳來的觸碰感。」

    ┌──────┐
    |觀眾觀眾觀眾|
    |觀眾觀眾觀眾|
    │      │
    │  女男  │
    |舞台舞台舞台|
    └──────┘

    肩並肩站立,面對觀眾,女方在左,男方在右。翁立友演出的正裝都是西裝外套,最近的氣溫也可推測是穿長袖。

    講白的啦,男人都好色。身為一位好色的生理男性,我百思不得其解。站在目光聚焦的舞台上,「左前臂隔著兩層衣物滑過」,你覺得是故意偷摸屁股,還是舉手時不小心碰到?

    如果是後者,我是說如果,那麼:

    『翁立友大力稱讚她主持表現好,最後說:「我一定要為了妳開一間公司。」』

    『雞排妹對這一切完全不解,而翁立友熟練且鎮定的模樣讓她懷疑這不是第一次。』

    『後來她才想到「開公司的意思是不是這樣每年就都可以在尾牙上吃豆腐」。』

    全部都是雞排妹的主觀揣測,而這是當事人陳述中唯一的肢體碰觸。

    她說得沒錯,「就算我告了,告贏了、告輸了,甚至自殺了,不相信我的人就還是不相信我。」

    我相信雞排妹,我相信她真心相信自己被性騷擾。

    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我想這就是翁立友力挺雞排妹提告,雞排妹卻表示心累到此為止的原因。

    法律上,性騷擾的認定有主客觀要件,「只有在主觀部分,是採受害人主觀,而非加害人主觀」,在客觀部分,仍須考察事實做綜合判斷。

    這就是許多女權主義者,包括 #metoo 的法律錯誤,性騷擾不是只有主觀認定,而是只有在主觀的部分主觀。

    換一種可能性,翁立友能否真心誇獎她主持,想為她開一家公司?投資一定有風險,投資網紅有賺有賠,簽約前應詳察合作風險。

    「他私下是什麼人,對任何人都不重要…這次的過程是學習,臨陣脫逃不只學不到經驗值,還會失去更多,要把自己得來的功課寫完。」──鄭家純(2014)

    順帶一提,請不要大膽假設我的性別認同,我可能只是喜歡穿男裝有GG留短髮跟XY染色體的女性還是個喜歡女生的同性戀。

    --

    🐸各選區反萊豬公投連署書檔案下載:
    https://tinyurl.com/y593e7cz

    【北北基】https://tinyurl.com/y3jxnree
    【桃竹苗】https://tinyurl.com/y5opzw9j
    【中彰投】https://tinyurl.com/y6fapjz7
    【雲嘉南】https://tinyurl.com/yywymj8h
    【高高屏】https://tinyurl.com/y2w5j5ne
    【宜花東】https://tinyurl.com/y2ymcdjv
    【金馬澎】https://tinyurl.com/y3tlpuqu
    【不分區】https://tinyurl.com/y6exg7j6
    【原住民】https://tinyurl.com/yy75ae4r
    【府院黨】https://tinyurl.com/y2rfddak

    🙏懇請大家小額贊助連署書印刷費用:
    https://p.ecpay.com.tw/7C05295

  •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意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01 18:00:08
    有 648 人按讚

    【「新法」代表人民法槌的 3 件事?】
    
    
    《勞動事件法》上路,你必須要知道的三件事。
    -
    🔨調解不成直接上法院,1 年內就會有結果?
    
    以前起紛爭,都要先去調解,但調解成不成立後,就要上法院,但勞工沒錢也沒時間,究竟要怎麼上法院?
    
    但新法上路後,訴訟前「一定」要調解,且如果調解失敗後,會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且調解地點從勞工局變成法院,也由專家主持改為法官,也就是讓法官親自參與調解程序。
    
    看似沒有很大的改變,但有學者認為由法官親自參與,以我國慣老闆慣起來的民情,可以增加壓力,讓慣老闆不要把調解程序當塑膠。
    -
    🔨慣老闆要自己舉證?
    
    而為何老闆必須更慎重考慮不接受調解方案,而將進入訴訟程序的後果,因為新法將過去實務上容易產生爭議的工資、工時等等舉證責任全部歸於雇主,雇主必須提出「反證」才可以推翻,什麼意思?
    
    例如因為工作關係,老闆給了員工 10 萬大鈔菠蘿包,那法院就會直接先認定那是薪資,如果老闆要說不是,那就必須自己提出證明說那不是薪資。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訴訟上的舉證責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常常因為提不出可以說服法官的證據而敗訴。
    -
    🔨勝訴前就可以先拿到錢?
    
    另外,新法給了勞工一個開大絕的機會,特別規定「定暫時狀態」的保全程序。
    
    什麼是定暫時狀態,白話就是雖然法官還沒有判決你勝訴,但是先讓你獲得類似勝訴後的狀態。
    
    像是實務上常見裁員資遣的爭議,勞工可以向法院請求「繼續僱用」或「給付工資」的裁定,請求定暫時狀態,也就是雖然法院還沒有說勞工勝訴(但須法院認為勞工有勝訴的可能、雇主繼續僱用沒有重大困難)。
    
    法院可以要求雇主對勞工先「繼續僱用」、「給付工資」,再白話一點就是法院可以叫慣老闆先繼續僱用員工或是先給員工錢。
    
    俗話說的好:每個成功的慣老闆背後,都有把吃苦當吃補、吃虧就是占便宜,奴性堅強的慣員工。
    
    但是勞工權益不是:去跟你老闆講啊,你們要自立自強,就可以提升。
    
    當慣老闆還在話術你每個員工都是推動公司的螺絲,有賺有推,但是公司沒有賺錢,只能給你無心價,那麼是時候在勞動節的今天團結起來了。
    
    準備好要舉起你的右手,代表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法槌,擊毀資本主義的高牆了嗎?下個節日見!
    -
    #法律白話文運動 #人民的高牆 #勞動事件法 #勞動節

  •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意思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8-20 13:20:14
    有 13 人按讚

    上法院,哥講的是證據!蛤!這麼硬啊!

    告狀俠和當事人案談時,當事人常常站在自己的立場而認定關乎訴訟勝敗的主要事實存在,而有所誤解,其實重點往往不是在於這件事情發生的過程看起來有多麼合理,有多麼的天經地義,而是你能不能向法院證明這件事情存在。

    事情是這樣的,
    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這就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

    你應該有的基本概念:
    你是原告,本於法律所提出的請求(請求權基礎)是否成立,要看你所主張的具體生活事實和提出的證據,是否該當(符合)該法條的抽象法律要件?若經法院「認定事實」符合法律要件,你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

    如果你上法院提告請求甲,還給你之前借給他的借款50萬元…
    簡單來說,那你要向法院證明
    1. 你和甲之間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就是你有借錢給甲的意思,甲也有要向你借錢的意思)
    2. 借款已經交付甲之事實
    此時,如果你和甲之間没有寫下清楚的借據,又没其他人在現場見聞知悉這件事的話,甲只要否認(相信我,通常會),那你就有相當的困難去舉證證明你和甲之間存在消費(金錢)借貸關係…
    這涉及到舉證責任之歸屬,也就是江湖上流傳的一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有人會說,律師,我有匯款給他的單據或銀行轉帳的紀錄啊!這總行了吧?
    我如果没借給他錢,我幹嘛匯款給他?

    Hen抱歉,單純只有這樣的證據還是不行…
    各位想想,你會匯錢給甲的原因可能有百百種,可能是你跟他買東西、可能是你上星期和甲一起去夜店没帶錢,甲先幫你墊付,你要還給甲、也可能是你贈與給甲的(蝦毁?我送給他?給他買藥啦!)(原因還有很多種,就讓各位自行想像),總之,甲只要否認這是借款,就算他答辯的零零落落,舉證責任還是你身上,單純的匯款事實,無法推論出『1. 你和甲之間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
    不當得利?只怕是更難,你要舉證證明你匯給甲的金錢「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蛤??文字都看不太懂了,怎麼證明啊!)

    回到本案,林翁是主張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另外主張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部分,本文暫不討論)
    那麼林翁就要證明:
    『兩造於贈與系爭土地時已有約定孫子需要扶養林翁至終老之負擔』

    可是,林翁並没有將此附負擔的贈與契約製作成雙方合意的書面,也没有任何證人可以證明雙方確實有這樣的約定,就算孫子曾有匯款給林翁的事實,從上面的所舉金錢借貸的案例,可以知道,匯款的原因有百百種,也無法推論出雙方有這樣的約定意思;所以,導致法院最終無從認定雙方之間有這樣約定的事實存在,也就没法子撤銷贈與。
    更何況,林翁也有在法院審理時說出:
    「我跟被上訴人之母說要把土地贈與被上訴人,我心裡想被上訴人應該要扶養我到百年之後,但沒有說出來,也沒跟被上訴人說叫他扶養我,我錯就錯在忘記跟被上訴人說叫他養我」(雖然律師已經很用力想要拗回來,但是難!)

    說了這麼多,就是要告訴大家,小心駛得萬年船,心想不一定事成,進了法院,證據為王。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819/1516007.htm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